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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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docx

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强化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他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除以上

(一)

(二)条规定之外的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加快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中存在职能交叉的防雷监管范围,制定项目清单;气象、应急管理部门和旅游景点主管部门要加快厘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区气象局要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加强对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六)凡纳入气象部门防雷许可范围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和规定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气象部门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同时,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相对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七)凡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防雷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应包含防雷专项技术内容。

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承担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竣工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施工图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组成内容。

(八)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衔接,细化措施,全面完成相关交接工作。

气象部门必须做好过渡期内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前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仍由区防雷中心负责。

二、落实防雷责任,确保防雷安全

(九)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十)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一)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各方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防雷规范和气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十二)区防雷中心作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的科技支撑单位,要依法履职,切实承担

(二)条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十三)区行管办牵头,区委编办、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气象局等单位配合,会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快修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将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纳入X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十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改革的组织领导,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系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认真落实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责任,区安委会要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考核体系,确保防雷安全。

(十六)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确保防雷改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十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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