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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

公民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现象的一部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

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

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本文将以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和成因分析为线索,阐述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对如何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出了自己的建解。

关键词:

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依法治国法制建设普法教育

法律,作为奠定于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的理想治国方略,其关键不只在于完善社会制度,更在于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内含的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的要素和取向。

“立法所表现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其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及价值才是筋骨和精髓”。

真正的法律乃是以理念为灵魂和统帅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统一体。

“只有当这些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法律的理想才能变成现实”。

社会人民对法律的普遍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

因此,必须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注入法律的理念,使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更坚实可靠的支撑。

除此之外,还需要民主的制度、政治体制以及法律思想文化等一系列条件有力配合。

其中法律思想文化基础是公民中贯彻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条件,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以适当的法律思想文化背景为基础。

法律意识是构成法律思想文化基础的核心,对公民思想的贯彻以及依法治国实践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它同时也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且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法律秩序才得以完整创立。

一、法律意识的结构

(一)公民法律意识的结构

分析和认识公民法律意识的结构,是深刻理解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是由法律情感、法律认识以及法律理念三个部分构成的。

1、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

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

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

2、法律认知

法律认识是公民对法律现象,主要是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

由此看出,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与把握,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

从而使主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即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同时比较准确地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行为的合法性。

3、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追求的法律理想和信仰。

它作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它摆脱了对现存法律制度自发的直观心理体验和认知的局限,是公民1

关于法的心理状况的上层理性境界。

二、法律意识的内涵由三个因素构成第一,知识因素:

即人们在学习和实践法律过程中所获得的法律信息,即法律认识、法律思想和观点等。

知识因素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是法律意识的中心内容,对于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第二,心理因素:

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包括法律感情、法律态度、法律评价等。

心理因素是人们活动的心理基础,与知识因素具有相辅相成关系,并能创造守法的高度心理倾向和气氛,从而影响行为因素。

第三,行为因素,是人们行为的法律动机,包括人们行为的动机、意向、准备、意愿等,它集中反映知识因素和心理因素,并直接与人的意志、立场、及要达到的一定活动目的的心理相联系,是活动的内在动力。

三、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作用

法律的建立必然要求法律意识培养的率先确立,并且应当将法律观念内化为相应主体的自觉意识——法律意识。

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治国的建立。

因此,塑造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中国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

(一)公民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源头

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确认和保护什么利益、需求,限制什么需求与主张,往往根据的是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认知以及法律理念构成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

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意义重大,法律意识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

(二)公民法律意识对严格执法、守法有重要作用

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即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

在社会生活中,大至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小到个人的生活、学习,如公民依法纳税,签订各种合同等,都是公民法律意识支配公民做出的。

因此,公民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法律活动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活动的潜在原动力。

卢梭说过: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三)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实行民主和监督机制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就是让公民参与社会政治、国家事务管理,并依法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即实行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但在现实中,公民能否积极踊跃地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还得看公民的法律意识,看公民在合理、合法的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是否具有权利主张精神和护法精神。

权利是公民实现其意志、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

对权利的要求、行使和维护,就会促进公民积极参政、议政,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公民法律意识将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治、国家管理,有利于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四、目前公民法律意识薄弱表现

(一)在中国还存在大量的文盲、半文盲,由于缺乏科学文化教育,文化素质低下,因而法律意识也非常淡薄,甚至是“法盲”。

我国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都不高,法律素质就更低。

在农民的意识里,法律只会约束人,而不会保护人。

他们惧怕法律却不懂得自觉遵守法律,更谈不上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

农民工的工资遭受盘剥、拖欠和克扣,是近年来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的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9400万农民工中有72%的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拖欠金额达1000多

亿。

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挤压了农民工的生存空间,直接影响着农民工的基本生活。

但是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农民工真正利用法律手段来索要工资的却很少,大多数农民工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上访,就是不懂得诉诸于法律来解决问题。

根据媒体对1500名农民进行法律素质调查时,其中有一项问道:

“当你受别人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

(1)法律

(2)关系。

”其中想到法律的尚不到20%。

可见农民的维权意识还很差。

我国是一个农民大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农民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因此要想培养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农民是重点。

必须对农民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在我国也有知识阶层的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不够全面、完善,对法律的适用不当或对法律的认识不深。

