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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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强化党建引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区管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出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区委、区政府审定,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现契约精神,合理确定考核指标、考核目标等内容,并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经营管理状况等个性化特点,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分类定责考核。

(二)质量效益原则。

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降本增效、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和经济活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可持续原则。

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着眼长远发展,兼顾当期效益的考核导向,引导企业突出创新驱动,加大科技投入,加快转型升级,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不断提升企业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激励约束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五条 根据企业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及自身业务特点,分类确定企业负责人考核内容。

区管国有企业分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下称商业一类企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经营专营业务的商业类企业(以下称商业二类企业);含有保障民生、服务社会功能的公共服务板块的企业列为公益性质的企业。

第六条 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

商业一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商业二类企业在考核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加强对服务全区经济战略、社会民生以及政府交办专项任务的考核。

公益性企业突出成本控制、服务质量、营运业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保障能力等考核指标,引入社会评价。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个性化指标、限制性指标和创新性指标。

实行百分制考核,基本指标和个性化指标基本分合计100分,根据指标增减变化情况,最多得分110分,最低得分90分(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限制性指标和奖励指标不设基本分,直接在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中进行加减。

第八条 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报酬率。

基本指标权重分类确定:

商业一类基本分60分,其中,利润总额占3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5分、总资产报酬率15分;商业二类企业基本分50分,其中,利润总额占2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5、总资产报酬率15分;公益性企业基本分40分,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20分、总资产报酬率10分、利润总额10分。

(一)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及科技创新投入,扣除通过变卖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三)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报告期内获得的投资报酬与资产总额之间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第九条 个性化指标是指根据企业类别及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针对企业功能定位、重点工作、承担政府专项任务等情况,设定5-10项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其中,商业二类企业重点体现企业功能定位和区政府交办重大专项任务等内容;公益类企业重点体现企业在成本降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做出的贡献等内容。

个性化指标权重分类确定:

商业一类企业基本分40分,商业二类企业基本分50分,带有公益性质的商业二类企业基本分60分。

第十条 限制性指标包括国有资本安全、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数据造假、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受到国家省市及区国资中心通报批评、督查事项等。

第十一条 奖励指标包括改革创新奖励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承担重大改革改制、重大转型升级及承办重大交办事项等任务的,经企业申请,区国资监管机构可调整考核指标及考核权重。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区国资监管机构将不同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以及对考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列入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促进考核公开、规范。

第三章考核目标及实施

第十四条 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周期;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

区国资中心确定任期考核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分解落实年度目标。

第十五条 企业报送考核目标应以考核期上一年的实际完成值为考核基准。

原则上,考核目标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年度间考核目标应体现与规划目标趋势一致、发展质量逐年改善的要求。

第十六条 建立导向正确的计分机制,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实行加分,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减分。

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项基本指标中考核目标值和考核基准值的差异情况,设置基本指标调节系数,合理确定各项基本指标得分。

考核目标值不低于考核基准值的,基本指标调节系数为1,考核目标值低于考核基准值的,根据降幅确定基本指标调节系数,分布区间在0.75—0.95之间,具体核定办法见附件。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以下流程确定:

(一)提报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以考核基准值为依据,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发展规划、宏观经济形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等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有关说明材料报区国资监管机构。

(二)核定考核目标值。

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同类企业、统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全区经济增长目标要求、企业实际情况,核定年度考核目标。

考核期内,企业年度预算目标较考核目标偏离较大、影响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调整考核目标。

(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由区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考核双方名称,年度考核目标、个性化指标及计分办法、考核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年中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区国资监管机构。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和评估,并对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适时提出预警和督促。

第十九条 考核期内,企业所处行业周期性波动较大,主要产品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由企业依据所处行业价格变动情况及有关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等提出申请,区国资监管机构酌情调整考核目标。

第二十条 建立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以下流程确认:

(一)年度考核期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等,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形成经营业绩分析报告报区国资监管机构。

(二)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营业绩专项报告,对企业自我评价打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三)区国资监管机构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区国资监管机构反映,由区国资监管机构予以复核。

第二十二条 企业考核目标确定后,考核期内新发生影响经营业绩的下列事项,区国资监管机构据实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一)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任务;

(二)经核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三)企业改革重组及会计政策调整事项;

(四)经区国资监管机构认定的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确定。

年度考核得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

企业负责人任期、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高110分,最低90分(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并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重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换算的考核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二十五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为2。

具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考核分数为100分以下时: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6×(考核分数-90)/10,分布区间为0至1.6。

(二)考核分数为100分及以上时: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6+0.4×(考核分数-100)/(最高考核评价系数起点分数-100),分布区间为1.6至2。

