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系统“三防”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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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系统“三防”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开展防御台风、暴雨、洪涝、冰冻等极端气候及次生灾害工作,形成科学、规范、有序的“三防”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保障交通通行、旅客出行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为社会稳定和经济正常运行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杭州市交通运输系统“三防”应急预案》、《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规定要求,结合区交通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公路、水路交通系统的防汛、防洪、防台工作,包括台风、暴雨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以及非汛期的雨雪、冰冻、雾霾、大风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始终把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调动全系统、全行业的力量,牢固树立防大灾、抗大灾观念,增强主动预防意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部门职责和条块管理为基础,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和机构岗位责任制度。

3.快速反应,部门联动。

在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分工的前提下,加强和改善系统内、外的部门联动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合作共享、增强协调性,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4.科技兴安,综合减灾。

要有效利用和不断改善科技“三防”资源、手段和方法,坚持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多方位全过程的做好各项预防和应急工作。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设立区交通运输局“三防”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系统“三防”工作。

局“三防”工作机构由指挥部、“三防”办公室以及各应急队伍组成。

(一)指挥部

局“三防”指挥部由局领导班子、机关科室负责人和系统各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由局长任总指挥,副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局办公室、规划建设科、组织人事科、运输管理科、安全监督科负责人以及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市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分管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三防”应急工作的法令、方针、政策、指示;

2.组织制定完善局“三防”应急预案;

3.研究部署全区交通运输系统“三防”工作的检查、协调、考核、奖惩等;

4.协调、部署跨行业、跨地区“三防”应急保障人员、物资、装备、资金的调配;

5.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二)“三防”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三防”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科,由分管安全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监督科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传达上级“三防”工作的相关批示或指示;

2.负责局“三防”指挥部应急值班安排,保障“三防”应急政令畅通;

3.负责提出提升、降低“三防”应急响应和结束应急的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安全副局长决定。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局办公室

(1)协调应急时后勤保障、会议组织;

(2)落实局机关“三防”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指导局系统“三防”宣传报道工作;

(4)组织协调局抢险救灾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5)组织力量及时采访、编辑抗灾抢险新闻和信息。

2.局规划建设科

(1)指导协调交通工程、基础设施“三防”安全风险评估;

(2)指导交通工程“三防”应急和抢险抢修工作;

(3)指导灾后复工复产工作。

3.局运输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1)指导交通运输单位“三防”应急和抢险工作;

(2)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抗灾抢险应急装备物资的调派和应急绿色通道畅通。

4.局组织人事科

(1)负责抗灾救灾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

(2)参与“三防”应急不力有关人员的查处与评估;

(3)参与“三防”应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查处工作。

5.局安全监督科

(1)承担局“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具体承办局“三防”应急预案制定与修订;

(3)参与局系统“三防”应急工作评估。

6.局系统各部门主要职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高速公司)

(1)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三防”应急预案;

(2)研究部署本行业本领域“三防”工作的检查、落实、协调奖惩等;

(3)协调、部署本行业本领域“三防”应急保障人员、物资、装备的调配;

(4)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三防”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及时转发气象预警信息和发布引导公众出行信息;

(5)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四)应急队伍

1.交通巡查组

负责巡查“三防”期间全区公路水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收集汇总问题隐患等异常点位和区域。

对影响交通通行的点位设置预警设施,并第一时间报送局“三防”指挥部。

按照条块原则和部门职责划分,分线设置交通巡查组。

(1)国省道巡查组,由区交通运输执法队负责组建落实;

(2)县道巡查组,由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建落实;

(3)在建公路巡查组,由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建落实;

(4)航道巡查组,由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负责组建落实。

2.应急处置组

负责“三防”期间公路桥梁、国省县道受损的应急抢修任务,确保公路、桥梁正常通行。

在修复过程中,应按规范设置警示标志。

对需要封道修复的,须征得局“三防”指挥部同意后施工。

按照职能划分,由规划建设科负责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分线组建落实。

(1)在役公路抢修组,由区公路与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建落实;

(2)在建公路抢修组,由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建落实。

3.运输保障组

负责提供“三防”期间人员、物资转移的应急车辆和船舶,确保运输环节高效正常。

按照部门职能划分,由局运输管理科负责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分线组建落实。

(1)道路运输组,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负责组建落实;

(2)水路运输组,市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负责组建落实。

4.人员安置组

负责“三防”期间的人员安置和转移,包括安置点的对接(春运期间和突发事件的旅客滞留处置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操作)。

