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非煤矿山(负责人)培训考试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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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非煤矿山(负责人)培训考试题库

1、危险是指系统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2、“安全第一”就是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3、为了防止事故,应由(用人单位和工人)参与预防工作和担当责任。

4、作为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安全监控系统)是发现系统故障和一场的重要手段。

5、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尚的缺陷。

7、(个体防护)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8、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上的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0、贯彻矿山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三并重的原则,下列(法律法规)不属于三并重的内容。

1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中,(人的因素)占有主要地位。

13、矿山企业应当对所有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14、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群众监督),国家监察”的四位一体机制。

15、每周由区(队)、班(组)长向全体职工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1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7、安全管理不能是少数人的管理,必须充分依靠广大职工,实行安全生产:

(落实制度),人人管理。

18、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

19、矿山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0、矿山安全生产是指生产活动过程中(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到危害,物(财产)不受到损失。

21、刚发出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正常持续使用(11小时)。

22、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23、严禁将劳动用品折合成现金发放,发放的劳动用品(不准)转卖。

24、检修水平巷道应当由(由外向里)进行。

25、三不伤害是指自己不伤害自己、资金不伤害别人和(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26、职工生病住院不能上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之鉴定的劳动合同。

27、每个工人都(必须)自觉爱护和维护安全设施。

28、(未经安全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9、矿灯管路规定,矿灯完好的总数,至少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30、矿灯管路规定,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应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31、油料火灾不宜(水)灭火。

3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牌匾有效期为(3)年。

33、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应每(1年)一次(以评审通过日期为准)向原核发机关、当地安监局如实报送年度自评报告,并对自评报告负责。

34、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35、地下矿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36、井下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7天)所需物质。

37、距掘进工作面(10)m长度内的支架,在放炮前,必须进行加固。

38、在松软的岩层或流沙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其他措施。

39、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报告矿调度室)。

40、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41、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42、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

43、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

44、在矿山压力的作用下引起一系列的自然现象,例如岩层顶板下沉和垮落、底板鼓起、片帮、支架变形和损坏、充填物下沉压缩、岩层和地表移动、露天矿边坡滑动、冲击地压等,这一系列现象称为(矿山压力显现)。

45、若冒顶范围答,影响通风或有人堵在里面时,宜采用(小断面快速修复法)处理。

46、冒顶事故主要由矿山救护队处理,首先抢救遇险人员及(恢复通风)工作。

47、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8、处理顶板事故的主要任务,时(抢救遇险人员)及恢复通风等。

49、在处理顶板冒落事故中必须(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

50、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矿山许用炸药)。

51、使用矿山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52、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53、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

54、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55、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理的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严禁装药爆破。

56、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超过(4)人。

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57、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58、巷道掘进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中,说法不对的是(打眼时发现眼中有水、气、空洞和冒烟等现象时,需立即停止作业并向领导汇报,及时将钻杆拔出)。

59、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60、水砂和胶结充填料的重量浓度不应低于(65%)。

61、凡是在矿井开拓、采掘过程中,渗入、滴入、淋入、流入、涌入和溃入井巷或工作面的任何水源水,统称(矿井水)。

6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在有突出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

63、矿井防治水工程应在(汛期前)竣工。

64、矿井发生透水前有挂红、挂汗、(水叫声、水色发浑、压力水流)和有害气体增加等出水预兆。

65、矿山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

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

66、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1)m以上。

67、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至少应能容纳(2-4)h的正常涌水量。

68、涌水量一般矿的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69、井下发现透水预兆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采取措施。

70、矿山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井与井筒连接,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7)m以上。

71、矿山移动式电气设备使用的矿用橡套电缆在长度(150)m范围内,电缆接头应不超过10个,否则应予报废。

72、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典雅,应高于(36)v.

