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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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确保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处置工作,尽快查明流行概况,判明性质,查明原因,明确诊断,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把事件控制在最小范围,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

(四)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群体性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不明原因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以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处置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调查控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3.分级控制

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波及范围及流行特征确定其严重程度并实施分级控制措施。

发生不同等级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反应措施。

4.科学防治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疾病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

加强临床诊断、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5.快速反

建立疫情预警和疫情控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五)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定义和分级

1.疫情定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通常具有特殊临床表现和流行特征,一旦发生,往往流行面广,发病人数多,社会反响强烈。

可能涉及已知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群体性疫苗接种副反应、院内感染、生物恐怖、食品中毒、职业中毒、放射污染、环境污染事件等,早期难以查明原因,做出明确诊断;但是通过细致的调查研究,用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方法,再结合临床和检验,从寻找危险因素入手,探讨病因和辨认疾病,往往可以弄清疾病的病因,做出明确的诊断,并针对病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达到预防、控制疾病的目的。

2.疫情分级

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流行特征及疫情趋势,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以疾病波及的范围、发病人数、是否传染、是否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确定其严重程度并由高到低划分为三级:

重大疫情(Ⅰ级)、较大疫情(Ⅱ级)和一般疫情(Ⅲ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重大疫情(Ⅰ级):

相邻地区和我县均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2)较大疫情(Ⅱ级):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原发地以外的乡镇(街道)。

(3)一般疫情(Ⅲ级):

在1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分级标准将根据相关的分级补充和调整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体系

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保障并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全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物资保障、防治、宣传、秘书联络5个工作小组,成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组成。

其中,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物资保障组由县经商局负责牵头,防治组由县卫计局负责牵头,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秘书联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

各小组在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根据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4.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防治工作预案,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

5.各乡镇(街道)应完善群防群控工作体系,设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范监督员,协助卫生部门落实以村、社区为单位的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防治工作预案,组织领导区域内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

(二)卫生专业体系

1.县卫计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卫生系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业务指导,当好政府参谋,提出防控工作意见和建议。

办公室下设由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专家组。

2.县级医疗机构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医院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建立工作流程,开展病人预检、分诊,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病人的预防、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医院消毒隔离、人员防护、物资贮备等工作。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疫情处理工作组,负责疫情报告、流调、疫情控制、消杀、检验、健康教育等工作,具体承担全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业务指导工作。

4.县卫生监督所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负责对医疗机构、学校、幼托机构和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5.县人民医院和其它相关医院应落实医疗救治队伍、专用救护车辆与急救人员,负责病例的诊治、转运与急救等工作。

6.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在当地政府和县卫计局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和留验点的封锁、医学观察,指导环境消毒、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三)部门及乡镇(街道)职责

1.卫计局:

组织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提出预案启动的建议报告;开展健康教育;负责制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的各项技术方案;成立由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专家组;组建和培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疫情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负责对医疗机构、学校、幼托机构和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县政府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宣传部: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

实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开办医疗卫生宣传栏目,积极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3.财政局:

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划拨专款,及时落实各项应急物资经费、预防控制经费、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生活费用;保证留验站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

4.教育局:

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全面落实学校和幼托机构的学生缺课登记、晨检工作以及其它疫情防控措施;发现可疑病例应立即报告卫生部门,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5.公安局: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负责留置和拘押人员的健康检测工作,做好监舍通风消毒工作,发现可疑病人立即报告卫生部门。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对不予配合的病人及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市场监管局:

加强对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管理单位还应负责做好各类市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

7.农业局:

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互通,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属于人畜(兽)共患的,应按有关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规定,迅速组织扑疫措施,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间疫情防控工作。

8.交通局: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启动对出入青田的旅客实行健康申报制,开展发热病人检测工作;对来自疫区的过境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进行健康检测与消毒查验工作;根据疫情处理需要,负责交通工具消毒,督促客运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优先运送救援物资。

9.经商局: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提供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负责相关商品物资的采购供应。

10.民政局:

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贫困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

督促做好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11.人力社保局: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协助督促用工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健康申报和可疑病人检测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防措施,发现可疑病人应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及时结算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12.旅游委: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督促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场所设立临时留置处,做好往来人员的健康申报和可疑病人检测、报告工作,做好相关预防、消毒工作。

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

13.环保局:

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监管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留验场所废弃物收集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14.文广新局:

加强经营性文化娱乐和体育运动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防病知识,确保场所消毒、空气流通等措施的落实。

15.住建局:

负责督促落实城乡粪便、垃圾和污水处理的规划编制和处理工作,逐步推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

加强县容和环境卫生法制监督。

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危害因素的预防控制措施。

加强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全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有关配套设施落实等工作。

