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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马克思司法公正观及其当代意义

浅谈马克思司法公正观及其当代意义

温家宝同志曾在会见中外记者时说过: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正义是一种社会价值,是社会进步的集中体现。

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民主、自由、和谐等社会价值实现的根基。

同时,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在制度构架中必然要考虑的因素。

司法公正既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又是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

当今社会,我国政治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但法制化建设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差强人意。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司法建设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

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后防线。

司法是正义的杠杆,正义是司法的灵魂。

司法正义关乎人民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马克思等经典作家站在现实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上,运用马克主义哲学提供的方法,批判了资本主义司法的虚假性和非公正性,从工人阶级的社会权益的保障和人类的自由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共产主义的司法公正思想。

但他们没有就此创造一个完整的成熟的体系,而是给出基本观点和方法。

一、马克思的司法公正的内涵

公正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主题,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

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青年时期的马克思对法律非常感兴趣,对司法公正做了深入的探讨。

这些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无疑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价值。

(一)马克思正义观

正义是一个崇高的目标理想,也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

在马克思之前出现了古典主义正义观和自由主义正义观两大类型的正义观。

古典主义正义观是以共同体利益为目标的,强调个体义务和道德伦理的基本价值规定。

这种规定是城邦立法的基点和第一美德。

自由主义正义观则是以个体(原子式的个体)利益为基础的,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强调政治参与的合理性价值规定。

无论是古典正义理论还是自由主义正义理论,虽然都看到了正义作为政治制度或立法的第一美德,强调正义在政治组织中的重要作用,但它们都是离开生产方式去谈论正义的事实,以至于否定了正义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价值诉求,而把正义看成一种抽象的规定。

与此相反,马克思认为,衡量社会正义不在于这种抽象规定,而是以物质生产方式所规定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现实的存在。

正义只能是社会存在在社会意识中的反映。

马克思本人对正义观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资本主义正义观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产物;2.正义是涉及物质利益的是社会关系的产物;3.正义是一种意识形态话语;4.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超正义社会。

马克思从批判古典和自由主义正义观出发,揭露资本主义正义观的虚伪性,从社会存在的角度阐述正义的实质,建构共产主义社会正义观。

(二)马克思的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自由、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司法主体秉公执法,司法活动有序进行。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三)马克思的司法公正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的司法公正实质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司法的虚伪性和非公正性基础上主张从社会实践角度出发构建维护无产阶级利益的司法公正观。

这种司法公正包含司法主体、对象和司法制度的公正。

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司法公正只有在未来社会才能实现。

也就是在共产主义社会,正义才真正达到对人的自由与解放的追求,真正的司法公正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按需分配,各取所需实现了经济上的平等和公正,从而达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马克思的司法公正观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的司法公正观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包好非常丰富的内容。

文章从司法制度司法依据、司法适用、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的公正来阐明马克思主义的司法公正的具体内容。

(一)司法制度的公正

法治公正首先是法律制度公正。

司法制度公正主要是在司法制度的建构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保障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分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人们也许很难说司法公正是什么,但在涉及个人的实际利益的时候,特别是需要司法进行公力救济,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司法公正就显的尤为重要。

那么对于一个阶级而言也是如此,他们总是站在他们自己的阶级立场上寻求司法公正。

马克思在论述林木盗窃法时指出,每一阶层都有特定的立场,对他们来说,自由是特定人群、特定阶级的个体特征。

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任何司法制度都有其阶级属性,维护的总是某个阶级的物质利益。

他从这一角度批判资本主义的司法制度的非公正性,压制了无产阶级在司法活动中的自由、公正的权利。

那么如何达到司法制度的公正呢?

首先,在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要根据代表无产阶级的自由、公平、正义精神,维护无产阶级的物质利益来设计司法制度。

在制度建构和设计中,把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为实现人民的司法公正服务。

其次,在制度的实施方面,要切实按照平等公正的原则实行,而不应平偏离这一原则。

最后,在制度遵守方面,我们应当内化关于无产阶级的司法公正的思想,自觉自为地遵守。

(二)司法依据的公正

法制公正主要体现在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

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依据,而执法公正与司法公正是立法公正的施行和保证。

所谓司法依据的公证主要是指在司法主体进行司法判决和司法活动时,应该在自己的权限内做到有理有据,体现司法依据的公正、平等、正义的精神。

司法依据公正是人的正当的社会物质利益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

它体现着一定社会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愿望与要求。

在享有公民权的政治生活中,人们作为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然而,政治生活中的公民却丧失了市民社会的成员所固有的现实性。

