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教学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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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教学提纲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

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又称罗马法系五大法学家:

指罗马帝国时代五位法学家,乌尔比安、帕比尼安、保罗、盖尤斯、莫迪斯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

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

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1、制定法:

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

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

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

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

6、国际条约和协定;

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

5、规章:

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

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

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

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

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

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

有公布之日生效;先公布后生效;条件成就即生效。

(2)法律的失效时间:

包括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

具体有:

因期限届满而失效;新法生效旧法同时废止;因完成其历史使命而失效;发布废除令。

(3)法律溯及力: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现代法治的一般原则是:

法不溯及既往。

但各具体部门法有不同。

我国刑法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民法上实行“有利追溯”。

3、法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区域内有效。

法律的空间效力主要有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

我国法的域内效力有三种情况:

1)中央法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地方法只在部分地区有效;3)有些中央国家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本身限定只在特定地区有效的,只在该地区有效。

我国法的域外效力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确定。

4、法的事项效力关涉以下几个原则:

法律的事项效力通常是指法对主体所进行的哪些行为、事项、社会关系有效力。

法律的事项效力关涉以下几个原则:

(1)、确定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原则

(2)、一事不再理原则

(3)、一事不二罚原则

(五)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形态非常之多,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处于变化之中。

常见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有:

(1)物:

并非一切物可以成为一切法律关系的客体。

哪些物可以成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由法律加以规定。

在我国,有四种物不同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进入流通领域。

(见教P117)

(2)人身、人格

(3)行为

(4)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无体物)

(5)信息(如情报、资讯等)

书上:

有以下三种:

1、物。

2、非物质财富。

3、行为和行为结果。

(六)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行为和事件。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按照作用时间的长短,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状态)。

4、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七)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律责任的承担有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

主动的法律责任承担由责任主体自动实现,被动的法律责任承担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等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实现。

承担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惩罚(法律制裁):

即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这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具体包括四种: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二)补偿:

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方式。

具体包括两类:

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又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三)强制:

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

(八):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主要有:

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协议或意定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8、不可抗力免责;9、赦免。

(九)法律解释的分类:

1、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

3、行政解释。

(十)行政法和行政法规概念的区别:

1、效力等级不同:

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不是具体的法典,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一般称某某法,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效力低于行政法,一般称某某条例。

2、行政法与行政法规因制定的主体不同,行政法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十一)法律体系划分标准:

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

二、名词解释。

(共考5个)

1、法律规则:

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行为准则、标准。

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这使它与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区分开来。

2、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3、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4、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

5、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6、权利能力:

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7、行为能力:

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8、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9、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10、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11、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三、简答题。

(共考5个)

(一)、法的基本特征:

概念: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法律行为规范系统。

补充:

注意法与道德的关系。

1、法与道德相区别.2、

(二)、法与道德相联系。

注:

上述特征需加以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意义(功能):

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三)1.为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有指导意义,同时保证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

2.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遵守,是正确理解、解释法律和进行法律推理的保证;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判案依据,以防止严格执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

4.法律原则可以限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法律的适用符合法律的目的;

5、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四)法的特殊分类:

概念:

法的分类泛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五)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实体法与程序法6、公法与私法

7、普通法与衡平法

(四)法的渊源的种类:

法的渊源是指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

它由资源性要素、进路性要素、动因性要素三项基本要素构成。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定法:

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

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

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

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

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五)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方式: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果法的效力冲突不能按照一般原则予以处理,只能采取特别方式。

例如: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之间及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六)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的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不等于是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3、损害结果:

包括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的损害。

损害结果必须是由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

因此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

4、主观过错:

指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也是确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分类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性质),将法律责任划分为四种:

1、民事责任:

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财产责任。

2、刑事责任:

主要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3、行政责4、违宪责任

(八)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概念:

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要求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4、责任自负原则:

刑事责任自负,但在民事上这不是绝对的。

5、责任公正原则。

(九)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

按照责任主体是主动地还是被动地承担法律责任,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两种方式。

1、自觉履行.自觉履行是指责任主体在法律认定之后主动向权利人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

2、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责任主体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

包括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

(十)法律解释的意义:

(1)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2)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

(3)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4)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5)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十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联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它们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而且都担负着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所以二者的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

  区别:

(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调整的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2)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行为之间的界限:

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它一般地也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因而这种行为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但是,并非所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

概念:

法律执行,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有以下几个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合理性原则3、信赖保护4、效率原则

注:

答题时请大概解释下。

(十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是治国的一种原则和方法,强调的是在治国的方式中的主导地位。

是法的价值理念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综合体。

人治是依靠一个或几个贤明的领导人治理国家的方法。

国家的一切都依靠统治者的贤明上,同时排斥法治,造成法律的虚无主意。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3、政治和观念的基础不同。

注:

答题时请大概解释下。

(十四)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意志性”。

理解法的阶级性时注意:

1、法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

法的创制离不开立法者的意志;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不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即使有些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条款,也是劳动者斗争的结果,不可能反映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法反映的是体现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某个成员某个阶层的意志,更不是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性;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制约性”。

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时注意:

1、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社会生产方式等;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2法的内容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根本(最终)意义上说的,并不等于说其它社会因素对法的内容没有影响。

社会的政治体制、民族的传统、阶级力量对比状况、国际形势等都会对一国法的内容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正因如此,才形成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的法出现不同特点。

注:

请结合自身情况从以上几点论述。

四、论述.(共考1个。

(一)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基本要求):

1、建立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实现依法行政

3、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

4、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5、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6、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制度

7、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

8、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注:

请结合自身情况从以上几点论述。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

有以下几点内容:

1、依法治国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执法为民。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执法为民的内涵:

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公平正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

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5、党的领导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注:

请结合自身情况从以上几点论述。

五、案例分析题。

(共1题,略。

注:

以上内容均为老师所述要点。

如有不尽之处,请指正。

谢谢。

上述内容来自老师PPT和书本(黄皮法理学)以及XX。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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