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区县示范文本).docx
《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区县示范文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区县示范文本).docx(2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区县示范文本)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市级
县级
乡级
1
出生登记
国境内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
(1)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婚后生育的子女,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
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含网上);
(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
(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
4.所需材料:
(1)父母签字的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5.办理时限:
(1)当场办结。
但需调查和年满14周岁落户需审批的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和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渝卫〔2014〕15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2
国境内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
(1)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非婚生育的子女,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
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明确了直接抚养人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
(3)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3.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含网上);
(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
(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
(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
4.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3)非婚生情况说明;(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6)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做亲子鉴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材料。
5.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和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渝卫〔2014〕15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3
国境外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
(1)在我国国境外(含澳门台湾)婚后生育的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在婴儿回国境后,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
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含网上);
(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
(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
4.所需材料:
(1)父母签字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3)出生证明;(4)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5)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6)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7)出生证明、《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结婚证》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8)入境时子女是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5.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但需调查和年满14周岁需审批的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X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4
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1.受理部门: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
(1)在我国国境外(含澳门台湾)非婚生育的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未取得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的,应在婴儿回国境后,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
(2)父母均是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户口。
(3)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3.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含网上);
(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
(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
(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
4.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3)出生证明;(4)非婚生育情况说明;(5)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6)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7)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做亲子鉴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材料。
(8)出生证明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9)入境时子女是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5.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X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5
收养、入籍、定居登记
收养登记
1.受理部门: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
本市户口居民依法收养的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3.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含网上);
(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
(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
(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3)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
(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结;
(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6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落户
1.受理部门: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落户的,应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其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3.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含网上);
(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
(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
4.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以及入籍或复籍批复复印件;(3)有效身份证件;(4)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簿》;(6)如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5.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X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7
华侨回国来渝定居落户
1.受理部门: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华侨回国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先向拟定居地的区县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定居后,在定居证有效期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含网上);
(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
(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
4.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市侨务部门签发的《X市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本人护照;(3)如不在原注销地派出所落户的,还应当提供户口注销证明;(4)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所手续;(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簿》。
5.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X市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X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渝公规〔2018〕10号)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8
港澳居民来渝定居落户
1.受理部门: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
香港、澳门居民回内地来渝定居申请落户的,应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批准定居后,从定居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3.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含网上);
(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
(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
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