马克思认为,法决不是个人主观意志的产物,任何法都是反映着特定阶级或社会的生产关系以及所有制关系,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改变以及上层建筑的更替,旧法的内容及其所维护的阶级利益,必然会随之消失。

因此,法与一定的阶级相联系,为特定的阶级所服务。

(三)司法适用的公正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资本主义制度相继建立。

在法律上,他们确立了天赋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但这些原则无疑只是形式上的。

马克思从现实的、历史的和具体的人的角度,说明司法公正不是法律形式的抽象的规定,而是可以实践的,以涉及当事人物质利益为内容的,需要司法制度调节的现实规定。

马克思认为,把这种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上的法律上的错觉,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

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物享有租权,但实际上并不拥有某物。

同时它也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律只为资产阶级服务,因此他写到资产者之所以必须在法律中是自己的道普遍表现,正因为他们是作为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

可见,马克思认为私产阶级的司法必然为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服务,而在无产阶级权利特别是物质利益的保护上特别保守。

马克思抨击了权力决定论、意志或法律决定论,他说: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和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己。

司法适用公正首先表现在司法平等,即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等或资格上的平等。

正如恩格斯所说:

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

当事人提出符合司法救济的诉求时,司法机关不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肤色、种族、相貌来拒绝提供司法服务。

(四)司法程序的公正

司法公正必然涉及到司法程序的公正,司法程序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所谓程序是指在一定制度规范内按一定的时间空间安排处理事物的方法。

在法律事物中,程序公正是指为了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及审判公开,以法定程序进行,主张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制定和司法活动中,司法程序公正必不可少,这是因为:

首先,从司法人员角度上来说,每个司法人员并非道德君子,司法程序公正能够有效防范个人的司法腐败。

其次,从司法活动本身来说,司法程序公正能够合理的约束司法活动的时间空间,减少司法的误判和错判。

最后,从当事人来说,司法程序的公正合理规范的能够让当事人表达个人诉求,以此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司法结果的公正

任何公正既要看到价值的公正,也要看到事实的公正;既要看到过程的公正也要看到结果的公正。

司法结果的公正是对司法活动结果的一种价值判断,并且这种价值判断是按照符合公正的精神和实质。

这种价值判断包含三个方面:

首先是当事人的司法权益诉求得到保障,这是司法结果公正的首要体现。

正如马克思所说,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和法的现实基础,法只不过是物质生活关系的一种征兆,一种表现。

其次,司法判决结果符合法定程序和精神,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这种判决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不偏不倚的,符合法律规范和精神的。

最后,司法公正应该符合社会的价值要求,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但是,由于各方对司法活动的利益诉求不同,司法结果的公正是很难实现的,然而这并不代表我们不应该追求这种公正,而是在司法实践中规约各方,按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活动。

三、马克思的司法公正观的当代意义

(一)马克思的司法公正观有助于法治理论创新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任何理论都必然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否则就会丧失其生命力,这是理论发展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政治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完善。

然而,社会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了诸如网络犯罪、环境污染、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等新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司法体制改革变得十分迫切。

司法体制改革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司法理论创新。

司法理论创新既要在原有理论上突破,又要针对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

马克思思想中包含了丰富的法治思想,是司法理论创新的理论资源。

首先,司法是无产阶级的司法,是人民大众的司法,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司法理论的创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司法理论创新必须坚持司法公正的精神实质,坚持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最后,司法理论创新要站在社会问题的角度解决实际问题。

(二)马克思的司法公正观有助于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套特定的司法活动进行的规则和制度安排。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这充分体现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马克思的司法公正观有助于司法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法庭审理制度。

当当事人提出法律诉求时,法庭应根据法律公正精神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和审理案件,不应以不正当理由拒绝。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制度。

司法监督本质上是司法权力上的制衡,这种制衡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利滥用。

没有监督就不可能有公正,因为这是人的本性和制度有效运行的必然要求。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司法行政制度。

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由于社会利益纷繁复杂,在司法行政过程中可能受到既得利益团体的阻挠,只有对司法行政进行制度化规范,才能防止司法腐败,从而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的司法精神。

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司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当今中国,收入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凸显,成功的司法体制改革能够调节社会利益分配,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

(三)马克思的司法公正观有助于促进司法平等

马克思的司法公正观是关乎个体的自由平等基础上的,没有个体的自由平等也就谈不上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追求个体的自由平等,马克思认为只有后的个体的解放,特别是个体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解放。

而这种解放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来实现,个体的自由平等是建立在工人阶级自由平等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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