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点急性传染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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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重点急性传染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防范传染病的大规模暴发与流行,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理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以下简称“三早”),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对于有具体工作预案的传染病病种,在遵守本预案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病种工作预案执行。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四)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以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处理

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调查控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3.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生与发展情况,将传染病疫情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分级控制。

发生不同等级的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反应措施。

4.科学防治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病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

加强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5.快速反应

建立疫情预警和疫情控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按照“三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理。

(五)疫情定义与分级

1.疫情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以下几类情况:

(1)发生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H7N9流感和霍乱暴发;

(2)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

(3)出现新的传染病;

(4)乙、丙类传染病大规模暴发或多例死亡;

(5)动物间鼠疫、炭疽、人感染H7N9流感、布鲁氏菌病等流行;

(6)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其它传染病疫情,以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凡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H7N9流感等病例确认原则应根据相应的工作预案执行。

其它传染病病例由县卫计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对有疑问的病例须经县卫生局专家组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2.疫情分级

按照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规定,依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及危害程度等情况,本县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①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③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④辖区范围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⑤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县出现输入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在我县发生。

(2)重大疫情(Ⅱ级):

①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发生5例以上(含5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乡、镇、街道。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

③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发病20例以上(含20例)。

④霍乱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含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且有继续扩散趋势。

⑤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⑦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⑧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人员感染或死亡。

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在我县发生。

(3)较大疫情(Ⅲ级):

①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4例以下(含4例),流行范围局限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

②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县发病10例以上(含1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③霍乱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含1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④乙、丙类传染病疫情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⑤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传染病疫情。

(4)一般疫情(Ⅳ级):

①肺鼠疫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9例以下(含9例)。

②霍乱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爆发,1周内发病9例以下(含9例)。

③县卫计局认定的其他一般传染病疫情。

(5)分级标准将根据相关的分级补充和调整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 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体系

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保障并督促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物资保障、宣传、防治、秘书联络5个工作小组,成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组成。

其中,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物资保障组由县经商局负责牵头,防治组由县卫计局负责牵头,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秘书联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

各小组在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根据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4.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防治工作预案,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5.各乡镇(街道)应完善群防群控工作体系,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范监督员,协助卫生部门落实以村、社区为单位的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防治工作预案,组织领导区域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二)卫生专业体系

1.县卫计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卫生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业务指导,当好政府参谋,提出防控工作意见和建议。

办公室下设由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专家组。

2.各县级医疗机构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医院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建立工作流程,开展病人预检、分诊,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病人的预防、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医院消毒隔离、人员防护、物资贮备等工作。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疫情处理工作组,负责疫情报告、流调、疫情控制、消杀指导、检验、健康教育等工作,具体承担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业务指导工作。

4.县卫生监督所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负责对医疗机构、学校、幼托机构和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5.传染病定点医院应落实医疗救治队伍、专用救护车辆与急救人员,负责传染病病例的诊治、转运与急救等工作。

6.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在当地政府和县卫计局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和留验点的封锁、医学观察,指导环境消毒、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三)部门及乡镇(街道)职责

1.卫计局:

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提出预案启动的建议报告;开展健康教育;负责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各项技术方案;成立由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专家组;组建和培训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疫情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负责对医疗机构、学校、幼托机构和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县政府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宣传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办医疗卫生宣传栏目,积极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3.财政局:

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划拨专款,及时落实各项应急物资经费、预防控制经费、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生活费用;保证留验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

4.教育局:

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全面落实学校和幼托机构的学生缺课登记、晨检工作以及其它疫情防控措施;发现可疑病例应立即报告卫生部门,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5.公安局: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负责留置和拘押人员的健康检测工作,做好监舍通风消毒工作,发现可疑病人立即报告卫生部门。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对不予配合的病人及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市场监管局:

加强对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7.农业局:

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互通,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属于人畜(兽)共患的,应按有关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规定,迅速组织扑疫措施,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间疫情防控工作。