73、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

74、矿山采矿场两回路供电的线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

75、井下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76、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

77、矿井井下高、低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

78、在倾斜角大于45度的倾斜巷道内,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超过(1.5)m。

79、矿井井下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硐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80、长度超过(30)m的矿井井下变配电硐室,除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外,应在中间增设一个出口,各出口均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81、矿山安全生产是指在矿生产活动中(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到危害,物、财产不受到损失。

82、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83、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8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5、矿山安全生产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

8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87、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88、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

89、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90、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9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2、《中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9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9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9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如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9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开展有关业务交流。

9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98、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掀起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鉴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00、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于降职、撤职的处分,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2、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03、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是劳动者应享有基本的(权利)。

10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05、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

106、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0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所约束的对象时(所有从业人员)。

109、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是指(安全操作规程)。

110、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是指(特种作业)。

111、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112、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

113、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中的(禁止标志),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划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

114、员工集体宿舍不得与车间、商店、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115、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重要内容。

116、与从业人员鉴定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因发生生产按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从(签订之日)即为无效。

117、矿山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119、矿山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12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21、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22、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

123、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124、矿山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25、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是通过确立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来实现的。

1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127、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权利)。

12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矿山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129、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受他人胁迫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30、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131、在安全培训中,(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132、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3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34、在安全培训中,(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135、矿山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井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136、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137、在安全培训督查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给于举报人的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139、矿山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40、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4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142、下面哪项不适防尘工作八字方针中的内容(封)。

14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是,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气体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

144、下列属于降尘措施的是(巷道净化水幕)。

145、发生泥石流的矿山,应(由就近的气象台站对泥石流进行监测)。

146、依山而建的排土场,坡度大于1:

5且山坡有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时,最终境界(100)m内的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应全部清除,将地基削成阶梯状。

147、排土场应由由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148、为便于观察通风机工作参数变化情况,通风机房内要安装(水柱计)。

149、矿井反风时,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应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150、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151、测量巷道风速时,至少要同时测量(3)次。

152、矿井空气中co最高允许浓度为(0.0024)%。

153、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由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54、每个矿井必须由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比需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155、地下矿山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

156、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反向的措施。

157、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158、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停止作业。

159、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

160、风硐转弯部分呈圆弧形,内壁光滑,无积物,其风压损失不大于主扇工作风压的(10)%。

161、通风机工作性能参数主要有(风量)、风压、功率和效率。

162、尾矿库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163、某尾矿库坝高25m,库容为98m3,下游有一个农贸市场,该尾矿库的等别时(四)等库。

16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8号令于2011.4.18通过,执行时间为(2011.7.1)。

165、尾矿库应当(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166、上游式尾矿库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以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确定相应技术措施。

167、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不宜小于(1/8)。

168、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169、(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可采用周边放矿,形成防渗垫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170、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171、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17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173、创伤急救,必须遵守“三先三后”的原则,对出血病人应该(先止血后搬运)。

174、恶心呕吐的伤者应保持的正确体位是(头侧向一侧),防止呕吐物入气管。

175、人体受伤出血时血液常呈间歇状向外喷射,速度开,颜色想鲜红,这种出血现象属于(动脉)出血。

176、事故现场急救应优先转运(经救护后伤情已基本稳定的伤员)。

177、进行心脏复苏时,病人的正确体位应为(仰卧)。

178、矿山企业至少要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

179、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道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180、矿山井下水平巷道专用人车运送人员行驶速度不超过(3)m/s。

181、矿山井下水平巷道中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10)m。

182、矿山井下水平巷道中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30)m。

183、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

184、矿山带式运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外形尺寸应不大于(350)mm。

185、矿山带式运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运输块矿时应不大于(15)度。

186、倾角大于(10)度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187、矿井不应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遇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急救罐升降人员时,应采取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

188、矿山井口和井下各中断马头门车场,均应设置信号装置,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侯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189、竖井专作升降人员使用中的钢丝绳,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小于(7),应更换。

190、有腐蚀气体的矿山,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检验周期为每隔(3)个月检验一次。

191、矿井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用不少于(5)个绳卡与首绳卡紧等。

192、《中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93、职业病有以下特点:

病因明确,群体发病,(难于)治愈,可预防。

194、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95、《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96、《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97、尘肺病是由于作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阻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9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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