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考评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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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考评评分标准

   律师事务所名称:

(盖章)

内容

具体要求

分值

加分

考评标准

自评分

考评分

党建工作(35分)

组织设置

1.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党支部;有7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不足3名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党支部。

3

2

按规定设立党支部的,得2分;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得1分;设立联合党支部的,得1分。

      按规定升格为党委或党总支的,加2分。

2.按规定配备党组织班子成员,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当同时兼任党组织书记;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由本所高级合伙人、决策管理层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2

2

律所主任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得2分;合伙人、决策管理层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得1分。

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的,加2分,兼职党务工作者的,加1分。

工作机制

3.将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等内容写入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任务以及党组织与管理层的关系等内容。

1

按规定将党建内容入章程的,得1分。

4.认真落实党建工作基本制度、基本要求、基本任务,落实党组织在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管理中的政治把关作用,建立党组织全面参与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分配、考核、表彰奖励、违法违规惩戒等重大事项决策工作机制。

2

建立党组织全面参与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分配、考核、表彰奖励、违法违规惩戒等重大事项决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把关作用的,得2分。

5.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决策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重要会议列席制度。

2

建立党组织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重要会议列席制度的,得1分;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的,得1分。

6.建立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党员联系群众、党员和业务骨干“双向培养”机制。

2

建立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将党建费用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费用列支的,得1分;完善党员联系群众、党员和业务骨干“双向培养”机制并得到执行的,得1分。

组织生活

7.持续巩固“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根据律师行业特点组织律师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3

每月至少组织党员及律师进行一次政治理论学习的,得2分;历次全会精神等内容的,得1分。

8.按规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

6

按规定每季度召开1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的,得2分;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活动的,得2分;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讲1次党课的,得1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组织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开展1次谈心谈话,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的,得1分。

9.团结党员律师和群众,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决议。

1

建立党员联系群众机制,每名党员律师联系3-5名群众,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决议的,得1分。

10.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融合,创新活动形式,把党组织活动融入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中,大力推行“智慧党建”模式,增强党内组织生活的吸引力、感染力。

2

5

积极创新活动形式,把党组织活动融入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的,得2分;

积极推行“互联网+党建”“智慧党建”模式的,加2分;

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相关活动或工作经验被有关部门总结推广或媒体宣传报道的,加1-3分(省部级以上加3分,市厅级加2分,县处级加1分),最高加3分。

党员管理

11.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深入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1

通过定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谈心谈话等方式,掌握党员家庭、工作、生活状况,积极为困难律师提供关爱、帮扶的,得1分;

12.经常性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监督党员履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和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对所属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党纪处理,并做好党纪处理与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衔接。

3

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的,得1分;党员律师无违犯党纪情形的,得2分;党员律师有违犯党纪行为,党组织能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实施党纪处分的,得1分;同步作出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得1分;未及时处理的,不得分。

13.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

2

每年度培养了1名以上入党积极分子的,得1分;新发展的党员是本所骨干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代表或者决策管理层成员的,得1分。

14.加强党员基本信息登记核查和档案管理,及时督促、帮助党员律师按照执业关系接转组织关系,确保党组织关系接转到位。

3

有党员名册的,得1分;支部学习、开展活动、发展党员等基本台账齐全的,按年度做好党建工作图文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得1分;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党员律师新申请执业或者转所时,同步申请接转党组织关系的,得1分。

15.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2

全体党员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得1分;党支部有专人负责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得1分。

内部管理(45分)

主体资格

16.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内容完备、合法,按规定对变更事项及时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1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内容完备、合法,按规定对变更事项及时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得1分。

章程、合伙协议内容不完备或登记、备案事项与实际不相符的,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17.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合伙人(含分所派驻律师)符合法定条件,设立资产达到法定要求且均为合伙人以个人资产出资,无不具备律师身份的个人出资成为律所隐名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

1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含分所派驻律师)、设立资产符合法定条件的,得1分。

发现存在不具备律师身份的个人出资成为律所隐名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得分。

18.总所依法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规范管理。

1

总所建立了分所管理制度,并依法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规范管理的,得1分。

19.建立负责人、合伙人管理责任分工制度,落实合伙人、负责人在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中的管理责任。

