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业务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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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业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带来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现将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业务规定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规则所称灾害性天气,是指暴雨、台风、大雪、大风(龙卷)、冰雹、强雷电等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或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天气过程。
二、工作模式
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应当实行“影响提示、警戒提醒、精细预警、分级叫应、实况通报”的“梯次化”预报预警服务模式。
三、业务要求
灾害性天气原则上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或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信息,提前半小时至1小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时滚动发布灾害性天气实况通报和预警信息。
(一)影响提示
根据天气形势分析,未来1~3天责任区内出现灾害性天气的可能性较大时,应当发布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或在短期预报中增加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
具体工作规则见附件1。
(二)警戒提醒
当警戒区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并可能会影响责任区,或责任区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征兆但尚不能明确强度时,应当发布灾害性天气提醒信息。
其中,警戒区按《省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号)确定的标准划定。
具体工作规则见附件2。
(三)精细预警
当责任区已经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预计责任区即将出现灾害性天气,强度达到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具体标准参见《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应当分类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颗粒度要精细化到镇、街道,相关要求按照《科技与预报处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精细到乡(镇、街道)有关要求的通知》(**号)执行。
若有多种灾害同时发生,则应当选择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发布主要灾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过程中,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调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四)分级叫应
灾害性天气叫应工作应当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触发条件,根据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叫应。
原则上,暴雨、大风(龙卷)、冰雹、台风、大雪等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必须启动叫应工作。
气象部门通过电话呼叫、浙政钉确认已读等方式叫应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镇、街道。
原则上在预警信号发布后15分钟内完成叫应。
具体工作规则见附件3。
(五)实况通报
1.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过程中,应滚动发布灾害性天气信息快报,对当前实况降水和风力、未来影响区域和强度进行通报。
2.灾害性天气影响已经明显减弱或趋于结束后,应当及时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对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进行通报,形成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闭环。
四、调查评估
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后,气象台应加强灾害调查评估,并按照《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启动调查气象灾害评估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至市局减灾与法规处。
五、复盘总结
若灾害性天气过程达到附件4所列标准之一时,气象台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灾害性天气过程复盘工作,并将复盘总结报送至市局观测与预报处。
必要时由市局观测与预报处组织开展复盘工作。
六、其他要求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若其他业务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工作规则
附件2:
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工作规则
附件3:
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分级叫应工作规则
附件4:
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复盘工作规则
气象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工作规则
一、启动标准
预计未来1~3天责任区内将出现灾害性天气并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二、产品形式和内容
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一般以重要气象情况汇报和气象信息内参等形式发布。
非系统性的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可以在短期天气预报中体现。
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应当包括未来1~3天影响我市的灾害性天气类型、影响时段、影响程度等预报预测情况及灾害防御提醒等主要内容。
三、发布时间
原则上强对流天气提前1天,系统性暴雨提前2天,台风提前3天,其他灾害性天气提前1~3天,并根据天气形势变化及时调整。
四、发布渠道
(一)决策气象服务主要通过浙政钉工作群、传真、短信等方式发布。
