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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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xlsx

XX县民政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序序号号监监管管部部门门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对对应应许许可可事事项项名名称称类类型型1县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一类2县民政局对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管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一类3县民政局对慈善组织活动的监管无第三类4县民政局对申请社会救助个人的监管无第三类5县民政局6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监管无第三类7县民政局8县民政局对制造、销售殡葬设备的监管无第二类9县民政局10县民政局对遗体火化、土葬、建造坟墓的监管无第二类11县民政局对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监管无第二类12县民政局对申请社会救助个人的监管无第三类13县民政局对办理丧事活动的监管无第二类监监管管事事项项子子项项监监管管对对象象监监管管措措施施监监管管形形式式监监管管方方式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检查非现场监管(检查全部组织)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社会团体日常检查非现场监管(检查全部组织)对慈善组织活动的行政检查慈善组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信息监管对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违反规定的行政检查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治理年度复核XX县民政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对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政检查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治理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殡葬设备制造、销售的行政检查制造、销售殡葬设备的单位/个人日常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对殡葬设备制造、销售的行政处罚制造、销售殡葬设备的单位/个人对遗体火化、土葬、建造坟墓的行政检查遗体应当火化的逝者家属、遗体违规埋葬(违规建造坟墓)的逝者家属日常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对殡葬用品制造、销售的行政检查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个人日常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对殡葬用品制造、销售的行政处罚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个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治理年度复核对办理丧事活动的行政检查丧事活动日常检查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设设定定依依据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对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县民政局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对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监管管流流程程监监管管结结果果1.发布年检公告;2.接收年检材料并审查;3.出具年检结论并公告。

1.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2.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3.发现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处罚情形的,转入行政执法程序。

年度检查:

1.发布年检公告;2.接收年检材料并审查;3.出具年检结论并公示公告。

年度检查:

1.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2.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3.发现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处罚情形的,转入行政执法程序。

慈善组织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及时进行信息公开;1.未发现问题;2.根据慈善组织存在的问题严重情况,向其发放改进建议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分别纳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转交有关执法部门1.接受监督举报;2.梳理发现违反规定的线索;3.立即采取措施,开展调查核实。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制定工作规范;2.对发现违反规定的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立即采取措施核实有关情况;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

1.发现问题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接受监督举报;2.梳理发现违反规定的线索;3.立即采取措施,开展调查核实。

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制定工作规范;2.对发现违反规定的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3.立即采取措施核实有关情况;4.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结案归档。

1.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另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3.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制定殡葬设备制造、销售核准监管计划;2、选定制造、销售殡葬设备的单位/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制造、销售殡葬设备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3、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强制;5、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制定殡葬设备制造、销售核准监管计划;2、选定制造、销售殡葬设备的单位/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制造、销售殡葬设备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3、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强制;5、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制定遗体火化、土葬、建造坟墓核准监管计划;2、选定遗体应当火化的逝者家属、遗体违规埋葬(违规建造坟墓)的逝者家属作为检查对象;3、对遗体火化、建造坟墓埋葬遗体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3、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强制;5、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制定殡葬用品制造、销售核准监管计划;2、选定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制造、销售殡葬用品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3、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强制;5、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制定殡葬用品制造、销售核准监管计划;2、选定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制造、销售殡葬用品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3、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强制;5、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制定丧事活动监管计划;2、选定丧事活动作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办理的丧事活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3、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4、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强制;5、发现问题流转行政处罚程序;6、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监监管管层层级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区县级区县级市级区县级区县级区县级区县级区县级区县级区县级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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