1

2

建立了负责人、合伙人管理责任分工制度、合伙人会议制度,负责人、合伙人切实履行对律所管理责任的,得1分。

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相分离的管理机制并执行的,加2分。

人员管理

2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的聘用、辞退、晋升、福利待遇、工作纪律、岗位职责等,并按规定与聘用律师、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为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

建立了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的聘用、辞退、晋升、福利待遇、工作纪律、岗位职责等的,得1分;按规定与聘用律师、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得1分;为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得1分。

21.加强对聘用律师、实习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一人一档”的台账管理,对全所人员的个人情况以及近亲属担任法官、检察官等情况全面掌握。

2

建立了律所人员管理档案,“一人一档”的,得1分;对律所全体人员的个人情况,近亲属担任法官、检察官等情况全面掌握的,得1分。

22.严把实习律师进门关,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1

建立了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掌握实习人员基本信息,切实履行对实习人员管理职责的,得1分。

23.建立人员动态分析报告制度。

定期对本所律师基本情况、代理案件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特别是经常居住地与律所住所地不一致、不经常在事务所办公或长期休假、出国的律师,要落实专人跟进联系。

1

建立了人员动态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对本所律师基本情况、代理案件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特别是经常居住地与律所住所地不一致、不经常在事务所办公或长期休假、出国的律师,落实专人跟进联系的,得1分。

24.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业务培训,提高律师队伍素质。

2

建立了律师教育培训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律师参加一次业务学习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的,得2分。

25.注重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养,建立人才培养、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青年律师参加律师业务技能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出国培训等,提高青年律师素质。

2

建立了青年律师培养、激励制度并执行的,得1分;鼓励和支持青年律师参加律师业务技能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出国培训的,得1分。

26.建立健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等情况进行考核。

2

建立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得1分;按规定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得1分。

27.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

1

3

建立了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并组织开展了表彰奖励的,得1分。

律师事务所2020年1月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加3分;市厅级表彰奖励的,加2分;县处级表彰奖励的,加1分。

此项最高加3分。

28.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制度,规范接受投诉的方式、投诉处理流程和期限,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3

建立了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接受投诉的方式、投诉处理流程和期限,设立了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的,得1分;

年度内无有效投诉,律所及律师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得2分;或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纠正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化解了投诉人与律师之间的矛盾纠纷的,得2分;年度内经查证投诉属实,或律所及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不得分。

29.建立健全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1

建立了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的,得1分。

业务管理

30.建立健全统一收案制度,统一接受委托,统一进行案件登记,统一签订并管理委托代理合同,统一指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作为代理律师。

2

建立了统一收案制度,做到统一接受委托,统一进行案件登记,统一签订并管理委托代理合同,统一指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作为代理律师的,得2分,每发现一项不统一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发现律师存在私自收案的,该项不得分。

31.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完善收案审批,避免利益冲突。

1

建立了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并按规定进行了利益冲突审查,没有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的,得1分。

发现存在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业务的,该项不得分。

32.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严格规范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受理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备,并组织律师集体研究提出辩护代理意见,指导监督承办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2

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并按规定对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等进行审批,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备案的,得1分;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的监督指导,组织律师集体研究讨论的,得1分。

33.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对律师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1

建立了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对律师办理业务的服务质量进行了跟踪监督的,得1分。

34.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档案保管的程序和要求,对办结的案件及时立卷归档,保证各类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3

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档案保管的程序和要求的,得1分;对各类法律文书和办结的案件及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完整、真实的,得2分。

35.建立健全印章、法律文书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程序,安排专人保管,做好用印、法律文书领取登记。

2

建立了印章、法律文书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程序的,得1分;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印章、法律文书,做好使用登记的,得1分。

财务管理

36.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1人兼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

3

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并执行的,得1分;聘用了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分开)的,得1分;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的,得1分。

