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人员防护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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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人员防护规范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护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并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

2.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3.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依法实施本预案。

4.坚持平战结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体系。

(四)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适用本预案。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1.在县政府领导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作为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畜牧兽医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城管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科技局、民政局、农产品推广中心组成,必要时,县纪委监委等随时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指挥扑灭Ⅰ、Ⅱ级疫情;监督指导乡(镇)扑灭Ⅲ、Ⅳ级疫情。

3.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Ⅰ、Ⅱ级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4.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畜牧兽医局:

负责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的监测、诊断;对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禽类及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县畜牧兽医局提供的已经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县公安局:

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相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禽类及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县卫健局:

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并做好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

县城管局:

负责组织城管人员参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县林业局:

负责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定期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按规定处置病死牲畜、病畜和带毒牲畜。

县环保局:

负责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场点的选址,并参与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县发改科技局:

负责禽流感防疫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县农产品推广中心: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监管工作。

5.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职责:

执行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成员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做好现场处置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各镇(中心)设立相应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组织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情监测和信息处理

(一)疫情监测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域畜牧兽医站负责对辖区内禽类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域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报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经确认为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上报省、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和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三)信息处理

1.充分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动物防疫网络系统,依托动物防疫网络系统对全县动物疫情测报监测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送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要向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部门及时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同时向县相关部门通报疫情。

3.自疫情确认至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四、应急响应

(一)疫情认定

1.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域畜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认。

(二)疫情级别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国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划分。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疫点在10个以上20个以下,发病禽类在1000只以上,为较大(Ⅲ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在本县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确认疑似病例的,为一般(Ⅳ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三)分级响应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预案。

上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四)基本应急程序

1.确认疑似病例后,发生疫情的镇(中心)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组织要立即向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情况。

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立即组成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立即通知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

如疫情无法控制,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2.毗邻县、市(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县时,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五)应急措施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追踪调查。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组)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禽舍、场地及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必要时,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禽舍、场地及用具进行严格消毒,并消灭病源;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防疫各项工作,对全县所有存栏种禽强制免疫,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报请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七)新闻报道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相关信息统一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统一发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八)应急结束

1.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向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指挥部指定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会同县畜牧兽医局在2周内向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方面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负总责。

县畜牧兽医局将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各区域畜牧兽医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单位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

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条件保障。

县畜牧兽医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

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四)技术保障。

由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认并公布疫情。

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疫情。

(五)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

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六、附则

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所有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

2.本应急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野禽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禽疫情向家禽扩散。

4.监测中发现家禽感染H5和H7亚型流感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该阳性禽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扑杀阳性禽及其同群禽,并采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复核分析。

对检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本应急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6.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2.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

 

一、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主要为病禽(野鸟)和带毒禽(野鸟)。

病毒可在污染的粪便、水等环境中存活较长时间。

(二)传播途径

主要为接触传播和呼吸道传播。

感染禽(野鸟)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以及气溶胶,都可传播禽流感病毒。

(三)易感动物

鸡、火鸡、鸭、鹅、鹌鹑、雉鸡、鹧鸪、鸵鸟、孔雀等多种禽类易感,多种野鸟也可感染发病。

(四)潜伏期

病毒毒力、家禽免疫情况、品种和抵抗力、饲养管理和营养状况、环境卫生及应激因素等都会影响潜伏期。

潜伏期可从数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潜伏期定为21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

与宿主、感染毒株和禽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最高可达100%

(六)季节性

没有明显的季节性,但冬春多发。

二、临床表现

(一)饮水量异常变化、采食量下降。

(二)精神沉郁,嗜睡,可见扭颈等神经症状;呼吸困难,有呼吸道症状。

(三)冠发绀、发紫,脚鳞或有出血。

(四)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

(五)发病率高,发病急、死亡快。

(六)鸭、鹅等水禽可见腹泻和神经症状,有时可见角膜发红、充血、有分泌物,甚至失明

三、剖检变化

(一)气管弥漫性充血、出血,有少量黏液;肺部有炎性症状;

(二)腹腔有浑浊的炎性分泌物;肠道可见卡他性炎症;

