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场保供稳价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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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场保供稳价工作实施细则.doc

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政府猪肉储备体系、增加储备规模弹性、完善储备吞吐机制、促进工作协同发展,提升生猪和猪肉市场收储调控能力,有效应对“猪周期”以及突发疫情对生猪产业的影响,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底线思维,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构建分工明确、协调统一、灵活高效、动作规范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加强多部门协作,强化价格调控目标管理,明确市、县(区)和各部门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效能,促进生猪及猪肉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协调联动。

尊重市场规律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加强市、县(区)之间、部门之间、政企之间等协同联动,强化政府调控引导,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制度,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支持,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压实县(区)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2.坚持平急兼顾。

实行政府猪肉储备平时调节和应急调控相结合,以完善储备调控与应急调控为重点,合理设置我市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规模和调控方式,建立市、县(区)灵活高效、运作规范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平时灵活调节和应急时快速有效调控功能,确保储备调控做到“储得进、调得出、用得上”。

3.坚持精准高效。

科学选择和明确生猪和猪肉监测预警的重点指标,不断丰富完善逆周期调控手段,平滑“猪周期”波动,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影响。

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分析,提高风险预警和储备调节工作的前瞻性,合理把握时机、节奏和力度,提升储备调节能力和政策效能。

4.坚持目标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补足市场缺失,合理引导生猪养殖企业等市场主体合理布局生产,调整养殖结构,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

以供应稳保障价格稳,以价格稳促进供应稳为重点,统筹兼顾生产与消费、猪肉与替代品、当前与长远储备调节目标,不断优化储备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

二、监测预警

(一)强化监测分析。

健全完善市、县(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

强化猪肉价格动态反映与分析预测,全面、及时反映猪肉市场运行状况。

对生猪生产等给予科学化的监测指导,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加强对生猪存出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情况的监测,对存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实行“一对一”指导服务,做好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跟踪监测。

重点跟踪分析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及精瘦肉市场平均零售价格等部分关联产品价格指标变化,提高调控分析和监管能力,防止物价联动上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定点监测统计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及环比变化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定点监测统计猪粮比的比值测算、市场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采集价统计测算。

为确保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和科学性,全市猪粮比价和精瘦肉等零售价格监测数据,以市城区定点监测数据为依据。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

(二)规范信息发布。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接自治区管理的全市生猪行业和猪肉市场信息发布平台,收集完善全市统一的生猪行业和猪肉市场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引导市场主体主动适应市场形势变化,自主调节生产经营决策;要加强信息的发布频次,每周发布仔猪价格信息,屠宰企业白条猪出厂价格信息,每月发布能繁母猪、仔猪、生猪出栏数量、生猪定点屠宰量、猪肉消费量、动态监测点的生猪存栏量变化率和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等信息。

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讲解压栏风险,使养殖场(户)及时掌握生产信息,积极指导规模养殖场(户)调优生猪结构,科学合理适时出栏,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猪肉市场稳定供给;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每周定期发布监测的猪粮比价、生猪出栏价格、玉米批发价格、二元能繁母猪、猪肉市场销售价格等监测数据信息;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负责每季度发布全市生猪存栏量和能繁母猪存栏量。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调查队(数据提供单位)〕

(三)预警分级设定。

以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作为全市预警指标,要优化预警程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及时性,预警设定分为过度下跌和过度上涨预警。

1.过度下跌情形预警分级。

达到以下下跌条件时,由发展改革部门发布下跌等级预警,重点引导养殖户平稳有序减栏,避免恐慌性集中出栏。

(1)三级预警。

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发布三级预警。

(2)二级预警。

当猪粮比价连续3周处于5∶1—6∶1,或能繁母猪存栏量单月同比降幅达到5%,或能繁母猪存栏量连续3个月累计降幅在5%—10%时,发布二级预警。

(3)一级预警。

当猪粮比价低于5∶1,或能繁母猪存栏量单月同比降幅达到10%,或能繁母猪存栏量连续3个月累计降幅超过10%时,发布一级预警。

2.过度上涨情形预警分级。

达到以下上涨条件时,由发展改革部门发布上涨等级预警,重点引导养殖户有序扩产,避免非理性过度补栏。

(1)三级预警。

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发布三级预警。

(2)二级预警。

当猪粮比价连续2周处于10∶1—12∶1,或金城江城区带皮后腿猪肉等平均零售价格当周平均价同比涨幅在30%—40%之间时,发布二级预警。

(3)一级预警。

当猪粮比价高于12∶1,或金城江城区带皮后腿猪肉等平均零售价格当周平均价同比涨幅超过40%时,发布一级预警。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

三、储备投放调节

坚持政府猪肉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制度,保持必要调节能力,根据不同预警情形,及时采取响应措施。

(一)常规储备。

为满足市场调控和应急投放需要,我市猪肉常规储备规模原则上按不少于市城区常住人口3天消费量的规模建立。

常规储备采用冻猪肉及活体存储方式,冻猪肉存储占比不少于50%,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等特殊情形时及时提高冻猪肉存储占比。

具体常规储备规模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商务等部门根据自治区常规储备总体规模要求研究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猪肉储备任务,选定承储单位;对猪肉储备数量实施监督;负责编制猪肉储备费用预算和申请拨付猪肉储备费用、补贴资金。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拨付猪肉储备费用、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对猪肉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承储单位要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猪肉储备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猪肉储备在库(栏)管理职责,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度及时。

