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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

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辐射应急工作组

2.4 专家咨询组

3 监测与预警

3.1风险分析

3.2预防措施

3.3监测措施

3.4预警分析和分级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分级

4.4指挥协调

4.5应急监测

4.6信息通报与发布

4.7安全防护

4.8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通信保障

6.6科技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培训

7.2演练

8监督管理

8.1监督检查

8.2责任与奖惩

9附录

9.1名词术语

9.2预案管理

9.3预案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辐射事故,切实保障我县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物资运输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国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急预案》《宁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辖区外辐射事故;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

其他辐射事故是指:

放射性物质泄漏,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人员抢救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协同处置。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形成反应快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科学工作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较高级别辐射事故时,在上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指挥下积极协调配合,做好保障和现场工作。

(4)平战结合,部门联动。

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之间及时掌握沟通信息;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生态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事故分级

辐射事故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1.5.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3人急性死亡,或l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照射量超过年剂量限值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2.1领导机构

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县信访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海关、县气象局、宁波海事处、县水务集团等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县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县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政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启动本预案。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县委宣传部:

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指导辐射事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2.县信访局:

负责应急期间市民在辐射方面给县委、县政府的来信、来访、来电,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反映所得到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为辐射事故处理提供信息。

3.县经信局:

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电力保障工作。

4.县公安局:

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侦查和追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加强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组织打击制造辐射事故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须配合的其他工作。

5.县民政局:

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做好辐射事故中生活困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6.县财政局:

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7.县交通局:

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保障。

8.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援行动;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其他疾病诊疗;配合做好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源等各项卫生监测;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9.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0.县综合执法局:

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辐射事故的初步定性定级、信息报告;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组建和管理县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依托专家组提出处置建议;做好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及原因调查;负责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侦查工作的技术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2.海关:

协助做好口岸放射性监测及后续监管。

13.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发生地各类气象实况监测数据、预报及预测意见。

14.宁波海事处: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辐射事故的海上救助和海上交通管制等工作。

15.县水务集团:

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6.事发地乡镇(街道):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根据情况临时划定警戒线范围,疏散人员,防止辐射事故蔓延,有效控制事态。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传达落实县指挥部决定事项;建立和完善辐射应急预警机制,编制、修订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和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公众宣传、教育。

2.3 辐射应急工作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县指挥部成立若干个辐射应急工作组:

现场协调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安全保卫组、舆情信息组。

县辐射应急工作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处置行动。

2.3.1 现场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应急处置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事发现场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对人员和环境的辐射洗消分工、废水废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各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负责协调在现场的各工作组配合和保障上级辐射应急组织赴现场人员的相关工作;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3.2 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主要职责为:

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剂量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应急人员的个人摄入剂量监测评估;组织协调卫生支援力量,必要时外送样品检测;初步评估事故对周边公众的辐射影响。

2.3.3 现场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

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3.4 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

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3.5 舆情信息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

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

2.4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其职责是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研究并向县指挥部提供重要信息的研判,辐射事故的发生及其趋势、处置办法、应急响应、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事件损失、善后工作、生态恢复等意见和建议;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处置等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增加趋势。

核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等领域中被广泛应用。

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医疗应用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

3.2 预防措施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件苗头及时处置,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安全隐患。

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

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

定期对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检查。

3.3 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县指挥部和上级辐射应急部门。

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3.4 预警分析和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对县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及各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3)分析研判本县行政区域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的辐射影响。

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

一般(Ⅳ级)用蓝色表示;较大(Ⅲ级)用黄色表示;重大(Ⅱ级)用橙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用红色表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可以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

(2)强化信息监控,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核电厂燃料元件和核原料的运输信息,及其可能对我县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3)预警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及时报告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蓝色、黄色预警分别经县政府、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须报省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通告县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4)转移、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着手开展辐射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并随时报告事件动态情况。

(6)快速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7)根据辐射事故实际情况,对己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采取封闭、隔离、限制使用等有关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8)预警解除。

确定已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经原发布主体和程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向县社会应急联动中心(110)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县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指令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响应,并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相关命令。

各单位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

接到通报的有关部门同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接到报告,立即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故级别,执行信息报告程序,并按规定报请启动本预案。

4.1.2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后,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办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2小时内、力争l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同时报送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县委、县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

4.1.3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3类。

(1)初报。

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可先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初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处置结果报告。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

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2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涉事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事故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4.3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

I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由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初步判定事故等级。

4.3.1Ⅲ级应急响应

(1)响应行动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按照本预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①派出应急工作组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应急监测、先期处置和救援行动。

各有关单位按照信息报告的要求上报事故信息。

②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③必要时,请求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4.3.2Ⅱ级应急响应

(1)响应行动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按照本预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除按Ⅲ级响应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②派出应急工作组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行动,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上级辐射应急组织到达现场后,协调现场人员做好配合和保障,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③组织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辐射污染扩大,并着手进行辐射污染区域污染物消除、清理工作。

④采取现场警戒,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封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和停止有关活动等措施。

⑤专家组为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⑥加强现场环境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⑦辐射事故发生在县际边界时,经县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区县(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4.3.3I级应急响应

(1)响应行动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按照本预案启动I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除按Ⅲ级、Ⅱ级响应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救治并及时转运受到急性照射的伤员至专业医院,对伤亡人员进行救助和抚恤。

②对周边可能受到辐射人员进行剂量评估,做好群众安抚等善后措施。

③在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对可能造成的污染进行清除。

4.4指挥协调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县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和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应急指挥;

(3)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时间;

(7)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县指挥部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响应;县指挥部接受上级辐射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开展辐射应急响应行动。

4.5应急监测

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4.6信息通报与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在接到毗邻地区生态环境局发生辐射事故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县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县政府报告。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具体按照《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4〕100号)执行。

4.7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受灾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续发可能;

(4)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由县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省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善后工作:

(1)对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要切实做好辐射事故受害群众的安抚工作,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等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4)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5)解除某些或全部管制措施,尽快恢复各项秩序。

(6)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材料及有关信息,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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