37.合理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向律师协会备案,同时在律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得1分;收费标准按规定向律师协会备案的,得1分;在律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收费方式等的,得1分。

38.建立健全统一收费制度,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并出具合法票据和依法纳税。

3

建立了统一收费制度,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并出具合法票据的,得2分;存在私自收费、违规收费情况的,不得分;依法纳税的,得1分。

39.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按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年度利润中提取学习培训、青年律师培养等专项基金,探索既能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资金积累和长远发展、有利于发挥律师事务所整体效能的科学的分配制度。

3

1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并严格执行的,得2分;建立了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的,得1分,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建立了学习培训、青年律师培养等专项基金的,加1分。

因利益分配引发合伙人、律师之间矛盾纠纷的,该项不得分。

办公场所建设

(10分)

40.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当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的住所一致,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违规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或其他临时办公场所。

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备案。

1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登记的住所一致,不存在在住所以外违规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或其他临时办公场所的情形的,得1分。

41.办公场所门口应当对外标识律师事务所规范名称。

已经设立党组织的,应当标识党组织规范名称。

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应当公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执业律师信息(含姓名、执业证号、照片,党员律师应按要求亮明身份)、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程序、服务承诺、投诉监督电话等。

3

按规定标识律师事务所规范名称和党组织名称的得1分;在显著位置公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执业律师信息(含姓名、执业证号、照片,党员律师应按要求亮明身份)、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程序、服务承诺、投诉监督电话等的,得2分,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42.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功能分区,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党员活动室、财务室、档案室等,并悬挂规格统一、规范醒目的标牌。

2

办公场所有功能划分,有单独的会议室、党员活动室、接待室、档案室且悬挂有统一标牌的,得2分,每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43.办公场所应当满足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办公所需的基本条件,配备有办公桌椅、办公设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电话)、档案柜、保险柜等。

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专职律师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2

2

办公场所能满足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办公所需的基本条件,配备有办公桌椅、办公设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电话)、档案柜、保险柜等的,得1分;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且专职律师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得1分。

办公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专职律师人均办公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加1分;自购非住宅性质办公场所的,加1分。

44.办公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防毒面具、逃生指引牌等。

1

办公场所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的,得1分。

45.办公场所应当符合律师行业所具备的专业属性,展现积极向上的风貌,不得摆放神龛、神台,不得供奉佛像、神像等,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法事、带有宗教性质以及其他与律师作为法治工作者身份不符的活动或仪式,不得举办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

办公场所符合律师行业所具备的专业属性,展现积极向上风貌的,得1分;摆放神龛、神台,供奉佛像、神像等,举办任何形式的法事、带有宗教性质以及其他与律师作为法治工作者身份不符的活动或仪式,举办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该项不得分。

信息化

建设

(10分)

46.依托“广西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广西律师诚信信息系统”,进一步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信息。

3

按要求及时录入、补全完善“广西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广西律师诚信信息系统”数据的,得2分;及时确认“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数据的,得1分。

47.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发展实际逐步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化通信设施和文件处理设备,实现收结案登记、案件审批、业务办理、档案管理、数据检索等办公自动化。

3

3

加强信息化建设,在收结案登记、利益冲突审查、档案查询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得3分。

建立了律师事务所管理系统的,加1分;实现了收结案登记、案件审批、业务办理、档案管理、数据检索等办公自动化的,加2分。

48.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关注所内律师在朋友圈、微博等媒体上发布的信息,把握舆论传播立场和导向及其带来的社会影响与评价,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展示律师队伍良好形象。

律所或律师涉及负面报道第一时间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

4

建立了律师事务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并及时更新信息的,得2分;关注所内律师在朋友圈、微博等媒体上发布的信息,不存在因律所或律师在自媒体上发布信息引发负面舆情情况的,得1分;律所或律师涉及负面报道第一时间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得1分。

100

20

说明:

(一)对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进行考核验收时,应在分值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酌情打分,最高不超过25分。

   

(二)考核评分不足70分(基本分+加分)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应当责令整改。

    1.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的;

    2.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3.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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