必要时市气象台值班人员可直接电话服务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防灾部门。
(二)公众气象服务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
五、发布流程
(一)制作。
当市气象台值班人员预测未来1~3天可能有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时,由首席预报员组织开展天气会商并决定启动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服务工作。
(二)审核。
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相关材料由市气象台台长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发布。
市气象台负责面向决策气象服务对象的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服务及面向公众气象服务对象的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服务。
气象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工作规则
一、启动标准
若上游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并预计未来1~3小时可能对责任区造成影响,或责任区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征兆但尚不能明确影响范围和影响强度时,应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信息。
二、产品形式和内容
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一般以气象信息快报和气象服务短信等形式发布。
内容应当包括上游及责任区当前天气实况(简述)、未来1~3小时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情况(详述)及防御建议。
三、发布时间
系统性暴雨、冷空气大风、台风、大雪等灾害性天气时效一般为6~12小时;强对流天气时效一般为1~3小时,最长不超过6小时,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及变化情况予以滚动订正。
四、发布渠道
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主要通过浙政钉工作群、短信、广播电台、媒体微信群、微博等方式发布。
必要时市气象台值班人员可直接电话提醒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防灾部门。
五、发布流程
(一)制作、审核。
当市气象台值班人员根据气象资料分析判断达到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标准时,应向首席预报员报告并决定启动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工作。
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信息应当由首席预报员审定。
(二)发布。
市气象台负责对外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信息。
气象灾害性天气分级叫应工作规则
一、启动标准
灾害性天气分级叫应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触发条件,一般应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15分钟内完成叫应。
(一)发布暴雨、大风(龙卷)、冰雹、台风、大雪等橙色预警信号;
(二)发布暴雨、大风(龙卷)、冰雹、台风、大雪等红色预警信号;
(三)若发布暴雨、大风(龙卷)、台风、大雪等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但可能对受影响的镇、街道造成较严重的灾害。
二、叫应方式
灾害性天气分级叫应工作以浙政钉已读确认、电话呼叫为主要叫应方式。
若叫应对象在10分钟内未确认浙政钉已读的,应当以电话呼叫形式进行补充叫应。
三、叫应内容
叫应内容应当包括灾害性天气种类、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和重点关注区域等主要内容。
四、叫应责任人和叫应对象
(一)值班人员(包括正班、副班)负责叫应市气象台台长、局领导,应急管理局和地方政府防汛办值班室以及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主要防灾部门值班室、重点影响镇、街道气象协理员。
(二)分管局领导(或带班局领导)负责叫应防汛办主任和相关防灾部门分管领导和重点影响镇、街道分管领导。
(三)局主要领导负责叫应地方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重点影响镇、街道主要领导,情况严重时应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五、留痕管理
气象台应当加强叫应工作留痕管理,详细记录叫应时间、方式、对象、内容和报告人等信息,定期存档。
六、暴雨和大风叫应等级表
市气象局叫应等级表
灾害类型
灾害级别
叫应对象
叫应责任人
暴雨
1小时≥30毫米,
且后续仍有明显降水
或蓝色、黄色预警。
应急局联络员或值班电话;
建设局联络员或值班电话(城区);
水务局、资规局联络员或值班电话(山区);
相关镇街协理员或联络员或值班电话。
台值班员
台负责人
1小时≥50毫米,
且后续仍有明显降水
或橙色预警。
市政府分管领导;
应急局分管领导;
建设局分管领导(城区);
水务局、资规局分管领导(山区);
相关镇街分管领导。
台负责人
局分管领导
1小时≥70毫米;
3小时≥100毫米
或红色预警。
市主要领导;
应急局主要领导;
建设局主要领导(城区);
水务局、资规局主要领导(山区);
相关镇街主要领导。
局分管领导
局主要领导
大风
出现7级瞬时大风。
应急局值班电话;
相关镇街值班电话。
台值班员
出现8级以上瞬时大风
或黄色预警。
应急局联络员电话;
相关镇街协理员电话。
台负责人
出现10级以上瞬时大风
或橙色预警。
市政府分管领导;
应急局分管领导电话;
相关镇街分管领导电话。
局分管领导
出现11级以上瞬时大风
或红色预警。
市主要领导;
应急局主要领导电话;
相关镇街主要领导电话。
局主要领导
注:
应急局为第一信息共享部门,城区降水明显时,优先叫应建设局,山区降水明显时,需叫应水务、资规局;叫应责任人因由未在岗时,由值班员负责叫应。
气象灾害性天气复盘工作规则
一、启动标准
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启动灾害性天气过程复盘工作。
(一)灾害性天气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系统性暴雨天气过程24小时面雨量≥100毫米;
(三)强对流天气过程有3个以上气象站点3小时降雨量≥100毫米,或有9级以上大风(高山站除外),或有明显冰雹;
(四)台风过程面雨量≥120毫米,或有9级以上大风(高山站除外);
(五)大到暴雪天气过程(国家站积雪深度≥5厘米);
(六)地方政府、上级气象部门要求开展气象复盘的。
二、复盘要求
(一)复盘工作以会议形式召开;
(二)复盘会议前应当对灾害性天气过程中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等各环节开展自查和回顾,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计划和落实措施,凝练总结工作亮点;
(三)复盘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灾害性天气复盘总结报告,并报市局观测与预报处备案;
(四)复盘工作应当在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