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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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根据**等法规政策,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出资,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企业每年度按照区、

市、县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政策、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情况,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基础。

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及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实现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坚持分级管理。

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县财政局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县财政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县属直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总额支付由财政局按照《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考核结果兑付。

新设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总额结合银川市同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原有企业参照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重大重组改革企业参照全县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同行业企业工资平均水平核定。

营利类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挂钩。

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成本控制、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其他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经县财政局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二)鼓励企业对作出贡献的人才实行奖励,支持企业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或技术团队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方法

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清算额为基础,根据年度经济效益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工资总额预算由预算基数、预算增减额及单列工资

构成。

(一)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考虑不可比因素后确定;

(二)预算增减额由企业根据年度经济效益预算,综合考虑劳动力市场价位及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单列工资按照年度内企业新增人员,经县财政局批准可据实列支。

工资总额增幅原则上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并在自治区发布的职工工资指导线内安排。

(一)企业盈利且利润总额较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增幅可参照自治区工资指导基准线,但不得高于经济效益增幅;

(二)企业盈利但利润总额较上年下降的,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下降幅度视利润减少情况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

(三)企业经营亏损、但完成减亏指标或大幅减亏的,可适当增加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增幅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和基准线之间确定,工资总额增长额不得高于上年度企业减亏额;没有完成减亏指标或增亏的,工资总额视情况适度下降,原则上下降幅度不超过20%;

(四)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可以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五)企业受所处行业特点影响或受行业政策约束,

不适用于以上工资总额增减考核情况的,由县财政局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企业工资总额增减预算。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企业有下列事项的,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可增加工资总额预算额度。

(一)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接受政策性安置的复退军人、残疾人就业等新增人员的薪酬;

(二)获得县级以上奖励,规定用于奖励企业人员的奖金;

(三)按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评办法,实行增效奖励、的,以现金形式兑现的薪酬;

(四)企业因承担重大专项工作任务、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行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事项的,经县财政局认定后,予以支持并适度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五)经县财政局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一季度报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

算方案进行核准或备案。

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县财政局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动态监控,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企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三季度前报县财政局重新或备案核准,申请对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企业应当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每年一季度向县财政局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财政局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执行区、市、县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清算。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

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企业应当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薪酬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倾斜,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区、市、县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福利性水平应当适当缩减。

加强企业内部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坚持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统筹用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施激励。

企业领导人薪酬及待遇

县属国企领导人员(《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领导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

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比例为4:

5:

1。

领导人员薪酬不含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包括出差补贴、公务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等,其他有关履职待遇按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领导人的薪酬以任职文件时间的次月起计发,按照县财政局核定的薪酬标准支付。

县属国企不得自定薪酬,不得未经批准发放或变相发放薪酬。

企业领导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每年核定一次,绩效年薪的50%按月随基本年薪预发,另外50%绩效年薪按照《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于年度考核结束后支付,根据考核结果多退少补。

企业领导人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任期结束的三个月内根据任期考核结果支付。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领导人实施年度薪酬后,不再享受除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或其他货币性收入等,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或县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领导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享受福利性待遇及履职待遇。

企业领导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领导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按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缴。

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二)企业为企业领导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

(三)企业领导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应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缴费,划入企业领导人个人年金账户平均金额不得超过所在企业划入职工个人年金账户平均水平的3倍;

(四)企业领导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企业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企业不得为负责人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不得超标准建立企业年金,不得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要对企业工资总额从严调控,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责令企业清退、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二)违规行为发生年度超过清算额度5%到10%的,分别扣减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10%以内的绩效年薪;

(三)违规行为发生年度超过清算额度10%的,按照违规金额同比例扣减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绩效年薪。

企业应当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建立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附 则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绩效考核指标列表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一、国有资产管理指标

三、年度利润总额指标

经济指标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总资产收益率

3.总资产周转率

4.总资产增长率

5.固定资产周转率

6.流动资产周转率

7.固定资产成新率

8.资本积累率

二、财务资金管理指标

1.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

(1)流动比率

(2)速动比率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2.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

(1)资产负债率

(2)产权比率

(3)负债与有形净资产比率

3.应收款项周转率

4.存货周转率

1.企业净利润

2.销售(营业)增长率

3.主营业务毛利率

4.主营业务利润率

5.资产净利率

6.净资产收益率

四、资本收益上缴指标

1.归母净利润

2.归母净利润增长率

五、业务招待费控制指标

1.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共性指标

一、党的指标

1.党的政治核心作用

2.监督保证作用

3.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4.党组织自身建设

5.党风廉政建设

二、安全生产

1.落实生产安全责任

四、环境保护

1.落实环保责任

五、节能减排

1.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综合治理

1.企业日常管理

2.风险控制

3.信访维稳

4.档案管理

加分指标

企业工作获得国家级、区级、市级、县级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3分、2分。

减分指标

年内工作受到国家级、自治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按国家级20分、区级10分予以扣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注:

集团公司及旗下各子公司根据业务实际,选取以上指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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