特别是现代的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律认识都只有一点皮毛。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达,经济的飞速发展,受电视、网络中不良信息的影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多。

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以超过两位数的百分比递增,平均达到l2%以上,犯罪总量持续增长,犯罪类型呈扩展式发展。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多样,涉及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投毒等共13类。

其中,以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和盗窃为主,占少管所青少年的94.01%。

而且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犯罪突出、暴力倾向严重等特点。

据某市对3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明,结伙犯罪有21件,占70%,从14岁到17岁,结伙作案比例与年龄增长成反比,其中14岁的少年作案结伙率为100%。

近年来,青少年网络犯罪也越来越多,而且具有较强的预谋性和策划性。

由此可见,我国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很低,急需增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对祖国的前途命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没有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就不可能实现,而且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当从小做起,因此,培养与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些执法者却未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导致执法效果和形象欠佳。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领导干部违法乱纪、腐败犯罪等问题大量地被揭露出来。

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18241件,其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623件。

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

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比上年上升137.6%。

这说明,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没有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存在于他们头脑中的还是权大于法。

他们认为,法针对的是百姓,对他们是没有约束的。

领导干部是社会公众榜样,他们如果是这样的认识和行为,将会使法律丧失权威,使社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任,从而直接影响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许多文化也随之进入我国,许多非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思想也影响了一部分公民。

(五)尽管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十几年了,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大国,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

五、如何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公民法律意识作为现代依法治国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既可呈现为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也可以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

在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主要依靠政府推进实现法治的国家,要培植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第一、随着我国国民教育和素质的普及提高和普法教育的深入发展,对全体社会成员要全面进行更深层面的法律意识教育。

要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懂得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必须依法行为。

第二、要继续完善各个领域中的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具有严密性和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现代社会生活的运转。

这种法治社会环境必然“感染”及于每个社会成员,形成普遍的、更具深层面的法律意识。

建立健全现代化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机制。

使执法者意识到其必须依法行政,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是管理社会和为民服务的行政,消除以法治百姓的传统观念;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及其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司法人员树立严明司法的意识。

为此,国家必须逐步完善公务员考试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选拔高素质和相当懂得法律知识的人任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公职。

第三、强化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的法律宣传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传播于全社会。

要经常不断地运用各种典型实例,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有益的实例,向社会各个角落进行传播,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升华于这种法治氛围之中。

第四、不断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自治。

要进一步消融国家优位理念,逐步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

要在加强基层民主自治体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独立于政府及其它权力机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努力建成一个健康发展的公民社会,使公民在自治中培养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样重要的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市场经济对规则的需求,市场主体对权利意识的发育和扩张都为法律意识的成长准备了土壤。

从历史上看,正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制,促进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式。

六、小结

基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表明,大力培养和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不可松懈的计划。

法律是有一定成本的,不投入就难有回报。

一个国家对执法和司法的投入毕竟要受综合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执法和司法投入的不足,只有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望缓解或最终解决。

因此,立法相对容易,而法律的完全实现尚需一段过程,中国的依法治国自然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

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刘旺洪教授有深入的调查与研究。

他认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转型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观念逐渐解体,而现代法律观念逐渐生成的过程”。

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为中国人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进程;另一方面,社会结构的转型期所具有的矛盾性又使法律意识在现代化过程中呈现出过渡转型时期的特点,具有多元性和矛盾性,中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在诸多方面还不成熟,对法律的性质、功能、态度和信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偏颇之处。

在面对全球性法律实践时我们表现出诸多准备不足,从跨国民事损害赔偿到国际性的对华反倾销案,我们显得有些茫然失措,不同的语言环境、文化氛围、法律背景,使我们体会到走出“乡土中国”之后沟通的尴尬。

一个不了解国际性通行规范、不具备国际性法律素养的群体,很难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求得生存并赢得利益。

因此,在新世纪里我们应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文化的变迁而加大法律意识的变革力度,只有当全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养成、法律素养提升的时候,依法治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页

2、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学刊》1999年第3期第63-66页

3、张璐《实现法治必须注重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第62-64页

4、程东:

《论法律意识》1999年1月http:

//

5、李步云刘士平《论法与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70-79页

6、刘旺洪.法律意识论.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第288-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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