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监察联络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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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监察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村(社)监察联络站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监督“前哨”作用,夯实基层基础,提升服务能力,根据《区村(社)监察联络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镇村(社)监察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监察联络员是根据《区设立村(社区)监察工作联络站工作方案》,由镇、村(社)两级按照要求统一聘用的监察联络员。

第二条:

监察联络员的具备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群众公认,能为村(社)集体和群众利益尽职负责;

2.热心村(社)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涉农政策,熟悉镇和所在村(社)基本情况;

3.支持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监督工作,具有与开展日常联络工作相应的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等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第一时间传递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身体健康,能开展日常联络工作,受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受到过党纪政务等处分,因违法犯罪被行政、司法机关处罚过的(包括免予刑罚和构罪不诉)人员,不得聘任。

第三条:

监察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村(社)监察联络员接受镇监察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承担镇监察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及时主动向镇监察办公室汇报下列情况:

1.村(社)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决策部署的情况,尤其是强农惠农、扶贫、民生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2.镇、基层站所,特别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3.对村(社)民主决策、村(居)务公开和财务公开、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苗头性情况;

4.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规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群众对各级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情况反映;

6.基层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情况;

7.其他需要向监察组织汇报的情况。

第四条:

监察联络员的权利义务

监察联络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经镇监察办公室同意,可向相关村(社)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2.视情况列席村(居)民委员会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向村(社)干部和村(居)民了解有关情况,了解掌握村(居)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3.参加或列席镇监察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会议;

4.参加监察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

5.对镇监察办公室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6.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以及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监察联络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2.积极参加镇监察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承担交办的工作;

3.遵守镇监察办公室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以及因日常联络过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4.学习、掌握国家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5.未经镇监察办公室同意,不得以村(社)监察联络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五条:

监察联络员的主要经费由镇、村(社)两级共同承担,主要由日常工作经费和考核补助经费组成,其中日常工作经费由村(社)承担,考核补助经费由镇级承担。

第六条:

监察联络员考核补助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由镇财政承担,该经费由镇财政纳入专项预算,专款专用,防止和杜绝各类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监察联络员实行镇、村(社)两级管理,下发监察联络员工作记录本,对联络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由镇负责,日常管理由村(社)负责。

第八条:

监察联络员考核由镇、村(社)两级负责,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评、日常走访和监察对象反馈相结合。

年终考评须填写考核登记表,具体见附件一。

第九条:

监察联络员考核通过积分制分日常考评、业绩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内容,其中日常考评、业绩考评以工作实绩赋分,满意度测评要拉个档次,不搞平均主义。

考核细则具体见附件二。

第十条:

监察联络员考核通过实地检查、座谈了解、走访群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镇监察办每季公布监察联络员日常考评、业绩考核积分情况,每季度开展季度之星评选,每次评选不多于两名(如果监察联络员季度工作出现同分较多,没有特别出色工作,经镇纪委班子评议,该季度之星可空缺);监察联络员年终考核根据最终得分排名确定,考核前两名的,考核奖励在原基础上浮20%。

考核排名末两位的下浮20%。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影响较为恶劣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村(社)监察联络员工作或一年内累计不参加工作超过6个月的,不开展日常联络、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3.因工作调动、迁居外地、长期外出、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村(社)监察联络员的;

4.任职期间借机谋私利、泄私愤,搞纠纷、闹矛盾,群众反映强烈的;

5.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社)监察联络员情形的。

第十二条:

年终考评确定为优秀的监察联络员由镇组织奖励,年终考评确定为不合格的联络员,由镇村组织解除聘用。

第十三条:

监察联络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监察联络员的,应当由本人向镇监察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其他未尽事宜,由镇纪委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

1.镇村(社)监察联络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镇村(社)监察联络员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镇村(社)监察联络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选聘

时间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社区)

  (可另附纸)

村(社)监察联络站

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镇纪委监

察办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村(社)监察联络员考核评分标准

序号

计分项目

计分分值

计分    内   容

计  分  情  况 

自评分

村核定分

镇评定分

1

日 常 考 评

不超过20分

1.主动学习。

积极参加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举办的学习培训,能够较熟练掌握纪检监察基本业务知识,支持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监督工作,具备与开展日常联络工作相应的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等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每参加学习、培训、督查、集体活动,每次计1分;

2.强化宣传。

多形式宣传纪检监察有关的纪律、政策、法律法规。

开展形式多样的与纪检监察有关的宣传,每次计1分。

3.基础扎实。

本单位监察对象基础档案健全、内容详实(有监察对象名单及家庭基本情况)

现场检查,熟悉辖区内监察对象基本情况,全年计3分,每发现一例资料不全扣1分。

2

业绩考核

不超过55分

1.联络日活动。

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纪检监察相关活动,积极参与“监察联络日”活动 。

1.参加“监察联络日”活动,每次计1分;

2.走访20个群众,监察联络日知晓率达95%以上的,全年计3分,知晓率未达95%的扣1分,未达90%的扣3分。

2.问题情况上报。

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发现监察对象存在的问题情况。

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第一时间传递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每月上报问题情况。

 

1.上报问题情况,每次计1分;

2.发现问题线索隐瞒不报的,每例扣1分,因问题线索隐瞒不报,造成重大后果的,每例扣3分;身边人出现严重违纪行为不上报,扣5分。

3.专项整治、各类督查。

 

经镇纪委认定参加的专项整治、各类督查,每次计1分。

4.其他工作。

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效率较高,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区镇两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按时完成区镇两级下达的各项纪检监察工作任务指标酌情加分。

3

满意度测评

10分

1.镇纪检监察组织测评。

1.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优秀得4分,良好得2分,合格得1分。

优秀比例不超过30%。

2.村(社)党组织组织测评。

2.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合格得1分。

优秀比例不超过50%。

3.监察对象测评。

(不少于10人)

3.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合格得1分。

优秀比例不超过50%。

4

加分

不超过15分

1.提供问题线索或案例且被查实或采用的,视情加1-10分;

2.被评为季度之星的,每次加2分。

由镇纪检监察组织提供加分依据并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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