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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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4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2.5应急联动机制

3事故分级

3.1特别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级)

3.2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I级)

3.3较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II级)

3.4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V级)

4预警与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和处理工作

4.2预防工作

4.3预警及措施

5应急响应

5.1预案响应

5.2先期处置

5.3事故报告

5.4响应程序

5.5指挥和协调

5.6信息发布

5.7终止响应

6应急结束

6.1善后处理

6.2事故调查与总结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通信保障

7.3装备保障

7.4队伍保障

7.5宣传、培训与演练

7.6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解释部门

8.2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建筑施工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

(3)城市公园、供排水、燃气、环卫、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用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事故。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确定各建筑企业和咨询机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送、快速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响应、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

2.1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建立由县政府分管建设县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建设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

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县建设工程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县委、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决定其他有关全县范围内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2.2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县建设局:

负责贯彻落实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事项;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组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察看、分析,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协调物资和设备投入抢险救援;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建设局;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按照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牵头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3)县委宣传部:

负责统一发布事故动态及抢险救援情况等信息,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4)县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各项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5)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调交通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配合做好港口、码头、航道上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建筑施工事故涉及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工作。

(6)县水利局:

负责协调水利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

(7)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县气象局:

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1)县供电公司:

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保障和设施抢修工作。

(12)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2.3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县建设安全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城乡建设科科长、住房保障和房产监管科科长、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主要职责:

承担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执行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协调工作;及时向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2.4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应急响应时,按照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建议;受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派,为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2.5应急联动机制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参与单位应在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实行高效运转。

如应急工作需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请上级部门支援。

3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3.1特别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级)

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I级)

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II级)

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预警与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和处理工作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监控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监测、预防、处理等工作。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发生I、II、III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经核实后,应及时上报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4.2预防工作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工作。

开展建设工程应急管理工作调查,掌握辖区内建设易发事故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县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3预警及措施

根据可能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建设工程事故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个等级。

即将发生建设工程事故时,应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发布预警公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先期处置的效果,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转移可能遭受损失的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处置所需物资、机械设备、救援队伍等相关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突发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需要。

5应急响应

5.1预案响应

发生Ⅰ、Ⅱ、Ⅲ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县级政府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2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5.3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建设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局、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建设局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5.3.1报告程序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

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建设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5.3.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3.3相关记录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5.4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立即响应应急预案,并做到: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安全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响应相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响应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指挥和协调

(1)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响应本预案。

同时将事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建设局。

需要县政府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相关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和市建设局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6)在应急处理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6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

必要时,县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

5.7终止响应

按照“谁响应、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特殊情况下,由县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灾情评估和受灾人员的补偿救助等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等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清还应急处置过程中所征用的物资和机械设备,并按照规定对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物资、机械设备进行赔偿或补偿。

6.2事故调查与总结

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由应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总结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准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渠道列支。

7.2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县应急响应部门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县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7.3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快速反应和防护装备、物资储备等工作。

7.4队伍保障

必须组织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

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

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

由县建设局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4.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

对在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人员组成。

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7.4.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

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有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7.4.3应急管理力量

由县建设局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5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宣传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7.5.2培训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队伍、事故预防和应急救助等的培训,广泛开展建设工程事故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5.3演练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6奖励与责任

县建设工程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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