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税务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区税务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区税务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区税务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1编制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全区税务系统及时、有效、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税务系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及其财产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构成威胁,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局指导全区税务系统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处置应由区局响应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在区局机关的突发事件以及专项预案明确由区局应对的突发事件。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信息安全事件等。
(3)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信访事件、舆情事件和税收行政执法引起的其他事件等。
(4)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税务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有时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其中: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见《税务系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省税务系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上级部门及区局专项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维护集体利益和全区税务系统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事发地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管理为主,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按照行政管理的层级和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及危害程度,分级进行防控、处置和恢复重建。
(3)依法规范,统一指挥。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调度指挥。
(4)注重预防,科学处置。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全区税务系统应急基础建设,建立健全预警、响应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运用先进技术及设施,科学指挥,合理调配,高效运转。
1.6应急预案体系
(1)区局总体应急预案。
区局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税务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局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局制订并印发实施。
(2)区局专项应急预案。
为应对某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区局相应部门按照工作分工,依据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牵头制订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3)现场应急预案。
具体工作场所和重要工作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进行现场应急处置操作的预案。
2组织体系
2.1区局应急领导机构
区局设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区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法制股、纳税服务股、征收管理股、收入核算股、人事教育股、纪检组、信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税务系统重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规定向市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及其他应当向市局报告的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承担日常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负责接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传达、督促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组织、修订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业务宣传和培训;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应急管理工作。
2.2区局应急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各专项应急工作组,由突发事件相关业务的分管局领导任组长。
专项应急工作组负责起草和实施相应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响应处置有关突发事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承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指导和协调下级税务机关突发事件专项应对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信息报告、信息发布、恢复重建等运行机制,提高应急预防、处置和指挥水平。
3.1应急预防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全员防灾抗灾教育工作,普及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和急救知识,增强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完善预防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综合评估,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3.2应急预警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预警工作,加强本部门的情况监测,最大限度地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征兆。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依据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将预警等级对应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级税务机关收到突发事件预警后,应及时选择采取下列有效措施,减轻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
(1)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报告。
(3)组织应急人员处于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增援准备工作。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5)加强对税务机关重要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协调有关部门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税务办公场所,对不可抗力引发的突发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保护性政策。
(9)建议、劝告、要求突发事件可能危害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
(10)以适当方式对税务机关发出的预警进行调整、解除。
(11)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税务机关应紧密依靠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突发事件现场涉密资料、重要物资的安全,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事发地税务机关应根据事件的发生范围、性质和影响程度,按照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合理调配人力、财力、物力等应急资源。
3.4应急响应
3.4.1区局响应
根据市局有关要求,下列突发事件由区局响应,积极联系地方政府予以配合和支持:
(1)独立发生在我区税务系统内且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属区局处置能力范围内的重大(Ⅱ级)突发事件。
“独立发生”指业务关系上发生在我区税务系统的突发事件。
(2)根据上级指示或实际需要,或应事发地政府要求,需区局响应的突发事件。
(3)发生在区局机关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明确由区局响应的突发事件。
对上述重大突发事件,由区局专项应急工作组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其批准后启动相应的预案,实施应对措施,必要且可能时召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其他突发事件,由专项应急工作组决定是否启动相应预案,如有必要,可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4.2地方政府响应
对非独立发生在我区税务系统内且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超过区局处置能力范围的突发事件,由当地政府予以响应和处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予以协调配合,区局可根据情况予以协调。
3.5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需区局处置或指挥协调的,由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项应急工作组统一处置或指导协调事发地税务机关依靠当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等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开展应急救援及恢复重建工作。
(4)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响应工作。
(5)研究处理其它重大事项。
具体处置及应对措施由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作出规定。
3.6信息报告
3.6.1报告原则
(1)即发即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出现明显征兆时,事发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报告。
(2)真实准确:
报告内容客观真实,重点要素完整准确,不得主观臆断。
(3)双线同报:
事发地税务机关要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同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
(4)动态跟踪:
事发地税务机关应将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事态发展、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适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3.6.2报告程序
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逐级报送至市局的突发事件,事发地税务机关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0分钟向区局电话报告,并在40分钟内上报书面报告;对较大(Ⅲ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报送至区局的突发事件,事发地税务机关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小时向区局电话报告,并在24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
区局接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市局(即同时向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应的专项应急工作组报告),并报告区级政府,不得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对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因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Ⅲ级)以上的突发事件,事发地税务机关也可向上级机关报告信息。
对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税务工作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全区税务系统副科级以上干部,局领导班子成员,同一案件3人以上涉案的违纪违法事件,事发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逐级报告市局。
对区局要求上报的突发事件,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上报。
3.6.3报告形式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进行报告。
涉密信息报告遵守相关规定。
(1)口头报告
报告内容为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已采取的措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其中,报告时间尽量精确到分钟。
口头报告后应及时按要求报送书面报告。
值班接报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报告记录。
(2)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分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
应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一般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主要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续报:
应报告突发事件的详细处理情况及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等,并对初报内容作出补充、修正。
续报应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随时报告。
终报:
应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过程、处置、后续工作、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
事发地税务机关要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报送终报。
3.7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尽可能全面,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响应工作。
(1)对独立发生在我区税务系统内的重大突发事件,其信息发布和舆情响应由区局或区局指定的单位负责,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报告市局后组织实施。
(2)对非独立发生在我区税务系统内的突发事件,其信息发布和舆情响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区局和有关应急管理机构对此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和舆情响应。
3.8处置结束
突发事件已处置完毕或取得预期处置结果后,应终止应急程序。
由应急处置机构提出意见,经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应急处置机构整理应急工作资料,清理遗留未结事项,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特别是要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9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税务机关要根据伤亡损失情况有序开展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恢复重建工作。
需区局予以援助支持的,由事发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培养应急人员队伍,做好应急培训规划,加强应急人员培训。
4.2经费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保障应急基础建设、演练、培训等日常工作各项经费支出,纳入年度预算优先保障。
4.3物资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机构、设备供应商等的联系渠道,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通讯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应急工作现代化建设,注重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完善应急通讯手段。
4.5后勤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时应急工作人员和事件危及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4.6避难场所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周边建筑、地势、水文等环境因素,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做好与相关场所产权所有人的沟通协调,明确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转移通道。
4.7应急演练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突发事件处置和响应的权限及程序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的时间、规模等由各级税务机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5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列入绩效管理。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妥善预防或处置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避免和减少税务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生命及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给予记功嘉奖。
对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区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