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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听证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我县集中供热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县政府关于县城乡建设局《调整县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县发改局在供热成本监审、参考周边县区执行标准和我县实际情况以及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调整我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我县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方案如下:

一、现行城区集中供热价格

1、我县现行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于2008年制定。

供热价格为:

居民19元/平方米;非居民26元/平方米。

2、我县2017年出台关于城区居民实行两部制热价的文件,对具备两部制热价的用户按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的方式计收。

具体计算方法为: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x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x用热量(千瓦时)

居民基本热价为5.7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2元/千瓦时;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7.8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元/千瓦时。

二、政策依据

(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发[2003]74号):

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按照生产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三、供热成本监审情况

县**热力有限公司委托滨州四环五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8—2019供热年度的供热成本进行了测算。

根据测算结论,两个供热年度平均单位成本为27.74元/平方米。

四、城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县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方案

根据县乐安热力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成本监审结果和利润及税金进行测算,拟定供热价格调价方案如下:

方案一:

单位:

元/平方米

类别

居民

非居民

不具备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

22

27

具备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

基本热价:

6.6

计量热价:

0.14元/千瓦时

基本热价:

8.1

计量热价:

0.17元/千瓦时

方案二:

单位:

元/平方米

类别

居民

非居民

不具备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

23

29

具备实行两部制

热价的用户

基本热价:

6.9

计量热价:

0.15元/千瓦时

基本热价:

8.7

计量热价:

0.18元/千瓦时

(二)供热价格执行办法

1、不具备实行“两部制热价”条件的用户

城区居民用热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22元/平方米或23元/平方米。

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为27元/平方米或29元/平方米。

2、具备实行“两部制热价”条件的用户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标准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执行。

方案一执行标准:

居民用两部制热价。

基本热价标准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标准为0.14元/千瓦时。

非居民用两部制热价。

基本热价标准为8.1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标准为0.17元/千瓦时。

方案二执行标准:

居民用两部制热价。

基本热价标准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标准为0.15元/千瓦时。

非居民用两部制热价。

基本热价标准为8.7元/平方米,计量热价标准为0.18元/千瓦时。

(三)其他事项

今年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必须执行供热两部制,不具备条件的由建设部门牵头逐年改造完成,但不得晚于2020年。

五、其他事项

1、供热计费面积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供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供热企业需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热,室内温度不低于18℃。

2、对城区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执行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对学校、托儿所(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价格。

3、为及时开展供热成本监审,各供热企业要于供暖季结束30日内将年度供热成本资料情况上报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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