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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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

说明

一、合同的组成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其他文件四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10条,具体内容为:

项目概况、合同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承诺、词语解释、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合同份数。

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9条,具体条款为:

一般约定、甲方、乙方、运维要求、运维服务费的支付、违约、不可抗力、索赔和争议解决。

通用合同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处理设施运维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现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等运维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共计8条,具体条款为:

一般约定、甲方、乙方、运维要求、运维服务费的支付、违约、不可抗力、争议解决。

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处理设施运维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处理设施运维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四)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主要包括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其他文件。

二、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该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和户内化粪池等运行维护服务甲、乙双方签约活动。

II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

一、项目概况 1

二、合同服务期限 2

三、服务费用 2

四、承诺 2

五、词语解释 3

六、签订时间 3

七、签订地点 3

八、补充协议 3

九、合同生效 3

十、合同份数 3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5

1.一般约定 5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5

1.2语言文字 6

1.3法律法规和规章 6

1.4标准、规范和导则 6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6

1.6联络 7

1.7严禁贿赂、受贿及索贿 8

1.8野生动植物 8

1.9知识产权 8

1.10保密 9

1.11费用修正 10

2.甲方 10

2.1甲方代表 10

2.2甲方人员 10

2.3甲方一般义务 11

2.4支付担保 12

3.乙方 12

3.1运维项目负责人 12

3.2项目人员 14

3.3乙方一般义务 15

3.4乙方现场踏勘 17

3.5分包 17

3.6履约担保 17

4.运维要求 18

4.1基本要求 18

4.2运维相关配置 18

4.3运行维护服务的内容 19

4.4审(考)核 19

5.运维服务费的支付 19

5.1预付款(定金) 19

5.2费用结算 19

5.3运维服务费的支付 20

5.4票据 20

5.5支付账户 20

6.违约 20

6.1甲方违约 20

6.2乙方违约 21

7.不可抗力 23

7.1不可抗力的范围 23

7.2不可抗力的通知 23

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24

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5

8.索赔 25

8.1乙方的索赔 25

8.2对乙方索赔的处理 26

8.3甲方的索赔 26

8.4对甲方索赔的处理 26

9.争议解决 27

9.1和解 27

9.2调解 27

9.3仲裁或诉讼 27

9.4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8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29

1.一般约定 29

1.1词语定义 29

1.2语言文字 29

1.3法律 29

1.4标准、规范和导则 29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30

1.6联络 30

1.9知识产权 31

1.11费用的修正 31

2.甲方 31

2.1甲方代表 31

2.3甲方一般义务 32

2.4支付担保 32

3.乙方 33

3.1运维项目负责人 33

3.2项目人员 33

3.3乙方一般义务 34

3.5分包 34

3.6履约担保 34

4.运维要求 35

4.2运维相关配置 35

4.3运行维护服务的内容 35

4.4审(考)核 35

5.运维服务费的支付 35

5.1预付款(定金) 35

5.2费用结算 35

5.3运维服务费的支付 36

6.违约 36

6.1甲方违约 36

6.2乙方违约 37

7.不可抗力 37

7.1不可抗力的范围 37

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37

9.争议解决 38

9.3仲裁或诉讼 38

第四部分其他文件 39

附表1:

运维项目服务对象一览表 40

附表2:

运维项目服务对象大修参考范围 40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项目运维服务及有关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运维项目名称:

2.运维项目区域:

3.运维项目内容:

4.运维项目服务对象:

4.1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共有XX个行政村、XX个自然村,包含处理设施共XX个、受益农户XX户。

其中纳厂处理设施XX个、集中处理设施XX个、主支管总长度约XX米、提升泵站XX座,户用处理设备XX个。

设计日处理能力共约XX吨。

4.2简易设施XX个,公共化粪池XX个(若有)。

4.3补助服务户内化粪池XX个(若有)。

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表1《运维项目服务对象一览表》。

4.4本合同服务区域内新增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若有),纳入本合同服务范围。

二、合同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年。

开始日期:

年月日。

终止日期:

年月日。

三、服务费用

1、本项目签约合同价为:

每年人民币(大写)元(¥: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金元。

年运维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元(¥: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金元。

具体费用明细详见附表1《运维项目服务对象一览表》。

2、本合同服务区域内新增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若有),运维费用另行计算。

四、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移交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运维服务费用。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开展运维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3、甲方和乙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五、词语解释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六、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七、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八、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运维项目

在确定区域内对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若有)进行运行维护的服务项目。

1.1.2运维项目服务对象

运维项目服务范围内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简易设施、公共化粪池,户内化粪池(若有)。

1.1.3服务期限

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乙方对项目的运行维护服务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签约合同价

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运维服务费

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范围内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日期

天:

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时。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法规和规章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规范和导则

1.4.1适用于运维项目的国家、省级标准(导则)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导则),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甲方对处理设施运维的技术标准、处理设施排放标准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导则)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投标文件;

(6)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应采用书面形式、电子文件方式,并应在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址。