8.交通局: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出入的旅客实行健康申报制,开展发热病人检测工作;对来自疫区的过境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进行健康检测与消毒查验工作;根据疫情处理需要,负责交通工具消毒,督促客运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优先运送救援物资。

9.经商局:

负责调用县级医药储备物资,必要时负责向省、市申请动用省、市医药储备物资。

积极做好公共卫生应急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采购、储备和调度。

10.民政局:

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督促做好传染病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11.人力社保局: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协助督促用工单位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健康申报和可疑病人检测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防措施,发现可疑病人应立即报告卫生部门;及时结算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12.旅游委: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督促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场所设立临时留置处,做好往来人员的健康申报和可疑病人检测、报告工作,做好相关预防、消毒工作。

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

13.环保局:

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监管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留验场所废弃物收集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14.文广新局:

加强文化娱乐和体育运动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防病知识,确保场所消毒、空气流通等措施的落实。

15.住建局:

负责督促落实城乡粪便、垃圾和污水处理的规划编制和处理工作,逐步推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

加强县容和环境卫生法制监督。

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类传染病及危害因素的预防控制措施。

加强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有关配套设施落实等工作。

16.各乡镇(街道):

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隔离留验、医学观察工作,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

负责做好辖区内(包括未移交到社区管理的小区、楼幢、建筑工地和在青学校、驻青部队及省、市在青直辖单位)疫点、留验点、留验站生活垃圾的消毒、清运和保洁工作。

组织指挥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落实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对辖区内的返(来)青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和登记报告工作。

安排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防控工作的有关费用。

发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范监督员作用,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监测网络体系。

三 应急反应及疫情处理

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县卫生局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危害程度向县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报告,由县政府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分级反应和疫情处理措施。

(一)疫情分级反应

1.Ⅰ级反应

Ⅰ级疫情发生后,指挥部领导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紧急动员,全力采取各项防治措施,防范疫情蔓延。

2.Ⅱ级反应

Ⅱ级疫情发生后,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保障并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执行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卫生专业体系和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要求,全面采取各项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避免和减少伤亡。

必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由县卫计局邀请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员指导,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

根据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的决定,全力以赴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2)由县卫计局根据疫情处理需要,建议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依法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如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3.Ⅲ级反应

Ⅲ级疫情发生后,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部办公室开始日常运转,各专门工作组人员上岗,并按职责组织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必要时,由县卫计局邀请市卫计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员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4.Ⅳ级反应

Ⅳ级疫情发生后,在县卫计局统一指挥下,卫生专业体系立即运转,县卫计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疫情报告及处理程序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可疑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掌握以下信息:

(1)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并记录报告时间。

(2)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地点、单位及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3)疫情发生人数、发病时间、临床症状及各项辅助检查情况、住院及治疗情况、临床诊断印象。

(4)是否到过可疑地区、是否接触过可疑食品、可疑水源、有无类似症状患者接触史;有无人群聚集性。

(5)报告人暂留置的可疑食品、水及病人吐泻物。

(6)其他有价值的疫情信息。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卫计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

3.县卫计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做好报告工作的同时,应组织疫情处理工作组赴现场进一步开展疫情调查控制工作:

(1)确定是否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2)判断疫情性质、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

(3)确定病因、危险因素和高危人群。

(4)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继续蔓延。

(三)疫情控制

本预案启动后,各相关组织领导体系、卫生专业体系和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疫情处理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传染来源、污染程度,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流调、消杀和采样人员作好个人防护,防护要求参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护指导原则。

2.按卫生部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疫点或疫区自然、社会特征、传染病病例个案调查(一般情况、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暴露因素和密切接触者情况、转归等)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3.根椐病人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X线检查情况及发病程度,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判断,并提出控制措施。

4.对于甲类传染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按规定做好消毒工作(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及处理参照卫生部相应的标准和原则)。

对出现异常临床表现,应到转诊到县人民医院的专科(发热)门诊隔离治疗,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5.对相应的病人和疑似病人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报告,具体要求参照相关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

