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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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xlsx

XXXX县县应应急急管管理理局局监监管管事事项项目目录录清清单单监监管管部部门门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对对应应的的许许可可事事项项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子子项项监监管管对对象象监监管管措措施施设设定定依依据据监监管管流流程程监监管管结结果果名名称称类类型型监监管管形形式式监监管管方方式式应急管理部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的监管无第三类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制定检查计划;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应急管理部对相关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的监管无第三类对相关单位的专职消防队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1、制定检查计划;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应急管理部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监管无第三类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1、资料审查;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4、备案结果通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未按要求备案进行处罚。

应急管理部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监管无第三类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1、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2、开展行政检查;3、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4、作出处罚决定;5、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重点行业、领域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的监管无第三类对重点行业、领域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建设的行政检查重点行业、领域和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资料审查;2、现场检查;3、提出整改意见;4、备案结果通知。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应急管理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第一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政检查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应急管理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第一类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第一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行政处罚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第一类对涉及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的行政检查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应急管理部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一类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1、现场核查;2、组织专家评审;3、提出整改意见;4、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5、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应急管理部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一类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一类对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处罚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一类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1、现场核查;2、组织专家评审;3、提出整改意见;4、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5、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应急管理部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一类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行政处罚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一类对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行政处罚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第一类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应急管理部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第一类对化工、医药企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第一类对化工、医药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行政处罚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一类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企业1、日常检查;2、专项检查。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制定计划;2、发放通知;3、抽取检查对象。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应急管理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一类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企业无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七条: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一类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的行政处罚企业无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四)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六)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七)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一类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行政处罚企业无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一类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行政处罚企业无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启动处罚程序;2、作出处罚决定;3、结案,处罚资料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同时处以罚款;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应急管理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监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一类对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企业无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违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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