1.6.2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方式和送达地点。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方式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电子文件方式通知对方。

1.6.3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址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和电子文件。

拒不签收的,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并承担有可能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7严禁贿赂、受贿及索贿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受贿及索贿或变相贿赂、受贿及索贿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受贿及索贿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野生动植物

在处理设施运维服务范围内发现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含卵、蛋),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上述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野生动植物,乙方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损坏、损害或损伤上述野生动植物,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甲方。

甲方、乙方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发现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死亡或损伤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知识产权

1.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规划、图纸、自行编制的技术文件及其他类似性质的技术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实施处理设施运维所编制的文件、运维过程与结果记录及相关台账资料,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因实施处理设施运维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乙方在使用计算机软件、材料、设备或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材料、设备或工艺等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1.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运维过程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运维合同价中。

1.10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规划、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1费用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的项目具体服务范围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项目具体服务范围清单漏项或缺项的,甲方应予以修正,当期按实调整。

2.甲方

2.1甲方代表

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指定的甲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甲方代表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甲方有关的具体事宜。

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更换甲方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撤换甲方代表。

2.2甲方人员

甲方人员包括甲方代表及其他由甲方指派到处理设施运维现场的人员。

甲方应要求在处理设施运维现场的甲方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环境保护等规定,并保障乙方免于承受因甲方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3甲方一般义务

2.3.1提供运维服务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负责提供运维服务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水电、道路、通讯线路等;

(2)出入运维项目服务对象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手续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运维废弃物的处置点及处置方式;

(4)专用合同条款的其他约定。

2.3.2提供基础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当在移交处理设施前向乙方提供合同范围内处理设施及处理设施运维所必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包括:

(1)提供本合同范围内涉及的所有行政村、自然村和运维项目服务对象情况,以及农户受益情况的详细资料;

(2)提供已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图、主要设施设备质保文件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3)需投入运行但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尽可能提供相关资料;

(4)向乙方提供以往(近一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问题与整改、水质检测报告等主要日常运维记录;

(5)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基础资料。

2.3.3支付运维服务费用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运维服务费。

2.3.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甲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运维服务条件、基础资料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3.5监督责任

乙方产生的以下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履行合同;

2)由于运维不力,造成环境污染被处罚;

3)由于运维不到位导致运维区域在设区市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

4)乙方不配合甲方按规定进行的管理、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等。

2.4支付担保

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支付担保的,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支付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3.乙方

3.1运维项目负责人

3.1.1运维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运维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相关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运维项目负责人经乙方授权后代表乙方负责履行合同。

运维项目负责人应是乙方正式聘用的员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维项目负责人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乙方为运维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乙方不提交上述文件的,运维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甲方有权要求更换运维项目负责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或)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1.2运维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处理设施运维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甲方代表及时取得联系时,运维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处理设施有关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交书面报告。

3.1.3乙方需要更换运维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运维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运维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1.1项约定的职责。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乙方擅自更换运维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1.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更换运维项目负责人通知后,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运维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甲方。

继任运维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1.1项约定的职责。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运维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的项目负责人离开运维项目所在地每月累计超过15天的,应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运维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2项目人员

3.2.1乙方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运维移交通知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乙方运维项目管理机构及运维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主要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专业操作员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运维管理人员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2.2乙方派遣到运维现场的主要运维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运维过程中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乙方更换主要运维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专业操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甲方可以随时检查。

3.2.3甲方对于乙方主要运维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乙方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甲方所质疑的情形。

甲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运维管理人员的,乙方应当撤换。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的主要运维管理人员离开运维项目所在地每月累计超过15天的,应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主要运维管理人员离开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甲方的同意。

3.3乙方一般义务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章和运行维护服务标准(导则),并履行以下义务:

(1)具备与其运维处理设施数量相匹配的企业运维基本能力;

(2)按法律规章和通用合同条款4〔运维要求〕约定完成运行维护服务工作;

(3)应当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4)至少每个季度向甲方报送一次其运维服务范围内所有设施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维服务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水质、水量、处理工艺及设备工况等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并对下一步运维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报告。

(5)按合同约定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大修范围以外的所有运维服务对象的维修工作(运维项目服务对象大修参考范围详见附表2);

(6)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其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因处理设施运维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他人或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8)甲方移交达标设施清单中的处理设施排水应符合省农村污水治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要求,不能达标的运维项目服务对象应保证正常运行;

(9)负责运维废弃物的清掏、收集,并运送到指定地点;

(10)将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运维服务费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不得出现民工集体讨薪或因此产生的维权事件;

(11)按照法律规章、标准导则和合同约定编制日常运维记录资料、问题与整改记录和水质检测记录等,完成相关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和相关管理要求移交或报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

(12)在服务期内承担甲方因法规和工作需要新增的服务内容,产生的费用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13)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4乙方现场踏勘

乙方应对基于甲方按照通用合同条款2.3.1〔提供运维服务条件〕和2.3.2〔提供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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