按照职能划分,相关部门分线组建落实。

(1)交通工程项目人员安置组,由规划建设科牵头,区交通运输执法队和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分线组建落实;

(2)通航停泊船只人员安置组,由安全监督科牵头,由市港航执法队余杭大队负责落实组建落实。

必要时,运输保障组负责提供人员转移车辆、船舶。

5.信息联络组

负责“三防”期间信息收发、资料汇总,以及宣传报道。

由局办牵头,由局机关科室和系统各部门参加。

6.后勤保障组

负责“三防”期间值班工作人员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设施。

由局办和局系统各部门分线组建落实。

三、灾害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灾害(I级)

1.市、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

2.市局或区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启动I级响应;

3.因自然灾害造成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上,或区内干线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的;

4.因自然灾害引致死亡(失踪)人数10人以上的公路水路运输事故。

(二)重大灾害(Ⅱ级)

1.市、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

2.市局或区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启动Ⅱ级响应;

3.因自然灾害造成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12小时以上,或区内干线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12小时以上的;

4.因自然灾害引致死亡(失踪)人数3至9人的公路水路运输事故。

(三)较大灾害(Ⅲ级)

1.市、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

2.市局或区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黄色预警信号,或启动Ⅲ级响应;

3.因自然灾害造成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8小时以上,或区内干线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8小时以上的;

4.因自然灾害引致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下的公路水路运输事故。

(四)一般灾害(Ⅳ级)

1.市、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

2.市局或区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发布洪涝灾害蓝色预警信号,或启动Ⅳ级响应;

3.因自然灾害造成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小时以上,或区内干线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4小时以上的。

四、预防和预警

(一)监测与巡查

局系统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建立并实施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三防”安全检查机制,加强技术监测和投入。

要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季节特点,在灾害易发期做好重点风险点、段的监测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排除。

(二)应急物资装备储备

局系统各部门要从“防大灾”“抗大灾”着眼,遵循“合理、有效、便捷”原则,按照“种类齐全,数量充足”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抗灾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筹备。

汛期前做好全面清查和盘库工作,确保应急库存物资设施设备完好,摆放整齐有序。

(三)预警信息通报

局系统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收集各级各地气象等部门发布的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通过钉钉、微信、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话等多种渠道向交通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发布预警信息。

指导、帮助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预防和避险。

五、应急处置

按照“统一领导、条块结合、行业指导、分级响应”的原则,当出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不同程度灾害时,视情启动Ⅳ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

(一)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运转“三防”工作机构,指挥部和值班室地点设在局三楼指挥室。

值班副总指挥发布局系统“三防”Ⅳ级应急响应指令。

2.组建钉钉三防应急指挥群,信息联络组1/4成员自行到岗。

3.局分管安全领导主持召开“三防”指挥部成员会议,传达、研究、部署“三防”应急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4.局安全监督科制定局“三防”指挥部值班人员名单并执行(每日2名,视情调整)。

5.各部门组建并上报应急队伍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至局“三防”指挥部(值班室),并按照下列要求和标准执行:

(1)交通巡查组

要求:

对区内重点水路公路定期巡查,收集、上报问题隐患等异常点位或区域信息,对影响交通通行的点位设置预警设施,并第一时间报送局“三防”指挥部。

标准:

各组建部门1/4力量参加巡查。

(2)应急处置组

要求:

第一时间排除影响交通通行的各种问题和隐患,确保通行正常。

在处置过程中,应按规范设置警示标志。

对需要封道处置的,须征得局“三防”指挥部同意后开展。

标准:

各组建部门1/4力量在岗待命。

(3)运输保障组

要求:

通知相关运输企业(单位)落实应急车辆和船舶,并上传车辆、船舶和人员信息。

标准:

各组建部门1/4应急运力在岗待命。

(4)人员安置组

要求:

负责人员安置点的对接和落实,按要求做好人员安置和转移工作。

要求:

各组建部门1/4人员在岗待命。

(5)后勤保障组

要求:

负责值班和应急队伍人员必要的生活用品。

标准:

按照人员数量购置相应物品。

(二)Ⅲ级应急响应

1.值班副总指挥发布局系统三防Ⅲ级应急响应指令。

2.局“三防”指挥部值班人员增加至每日3名,信息联络组1/3成员自行到岗。

3.在Ⅳ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各外业应急队伍人员增加至1/3。

要求:

