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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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doc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

(三)推行清洁生产,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

(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监测网和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HSE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成立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企业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及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审定企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

(五)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

(一)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处长或副处长,设立环境保护科,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二)企业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科长或副科长,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物探、钻井、测井、采油(气)、井下作业、管道集输、炼油化工、工程建设等主要基层生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环保工程师或环保技术员;其他单位应配备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可由技术员兼任。

第十一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协调组织污染治理工程的技术论证及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组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的实施,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五)提出环境保护培训计划,协调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六)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企业计划、财务、生产、设备、科技、人事、监察、思想政治、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贯彻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企业年度计划,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审定企业财务预算中的环境保护投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所需成本,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二)生产、设备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2.组织制定生产作业和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三)工程技术、科技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落实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措施;

2.负责将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四)人事劳资、监察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网络建设,组织落实全员环境保护培训计划;

2.负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分,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六)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1.协助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2.参与环境保护先进评选工作。

第三章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决策、生产、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环保责任人,实施生产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定期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每个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员工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岗位职责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企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和相应投资。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企业应当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

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当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合同委托方应当在合同中将环境保护信息清晰传达给合同受托方,并对受托方履行环境保护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环境风险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计划,应当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海外投资、并购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制订项目环境保护计划。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项目环境保护计划传达到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章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废物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

(一)预防:

从工艺、原材料、设备等源头消除或最小化废物的毒性和数量;

(二)再循环:

对废物进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

(三)处理:

通过对废物进行有效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

(四)处置:

采用环境友好且可靠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企业应当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的责任人。

对于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操作规程中应当有明确的污染物控制和排放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

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第三十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第三十一条生产装置开停车和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当制订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有效处理处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三十二条外委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第六章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油气资源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降低或减少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勘探、开发及其它生产作业的,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

第三十五条从事生产作业的企业基层单位应当制订并实施HSE“两书一表”(即:

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执行环境保护方案,防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涉及环境敏感区生产作业的HSE“两书一表”,应当经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企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区域进行油气资源开发和管道建设等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七章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涉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放射源的采购、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准购证和注销手续。

进、出口放射性物品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许可,并报总部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放射作业场所应当划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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