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报建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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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报建工作方案.doc

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报建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根据**精神,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定义

本工作方案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类及适用范围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既有固定停车位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属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已建成居住小区、商服、办公、场馆、学校、医院、城市公园、广场、停车场等地块内或道路规划红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开放式公共停车位安装,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三)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或在特定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特定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凡在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办公区、商业区、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为个人用户或者区域使用人建设的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其规划、建设、验收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流程。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流程包括:

准备材料、申请用电、现场勘察、施工建设、验收、装表接电和运营维护等阶段。

四、充电基础设施准备材料和申请用电

(一)报装资料(需核对原件)

1.个人自用(零散)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购车意向协议;(3)物权证明,提供下列之一即可:

①提供车库或车位产权证明;②车库或车位的租赁协议;③物业、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报装材料(居住小区提供)。

2.专用(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用电地址产权人同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的证明。

3.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用电地址产权人同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的证明;(3)物业、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报装材料(居住小区提供)。

(二)已建成一户一表住宅区个人自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要求

已建成一户一表(含已抄表到户)住宅区未预留安装位置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表计原则上由供电局安装在集中计量表箱处。

若表前低压线路经行需破路面、桥架敷设等,路径由客户协商小区物业商定,如涉及公共区域需提请自然资源、住建、交警等部门联合审批,供电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按业扩投资界面标准进行建设(含线路架设、表前线、表箱、计量装置和表后开关),表后线、路面开挖、修复等工作由客户自行承担,并由客户与物业公司约定,在物业证明中明确。

(三)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合表供电住宅区用电报装要求

由客户直接向小区管理方报装,供电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报装。

(四)专用(单位)客户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要求

1.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盒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供电局在现场勘查时要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在答复供电方案中应将本条规定书面列入。

2.对于新建或已建公共停车场、单位停车场,由停车场业主按照政府要求配置充电停车位,原则上考虑接入客户专变,不需向供电企业报装。

五、现场勘察

(一)在既有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供电部门会同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对现场用电及施工可行性进行勘察,无物业服务的由业委会或者居委会配合现场勘察,从受理之日到现场勘察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在既有公共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由供电局会同申请人、物业管理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对现场用电及施工可行性进行勘察,无物业服务的由业委会或者居委会配合现场勘察,从受理之日到现场实地勘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

因外线铺装涉及临时开挖道路、公共绿化的,需经自然资源、住建、交警等部门同意。

(二)对于符合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条件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供电局出具供电方案;如不同意的,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答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充电基础设施施工管理

(一)申请人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开展施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安装工作。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于12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

(二)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消防安全和防雷安全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公共部位、设施造成损坏的,须做好相关修复工作,否则不予验收。

(三)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与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技术规范。

(四)因外线铺装涉及临时开挖道路、公共绿化的,需按《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施工管理。

七、充电基础设施验收管理

各审批监管部门应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建设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既有车位上安装自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申请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土地权属单位提请验收,土地权属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对供电企业投资的供电设施进行验收。

无物业服务的由业委会或居委会配合;从受理之日到出具验收意见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严禁在公共供电线路地下电缆上方或者公共架空线路下方开挖,因外线铺装涉及临时开挖道路、公共绿化建设的,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检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要求,分别出具验收意见,从受理之日到出具验收意见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如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后再报。

八、用电装表

经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供电局予以装表接电,从受理之日起到完成装表接电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严禁先装表接电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附件:

1.既有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流程图

      2.既有停车位安装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流程图

附件1

既有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流程图

(承诺时限21个工作日)

无物业管理的由用户个人向供电局提出申请。

(需先取得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报装证明)

用户提出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委会、居委会)

如不同意,书面答复申请人。

供电局受理申请

(中国南方电网瑞雁营业厅)

申请人、物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配合勘察。

供电局现场勘察,出具供电方案

(3工个工作日)

按确定的供电方案施工。

施工建设

(12个工作日)

供电局验收接电

(从受理之日到装表接电不超6个工作日)

附件2

既有停车位安装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流程图

(承诺时限27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供电局受理

(中国南方电网瑞雁营业厅)

申请人、物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配合勘察。

如涉及城市开挖的须需按《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施工管理。

供电局现场勘察,出具供电方案

(6个工作日)

涉及城市道路的须报住建、交警部门。

按确定的供电方案施工。

施工建设

(15个工作日)

因外线铺装涉及临时开挖道路、公共绿化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出具验收意见。

供电局验收接电

(从受理之日到装表接电不超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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