最高考核评价系数起点分数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年度效益总体增长和年度考核最高分数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实施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月预发放制度。

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预评估情况,按对应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预发。

年度考核结果确认后,对绩效年薪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的,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以及在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业绩不实的。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发现资产质量、效益状况等存在不实事项的,应在到任半年内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提出,经审核确认后,相应调整考核目标值,并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扣减原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追究相应责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新任企业负责人应继续执行原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以及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企业申请,区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中,由区委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年起施行。

附件: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2、经营业绩考核限制性指标和创新奖励指标计分标准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个性化指标得分-限制性指标扣分+创新奖励指标加分

一、基本指标计分。

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报酬率。

商业一类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60分,商业二类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50分,公益性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40分。

(一)确定基本指标考核得分。

根据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员工人数划分四个档次,分档计算基本指标考核得分。

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员工人数500人以上的企业(满足以上两项指标),完成利润总额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增加(减少)0.1分;完成其他各项基本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增加(减少)0.1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

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资产总额5000万元—1亿元、员工人数300—500人的企业(满足以上两项指标),完成利润总额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增加(减少)1.5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完成其他各项基本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增加(减少)0.2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

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资产总额1000万元—5000万元、员工人数60—300人的企业(满足以上两项指标),完成利润总额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增加(减少)2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完成其他各项基本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增加(减少)0.25个百分点,对应的考核分数加(减)0.1分。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员工人数60人以下的企业(满足以上两项指标),完成利润总额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增加(减少)2.5个百分点,对应考核分数加(减)0.1分;完成其他各项基本指标得基本分,较目标值每再增加(减少)0.3个百分点,对应的考核分数加(减)0.1分。

基本指标分值区间表

商业一类(60分)

商业二类(50分)

公益类(40分)

基本分

最高分

最低分

基本分

最高分

最低分

基本分

最高分

最低分

利润

总额

30

33

27

20

22

18

10

11

9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15

16.5

13.5

15

16.5

13.5

20

22

18

总资产报酬率

15

16.5

13.5

15

16.5

13.5

10

11

9

(二)设置基本指标调节系数确定基本指标最终得分。

根据基本指标中考核目标值与考核基准值的差距,合理确定基本指标调节系数,根据系数确定基本指标最终得分。

考核目标值不低于考核基准值的,基本指标调节系数为1,基本指标得分即为最终得分;

考核目标值低于考核基准值的,按下述标准确定最终基本指标得分:

目标值较基准值降(%)

基本指标调节系数

最终得分

5%以内

0.95

0.95×考核得分

5%—10%

0.9

0.9×考核得分

10%—20%

0.8

0.8×考核得分

20%以上

0.75

0.75×考核得分

二、个性化指标计分。

商业一类企业基本分40分,商业二类企业基本分50分,公益性类企业基本分60分。

个性化指标加(减)分最多为基本分的10%。

定量指标参照基本指标计分方法计分,具体计分标准由企业提报,经区国资监管机构审定后,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附件2

经营业绩考核限制性指标和创新奖励指标

计分标准

一、限制性指标计分标准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下列事项的,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多扣至最低分(90分):

(一)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存在违规行为或重大决策失误等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一般资产损失扣3分,较大资产损失扣4分,重大资产损失扣6分;

(二)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扣1-5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扣6分;因同一违纪问题受到上述两种及以上处分(处罚)的择重扣分,不累计扣分。

(三)企业发生重大信访、维稳事件的,扣3-6分;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扣3-6分;企业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意识形态责任事件的,扣3-6分;

(四)企业经营现金净流量大幅下降的,达到300/6(含)扣3分,达到40%(含)扣4分,超过50%(含)扣5分;两项资金占用大幅上升的,达到30%(含)扣3分,达到40%(含)扣4分,超过50%(含)扣5分;审计整改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扣6分;

(五)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较去年增长较大且对考核结果有影响的,据实调整;对于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1-3分;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3-6分;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至80分。

(六)督查督办事项。

企业因工作滞后受到区国资中心督办每次扣0.3分;约谈每次扣0.5分;通报每次扣1分,受到市级通报每次扣2分,受到省级通报每次扣3分,受到国家级通报每次扣6分。

二、创新奖励指标加分标准

(一)改革创新奖励。

企业在改革发展工作中创造的改革经验(创新成果)受到上级部门肯定的,按以下标准加分:

国家级(含国家部委)考核得分每项加5分;省级(含省直部门)考核得分每项加3分;市级(含市直部门)考核得分每项加1分。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

根据企业的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考核优秀加5分;考核良好加3分;考核合格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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