具体病种的疫情控制技术规范参照相应病种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四)疫情监测

1.监测点设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特点,在常规传染病监测点基础上提出增设或调整监测点的方案,经县卫计局评估、确认后实施。

2.监测内容和方法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特点,制定或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方案,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2)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技术方案进行监测报告。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监测点上报的监测信息,及时报县卫计局和上级有关机构。

3.疫情动态跟踪监测

(1)病人情况动态报告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疫情涉及的传染病病例后,每日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请县卫计局专家组及市级专家组会诊。

(2)疫情进展情况监测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日收集疫情进展情况监测报表,监测内容包括:

新增病人数,减少(含治愈和死亡)病人数,新增/新减疫点及留验点数,新增/新减隔离留验人数,投入防病人员数,使用消杀药品量等。

监测报表经统计汇总后报告县卫计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健康宣教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对已经发生疫情的地区,当地政府、医疗机构及相关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重点加强针对性的传染病防治健康宣教,并加强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能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主动接受检查、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实施隔离、留观等措施。

(六)结束反应

根据相应传染病的疫情控制技术要求,如末例传染病病例治愈且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县卫计局提出结束应急反应的书面报告,并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结束本次预案的应急反应。

(七)疫情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的网络维护工作,对下级通过网络系统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资料进行审核,发现有缺填或明显错误的地方,应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

2.县卫计局加强对病例诊治、流调资料的质量控制,卫生专业体系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病例诊治、疫情处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3.各部门、各机构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形成的各类资料,必须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四 常态管理

(一)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全县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其主要职责是:

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传染病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对本县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并适时提出预警。

1.建立监测点及监测网络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设立不同级别和不同监测内容的传染病监测哨点,在往年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设立外环境监测点和重点人群监测点。

建立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等构成的传染病疫情监测网络。

2.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制订的年度重点传染病防制计划对当年传染病监测工作进行部署,并根据上级要求调整和补充监测内容。

(1)疫情监测报告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发现以下紧急疫情时,应在2小时内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①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

②发现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时;

③发现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或已消灭或新发传染病时;

④发现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时;

⑤发现数天内接诊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急性疾病时。

(2)常规信息监测

常规监测包括人口学监测(人口普查或出生登记信息)、死亡监测(按照死亡医学证明书收集本地所有死亡案例)、传染病监测(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与漏报率调查)等。

(3)外环境监测

根据查明事件起因和控制措施的要求,以及流行病学分析提供的线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地制宜地开展外环境传染病疫源检索,主要监测对象为水源、食物、水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的其它物品等。

(4)生物媒介监测

某些传染病疫情与环境中的生物媒介有关,对生物媒介的种群分布、消长特征开展监测,收集、积累相关监测资料,分析传染病的潜在危害和变动趋势。

3.信息分析与预警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县卫计局评估、确认后报送县政府作为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反应的依据。

(二)预防控制措施

1.日常防控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传染病防制工作和上级要求,制定年度重点传染病防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2.周边地区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1)周边地区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卫生专业体系必须迅速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并根据传染病种类调整监测内容,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与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沟通,随时掌握有关信息,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2)周边地区出现肺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肺炭疽等传染病疫情时,由县卫计局评估后提请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检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必要时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3)疫情处理

出现未达到启动本预案分级标准的传染病疫情,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相应业务工作要求,负责现场应急处理和流调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处理,做好现场消毒、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

如出现达到启动本预案分级标准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立即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预案。

3.宣传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采取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和家人不被感染,明确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防治意识,并让公众懂得传染病可防、可控、可治,树立信心,消除忧虑和恐惧心理。

4.检查指导

县卫计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应明确职责,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业务检查指导,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五 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经费支持

财政部门应划拨专款或预备费,用于保障重大传染病监测、疫情防控所需的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保障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某些传染病的病人诊疗及相应的生活费用,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专项技术培训等经费。

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局要协助落实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2.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参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由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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