局系统“三防”应急队伍全体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随时做好Ⅱ级应急响应准备。

(三)Ⅱ级应急响应

1.总指挥发布局系统“三防”Ⅱ级应急响应指令。

主持召开“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局系统“三防”应急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区防指和市局领导汇报。

2.局“三防”指挥部值班人员增加至每日6名(2名副总指挥和4名指挥部成员),其中1名值班副总指挥和1名指挥部成员前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值班。

3.信息联络组1/2成员自行到岗。

4.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各外业应急队伍人员全员上岗。

要求:

局系统全体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视情取消双休节假日,未经批准,不得出区,随时做好I级应急响应准备。

(四)I应急响应

1.总指挥发布局系统“三防”I级应急响应指令,并与1名值班副总指挥和1名指挥部成员前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值班。

2.各副总指挥负责各分管领域的应急指挥调度。

3.局“三防”指挥部成员全员到岗值班,信息联络组成员全员自行到岗。

4.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取消双休和节假日,除应急队伍人员外,局系统各部门人员自行到岗待命,随时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注:

遇恶劣天气,在严重影响出行安全的情况下,由局“三防”指挥部作出更改应急指令。

(五)应急变更和结束

1.响应级别提高。

市、区气象等职能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趋于严重或预警信号等级提高,或区政府(区防指)、市局提高应急响应等级时,局“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安全副局长决定,提高局系统“三防”响应等级。

2.响应级别降低。

市、区气象等职能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趋于减弱或预警信号等级降低,或区政府(区防指)、市局降低应急响应等级时,局系统“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安全副局长决定,降低局系统“三防”响应等级。

3.应急结束。

市、区气象等职能部门解除气象预警信号,或区政府(区防指)、市局结束应急响应,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局系统“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安全副局长决定,根据“谁启动,谁解除”原则,宣布局系统“三防”应急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通讯保障

局系统各部门要有效运用各种公用通讯网开展应急工作,要建立和及时更新应急组织体系的相关人员电话号码信息台账,确保应急时通讯畅通。

(二)队伍保障

局系统各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特点,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平时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适时做好新老交替,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专业应急抢险队伍的专业素质、体能素质和合法权益。

(三)装备保障

局系统各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原则,根据以往抢险需要,以自备或与相关企业合备的形式,储备常规抢险机具等设备和器材,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要保障应急专用车船的配备,确保抢险急需。

(四)物资保障

局系统各部门要按照“分级储备,定点存放,统一调配”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库和储备物资,并建立台账,定期检查有短缺、失效、破损时及时补充、更新,确保有备无患。

(五)资金保障

在现行体制下,积极争取各方大力支持,筹措必要的“三防”应急资金。

(六)技术保障

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中心系统,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衔接,提高对灾害事态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决策会商和应对处置的能力,加强应急专家组建设,为抢险救援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

七、善后工作

(一)基础设施安全排查

应急响应结束后3天内,局相关部门和涉灾建设单位要对所辖重点路段、航道、港口、码头、桥梁、场站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发现和处置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局报告。

(二)受损工程设施恢复

局相关部门和涉灾建设单位在受损工程应急处置后,应全面清理、整修、恢复原工程建设标准,必要时提高建设标准,确保已修复工程安全无患。

(三)硬件装备物资维护

局相关部门和涉灾建设单位灾后应迅速对应急装备进行检修、保养;对应急物资进行查验、补充;建立补偿机制,对征用的社会应急装备和物资及时给予补尝。

(四)灾害应急损失报告

局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期间上报信息的基础上,在5天内全面准确核实受灾受损和恢复情况。

对较大以上工程修复,责任部门应编制工程修复预算,视情请求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资金支持。

(五)应急工作评估总结

局系统相关部门应认真总结、评估“三防”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做到重大以上应急事件一事一评估、一年总评估,查找“三防”工作薄弱环节,推广“三防”工作先进经验,从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工作程序、应急举措等方面,对“三防”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相关评估工作情况应写入年终安全工作总结。

八、监督管理

(一)培训

局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

重点交通运输单位应建立“三防”应急知识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演练

局各部门根据各自特点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重点工程建设单位、重点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以上不同形式的综合演练或单项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三)奖惩

对“三防”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处置果断,据测准确、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局安全监督科牵头制定和更新。

2.局系统各部门制定的“三防”预案报局安全监督科备案。

3.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和重点运输企业制定的“三防”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局“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预案中涉及相关数量值以上表述的,均包含本数值。

(六)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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