16.各乡镇(街道):

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隔离留验、医学观察工作,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

负责做好辖区内(包括未移交到社区管理的小区、楼幢、建筑工地和在景学校、驻景部队及省、市在景直辖单位)疫点、留验点、留验站生活垃圾的消毒、清运和保洁工作。

组织指挥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落实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措施。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对辖区内的返(来)庆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和登记报告工作。

安排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防控工作的有关费用。

发挥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范监督员作用,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监测网络体系。

三、应急反应和处置

本预案的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县卫计局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发生、发展情况及危害程度等情况向县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报告,由县政府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分级反应和疫情处置措施。

(一)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分级反应

1.Ⅰ级反应

Ⅰ级疫情发生后,指挥部领导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紧急动员,全力采取各项防治措施,防范疫情蔓延。

2.Ⅱ级反应

Ⅱ级疫情发生后,由指挥部全面协调、保障并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卫生专业体系和各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工作要求,全面采取各项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避免或减少死亡。

必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由县卫计局邀请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员指导,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

根据市政府和市卫计委的决定,全力以赴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2)必要时,由县卫计局建议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依法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如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3.Ⅲ级反应

Ⅲ级疫情发生后,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部办公室开始日常运转,各专门工作组人员上岗,并按职责组织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卫生专业体系应立即运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必要时,由县卫计局邀请市卫计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员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处置

1.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

(1)监测点的设立

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特点,在日常疾病监测点基础上增设或调整监测点医院;监测点医院开展早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警病例及其症状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监测,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2)监测要求

县卫计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特点,制定监测方案和报表。

各监测医院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监测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监测情况,并及时报告县卫计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控制

本预案启动后,各相关组织领导体系、各部门和卫生专业体系内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县卫计局组织防治专家组成员会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疫情处理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判明性质,查明原因,明确诊断,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有关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受到感染或污染。

(2)按照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程序做好个案调查、暴发调查、疾病分布、病因分析,提出干预措施,评估控制效果。

(3)按照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工作的需要,采集相应的标本,样本的采集送检、检测的具体操作参照有关标本采集和检测方法。

(4)疫点、留验点消毒工作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5)根据病人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X线检查及其它功能检查结果,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例做出诊断。

(6)采取消毒、杀虫、灭鼠及去除病因等各项消除病原或病因、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

(7)对于诊断为传染病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可疑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划定疫点;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留观,一般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根据相应传染病的特点提出具体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三)结束反应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例和疑似病例得到有效治疗或防护隔离,经过1个最长潜伏期,未出现病例和疑似病例时,由县卫计局提出结束应急反应的书面报告,并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结束本次预案的应急反应。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经费支持

财政部门应划拨专款或预备费,用于保障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防控所需的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保障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某些疾病的病人诊疗及相应的生活费用,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专项技术培训等经费。

县人力社保局和县社保局要协助落实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2.强制执行

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被确认为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在对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参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有薪假期

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人在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4.职业保障

对参加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的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医务人员等,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处置工作而患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5.避免歧视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于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二)物资保障

1.社会物资贮备

县经商部门建立防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社会物资贮备库,储备用于为社会提供防治重大传染病所需的消杀药品与器械等。

2.专业物资贮备

县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县防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物资贮备库(与重大传染病疫情物资贮备库合并建立),储备治疗药品、仪器设备、检测试剂、消杀药械、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保障医疗救治、疫情控制所需的物资供应。

(三)专业队伍保障

1.建立完善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核心,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依托,覆盖全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网络;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机动和实验室检测能力,适应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需要。

2.建立完善以县人民医院为中心,其他县级医疗机构为支撑,乡镇(街道)卫生院为前哨,覆盖全县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县人民医院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和设施建设,设置并完善专门的收治病(房),提高综合医疗救治能力;其他县级医院要配备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处理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药品和设备等,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3.加强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通过培养和引进等方法,从整体上提高全县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能力;建立适应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需要的疾病控制、医疗救护专业卫生队伍;县级医院要整体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治能力,提高ICU医护人员的数量和业务水平;加强全县医疗卫生人员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治知识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四)宣传工作保障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依法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疫情。

县委宣传部负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期间新闻报道管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有计划地进行正面的宣传报道,宣传党和政府对群众健康的关心和各有关部门的防控措施;宣传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知识。

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控制需要,县卫计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报请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要求有关新闻媒体无偿刊登或播出密切接触者等的查找启事,各有关新闻媒体应密切配合,及时刊登或播出。

(五)法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则

(一)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防治策略、应急方案等作出调整时,本预案将进行及时调整。

(二)本预案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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