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组织化规范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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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组织化规范化管理办法
为积极有效推动渔船组织化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渔船组织化规范化管理政策和资金分配公开、公正、透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渔船组织化规范化管理有关政策和资金(以下简称政策和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参与渔船组织化规范化管理的公司发展,加强对渔船的管控,进而最大程度防范和制止渔船违法违规行为。
政策和资金分配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全程公示制度,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资金分配完全透明,坚决避免实施过程中选择性分配的现象发生。
二、政策和资金分配考核对象
参与渔船组织化、规范化管理的渔港公司。
(各渔港服务公司应当制定内部考核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分配规则,并经市渔业管控工作专班审核)
三、政策和资金分配考核指标
(一)涉海涉渔政策和资金(2021年度不低于8000万元)
1、政策指标:
①鱿鱼专项捕捞指标。
②涉韩入渔指标。
③其他涉海涉渔政策性指标。
2、资金指标:
①每年整合的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一般转移支付项目资金。
②减船转产项目资金。
③用于捕捞渔船及船上防污消防、救生、通信、智能定位与监控导航、生产生活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国家渔业发展补助资金。
④用于渔港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的国家渔业发展补助资金。
(二)信贷政策
用于购买渔船相关的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90个基点。
(三)省新动能基金
省新动能基金与我市合作设立渔船组织化规范化管理基金。
(四)信用政策
用于参与渔船组织化规范化管理的个体船东先进典型。
四、政策和资金分配考核标准
1、基础项。
政策和资金指标的80%,分配给参与组织化规范化管理的渔港公司,用于支持渔港公司发展。
主要按照公司纳入渔船的功率和规模,按比例进行分配,对纳入高风险渔船的公司按照1:
1.5的比例核算功率。
对未纳入组织化、规范化管理的渔船原则上取消指标分配资格。
2、创新项。
政策和资金指标的10%,用于渔港公司在渔船管理中的典型做法类奖补。
主要对渔港公司在推进渔船组织化、伏休管理以及捕捞生产监管中的典型做法,在抢险救灾、渔船进出港管理以及各类现场会观摩点的筹备等情况进行奖补等。
3、贡献项。
政策和资金指标的10%,用于渔港公司在渔船管控中的贡献类奖补。
主要对渔港公司参与渔船管控实施的“三无”渔船扣押、渔船规范化整治等进行贡献类奖补。
4、扣减项。
对渔港公司落实渔船管控等各项工作不力,对公司内部政策和资金分配不均等进行奖补扣减。
对在伏休管控、转港坞修、鱿鱼专项、大风避港、渔船召回等工作中落实不力,公司内部在政策和资金分配上不均、不公等情况进行奖补扣减或取消。
5、否决项。
对发生涉外违规、较大安全事故、休渔期群体违规等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奖补政策和资金。
另,信用政策主要对积极参与渔船组织化、规范化管理的个体船东先进典型,给予个人信用奖励5分,具体按照市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组织单位和考核安排
1、由市渔业管控工作专班牵头,组织农办、财政、海洋、审计、司法、金融、信用等部门,做好政策和资金分配、考核等工作,对各公司管理渔船情况以及执行上述扶持政策的公平性、透明度实行监督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调整分配扶持政策。
2、在涉海涉渔政策资金、信贷政策、省新动能基金以及信用政策等分配后,执行前,开展针对政策和资金分配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执行情况的考核。
并于每年12月中旬组织一次年终考核。
3、所有政策和资金的分配,执行中一旦发现暗箱操作,取消当年度和下年度的扶持政策、资金。
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或者以权谋私、以职谋利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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