(二)价格过度下跌情形下的储备响应。

当生猪大范围恐慌性出栏、生猪和猪肉价格大幅下跌时,实施临时储备收储,以有效“托市”。

1.启动条件。

根据国家、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预警等级启动:

三级预警发布时可暂不启动临时储备收储;二级预警发布时视情启动;一级预警发布时,启动临时储备收储。

2.启动方式。

我市与自治区联动启动临时储备收储:

(1)当自治区层面发布过度下跌一级预警时,我市依照自治区要求同步启动收储。

(2)当自治区按照国家非洲猪瘟疫情分区防控机制启动临时储备收储时,我市可适时启动。

3.收储规模。

按照有效“托市”的目标要求,我市临时储备收储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商务、农业农村部门参照自治区的要求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三)价格过度上涨情形下的储备响应。

当生猪及猪肉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明显上涨时,由市商务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猪肉,及时增加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消费需要。

1.启动条件。

我市冻猪肉和活体猪储备投放启动条件有两种情形。

(1)在市场周期性波动情形下,当猪肉价格过度上涨,达到二级预警发布时启动储备投放;达到一级预警发布时加大投放力度。

(2)当出现重大动物疫情风险等特殊情形,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家和自治区发布一级预警后在重点时段集中组织投放。

2.启动方式。

我市与自治区联动启动储备投放:

(1)当国家层面在市场周期性波动情形下发布过度上涨二级预警时,按照自治区要求启动投放;

(2)当国家层面在市场周期性波动情形下发布过度上涨一级预警或当自治区层面在市场周期性波动情形下发布过度上涨二级预警时,我市与自治区联动投放;(3)在重大动物疫情风险等特殊情形下,国家或自治区发布过度上涨一级预警时,我市集中在重点时段组织投放。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动用计划指导承储单位安排储备猪肉出库(栏)、补库(栏)工作;会同商务、财政部门核定动用储备猪肉的结算价格、投放市场等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用储备猪肉的财政资金并做好使用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猪肉储备投放计划,设立应急销售点,按计划投放市场。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调运方案,及时调配运力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储备猪肉投放市场的市场监管工作。

四、加强政策协同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切实加强生猪和猪肉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政府猪肉储备调节与其他政策措施协同联动,推进生猪和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一)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各县(区)要担负起猪肉储备调节工作主体责任,全市猪肉储备调节工作由市级负总责,各县(区)具体组织实施,将猪肉储备调节工作列入“菜篮子”县(区)长负责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绩效评估,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

(二)提升生产自给能力。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坚持稳定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

围绕猪肉自给率100%的目标,稳住养殖大户,激活养殖小户,保障猪肉市场基本需求。

要积极指导规模养殖场(户)调优生猪生产结构、施行节本增效措施,科学把握“猪周期”的市场规律,合理规划生产节奏。

要落实自治区放开在保险机构设立方面的限制,争取向自治区加大财政奖补政策,鼓励支持各县(区)开展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充分发挥保险在抵御市场价格风险方面的保障作用。

通过增加预算内投资、保障养殖用地、强化信贷和保险政策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安排生产,调优生产力布局和结构。

推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和抗风险能力,促进生猪和猪肉市场供求基本均衡,夯实保供稳价基础。

(三)健全冷链物流体系。

市、县(区)要加快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完善猪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城区冷藏配送中心,推动实现生猪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覆盖,提高冷链物流服务效率和质量。

要优化储备库布局,在充分利用好现有储备库点的基础上,要合理布局建设屠宰和冷链物流设施,提升整体水平,要争取将规模屠宰场和规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纳入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短板领域的专项支持。

不断增强政府储备猪肉常规调节和应急调控能力。

(四)加强进口调节和跨区域调运。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猪肉进口调节政策,加强与自治区请示汇报,必要时商请商务厅提高对市的进口配额,扩大我市猪肉进口,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加强与自治区的汇报和中南区省份以及兄弟产猪大市的跨省、跨市合作,为养殖场(户)“点对点”跨省、跨市调运生猪和猪肉产品,及时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疫、运输通道等服务,帮助养殖场(户)扩宽市场销售渠道,增加我市猪肉供应保障调节能力。

(五)强化监督管理。

要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依法督促养殖、贩运、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科学、有效处理重大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要加大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执行市场定期巡查制度,重大节假日加大巡查力度,畅通投诉渠道,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做到既防“肉贵伤民”,也防“肉贱伤农”;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猪肉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两证两章一报告”制度和记录制度,严防问题猪肉进入市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要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和市场供应等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畅通猪肉调配和市场供应链条,确保猪肉市场供应不断档和价格基本稳定。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会商。

充分发挥市、县(区)两级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猪肉保供稳价工作会商制度等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会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猪肉收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理确定或调整政府猪肉常规储备规模,确定预警发布相关事宜,议定储备响应方案,研究特殊情况下的猪肉市场调控措施等。

为确保猪肉收储和投放工作顺利开展,当猪肉保供稳价等重大相关事项和预警指标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政府猪肉储备管理工作,开展组织储备,商务部门要负责组织投放。

(二)强化多方联动。

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预警及时响应,做好猪肉收集和投放工作,全力促进生猪生产供需基本平衡。

要按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加强与中南区其他六省份的沟通协调,共享监测数据,促进区域内生猪资源和市场合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

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分级落实猪肉保供稳价资金。

要落实好本级政府猪肉储备相关经费,切实保障生猪和冻猪肉储备、轮换、投放等方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严防生猪生产出现大起大落。

市本级猪肉储备相关资金由市财政落实,各县(区)储备相关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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