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自然灾害灾民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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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自然灾害灾民救助应急预案

一、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使灾民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自然灾害灾民救助的应对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区灾民救助指挥协调小组

自然灾害发生后,视情成立区灾民救助指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灾民救助小组),在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自然灾害灾民救助工作。

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必要时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灾民救助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灾民救助小组职责

(1)统筹指挥协调自然灾害灾民救助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救灾需求和灾民救助情况;

(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民救助工作;

(5)落实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灾民救助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民政局:

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区避灾安置场所和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核查、报送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内外对我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负责承担灾民救助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灾民救助综合协调职能。

(2)区发改局:

负责指导全区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3)公安分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

(4)区财政局:

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

(5)区住建局:

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灾后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开展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和鉴定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自然灾害发生期间公路应急抢通工作;对接市级运管部门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7)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8)区卫生局:

负责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开展医疗救治,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

(9)区教育局:

负责做好学校作为避灾安置场所的指导工作,指导各学校协助当地做好避灾安置场所内的灾民管理工作。

(10)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11)区人武部:

负责组织协调驻部队、指挥民兵分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区慈善总会:

负责开展灾害救助和为灾区捐赠工作。

(13)区红十字会:

负责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区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助和捐赠工作。

(14)交警大队:

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等相关工作。

(四)各街道(镇)组织机构

各街道(镇)应参照此预案,成立灾民救助指挥协调机构,在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灾民救助工作。

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科(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避灾安置场所准备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立应急避灾安置场所,并设立统一规范的醒目标志,方便受灾群众识别。

(二)资金准备

各级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保障、设施设备装备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给予保障。

(三)物资准备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建立灾民救助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灾民安置期间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基本保障物资。

对不易久存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可与生产厂家、购物超市等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并建立信息网络。

(四)通信准备

各街道(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

建立覆盖全区的应急通信网络,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救助信息。

因灾害造成通讯中断时,可使用大型车辆装载高音喇叭进入灾区,及时发布救灾信息。

(五)装备准备

灾民救助小组成员单位要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施和装备。

根据不同的灾情,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紧急启用相应的专用装备运送救灾物资、救援灾民,保障灾民的临时生活基本需求。

(六)人力资源准备

区民政局要加强基层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覆盖区、街道(镇)、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预警响应

当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受威胁、基本生活可能受影响情况时,灾民救助小组启动救灾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向成员单位通报救灾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街道(镇)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开放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必要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4)通知有关物资储备库做好物资储备、调运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预警响应工作。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六、预案启动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死亡2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含)以上;

(4)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预案启动后,灾民救助小组组织协调灾民救助工作,灾民救助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灾民救助小组组长视情召开由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镇)参加的紧急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派出由灾民救助小组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灾民救助小组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统筹协调具体事务;灾民救助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七、灾民安置

灾害发生时,受灾地街道(镇)应立即启用避灾安置场所,根据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就近安置灾民,确保避灾期间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伤有病能得到医治。

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部队、民兵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请求,协助做好秩序维护、转移安置工作。

对于因灾倒损住房的灾民,受灾地街道(镇)应集中或分散安排临时住所,并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区住建局负责指导。

恢复重建应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按标准给予补助。

八、救灾捐赠

民政部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承担区内外对我区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并根据灾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慈善总会协助政府承担区内外对我区救灾捐赠钱款的接收;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按规定及时向区内外发出呼吁,接受区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交通运输部门对接市级运管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协调,配合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商务、发改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受灾地街道(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里支援。

九、信息处理

预案启动后,成员单位应及时提供本单位的救灾资源、救灾情况等信息,灾民救助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随时报告灾民救助小组、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镇)社会事务科(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辖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应在灾情报告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灾情稳定前,区民政局和街道(镇)社会事务科(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镇)社会事务科(局)于每日8:

30将截止到前一日24时的灾情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于每日9时前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特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各街道(镇)社会事务科(局)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十、总结评估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街道(镇)应组织评估、核定灾情损失,总结灾民救助工作,并报区灾民救助小组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应对灾民救助的准备、组织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灾民救助小组办公室。

区灾民救助小组办公室总结评估灾民救助工作情况,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报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

十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街道(镇)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本辖区灾民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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