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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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规定了市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流程、各阶段防治管理要求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技术要点。

适用于以下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一)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二)电镀、化工、制革、石油加工、医药制造、造纸、农药、印染、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

(三)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企事业单位。

其它行业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仅对拆除活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进行规定,涉及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按照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流程

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需按如下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一)拆除活动前

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原则上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如存在责任主体无法认定或灭失的情况,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参照企业拆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详见附件1)组织编制包含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在内的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称《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

为确保《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合理性和拆除活动规范性,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组织专家审查(审查要点可参考附件3)。

《污染防治方案》应在拆除活动前15个工作日报属地生态环境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特别是环境敏感点的污染防治要求、与后续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的衔接等内容。

(二)拆除活动中

1.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开展拆除工作。

特种设备、装备的拆除和拆解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污染防治方案》。

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妥善收集,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理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2.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拆除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管,督促企事业单位做好拆除过程中污染风险点识别、施工区划分和遗留设备、污染物的清理、处理等工作,同时对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查阅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等。

3.企事业单位拆除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应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配合调查处理。

(三)拆除活动后

1.总结报告

拆除活动结束后,企事业单位组织编制《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告》(下称《总结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5)。

2.档案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长期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资料并归档,归档文件包括经修改后的《污染防治方案》《总结报告》,以及在拆除过程中环境检测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监测报告、处理处置协议/合同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如拆除活动过程中实施了环境监理,应同时保存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报告等资料。

企事业单位应在拆除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修改后的《污染防治方案》等相关资料交属地生态环境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归档。

3.拆除活动后企事业单位原址管理

拆除结束并清理现场后暂不进行下一步开发利用的,由企事业单位通过搭建围墙、设置拦挡、雨挡等措施实施地块封闭化管理;对于地块历史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及《地下水质量标准》,或曾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监管,并督促企事业单位制定暂不开发利用地块环境风险管控计划,必要时设置防止污染向外扩散的阻隔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和环境空气的监测工作,所有检测结果等资料应妥善保存。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结束后,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具体流程详见下图。

市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流程图

三、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1.生态环境部门

(1)市生态环境局

① 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并及时更新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关注名录。

② 负责对全市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接收并汇总各镇街(园区)拆除企事业单位名录及工作进展。

③ 制定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管理流程,监督并指导属地按要求做好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及拆除后地块再开发利用前封闭管理工作。

④ 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考核评估制度。

(2)生态环境分局

① 具体落实对辖区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企事业单位做好拆除活动地块识别和申报工作,督促企事业单位拆除前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接受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方案》等备案资料。

② 督促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拆除活动,并定期开展现场核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做好《总结报告》的编制工作。

③ 对企事业单位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加强监管。

对未严格落实危废处置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利用及转移联单等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对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构成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处理。

④ 对于拆除后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配合属地政府提出划定管控区域建议,协助做好封闭管理和监督工作。

2.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并更新在产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关注名录。

(2)接受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方案》等备案资料。

3.自然资源部门

(1)市自然资源局

① 对于拆除后开发利用的地块,按照《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严格地块准入管理。

② 对于拆除后暂不开发利用的市级权属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划定管控区域并实施封闭管理。

(2)自然资源分局

对于拆除后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配合属地政府或土地权属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

4.住建部门

负责企事业单位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拆除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5.城管部门

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过程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1.对辖区内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工作任务分解,制定辖区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办事流程,建立辖区多部门沟通机制。

统筹辖区有关部门建立并按季度更新拆除企事业单位名录,接收和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企事业单位拆除工作计划和进展。

2.对拆除后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实行封闭管理。

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必要时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三)企事业单位

1.在拆除活动施工前,组织识别和分析拆除活动可能污染土壤、水和大气的风险点,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对使用的污染物品或产生的污染废物进行污染程度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要求,组织编制《污染防治方案》,按要求报属地生态环境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2.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污染防治方案》开展拆除工作,特种设备、装备的拆除和拆解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并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送拆除工作计划和进展。

落实拆除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拆除现场检查、监测,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4.在拆除地块再开发利用前落实地块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市级统筹协调、各镇街(园区)具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部门间、市镇间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沟通协作,共同抓好企事业单位拆除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主管部门及各镇街(园区)按职能对拆除地块及拆除废物消纳路径做好监督管理,保证地块从拆除至开发利用前的全过程环境安全。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加强宣传指引

做好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的宣传指引,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五、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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