输卵管内有浑浊的炎性分泌物,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胰腺边缘有出血、坏死;

(三)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状

出血,腺胃乳头可见出血;盲肠扁桃体肿大出血;直肠黏膜及泄殖腔出血。

急性死亡家禽有时无明显剖检变化。

四、实验室诊断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尽量在发病初期采集具有典型临床症状的禽只样品;采样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并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

1.血清样品的采集

无菌采集禽类的血液,每只约2mL,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待血液凝固,血清析出后,收集血清用于血凝抑制(HI)检测。

2.病原学样品的采集

活禽可采集咽喉和或泄殖腔拭子样品,病死禽可采集气管、肺和脑等组织样品。

拭子样品。

取咽喉拭子时将拭子深入喉头及上颚裂来回刮2~3次并旋转,取分泌液;取泄殖腔拭子时将拭子深入泄殖腔旋转一圈并沾取少量粪便;将采样后的拭子分别放入盛有1.2mL采样缓冲液的2mL采样管中,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

组织样品。

发病禽可无菌采集气管、肺、脑、肠(包括内容物)、肝、脾、肾、心等组织脏器,装入无菌采样袋或其他灭菌容器,编号并填写相应采样单。

3.样品保存、包装和运输

样品采集后置保温箱中,加入预冷的冰袋密封,尽量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

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

样品运抵后应尽快处理。

病原学样品4℃存放不得超过4天,否则应在-70℃下保存;在样品保存过程中,应避免反复冻融;尽量避免在-20℃下保存。

血清学样品在一周内能检测,则保存在4℃环境中,否则应在20℃下保存。

(二)血清学检测

采用H试验,检测血清中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血凝素抗体。

H抗体水平≥24,结果判定为阳性。

(三)病原学检测

1.病原学快速检测。

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RT-PCR等方法

2.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序列测定。

对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的核苷酸序列进行测定,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基因序列比对。

3.病毒分离与鉴定。

采用鸡胚接种或细胞培养分离鉴定病毒。

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4.致病性测定。

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用0.2mL1:

10稀释的无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鸡胚尿囊液,经静脉注射接种8只4~8周龄的易感鸡,在接种后10天内,能致6~7只或8只鸡死亡,即死亡率≥75%。

五、结果判定

(一)可疑病例

禽群发病率、死亡率超出正常范围,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的,判定为可疑病例。

1.临床判断标准

(1)脚鳞出血。

(2)冠髯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

(3)产蛋突然下降,软壳蛋、畸形蛋增多。

(4)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标准。

2.剖检病变标准

(1)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广泛充血、出血

(2)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

(3)卵泡充血、出血,可见卵黄性腹膜炎。

(4)腺胃肌胃交界处可见带状出血。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二)疑似病例

对临床可疑病例,经市(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三)确诊病例

对疑似病例,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RT-PCR或实时荧光定量RT-PCR方法复核阳性,且测序证实含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分子特征的病毒核酸或病毒分离鉴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可判定为确诊病例。

 

 

 

附件2:

人员防护技术规范

 

一、疫情处置人员

(一)进入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疫情处置人员应穿防护服和胶靴,佩戴橡胶手套、N95口罩、护目镜

(二)离开疫情处置相关场所时,应在出口处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并在换衣区域进行消毒,回到驻地后要洗浴。

二、饲养人员

饲养人员一般不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特殊情况下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一)与可能感染的家禽及其粪便等污染物品接触前,必须戴口罩、手套和护目镜,穿防护服和胶靴。

(二)工作完毕后,脱掉防护用品,交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处理并洗浴。

同时,要对可能污染的衣物须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或用消毒剂浸泡,然后再用肥皂水洗涤,于太阳下晾晒。

三、健康监测

(一)免疫功能低下、60岁以上和有慢性心脏和肺脏疾病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参与与家禽接触的疫情处置工作。

(二)疫情处置人员和家禽饲养人员应及时报告健康异常情况。

(三)所有暴露于感染或可能感染禽和场的人员均应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监测。

(四)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及其家人应尽快接受卫生健康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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