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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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桂城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
肇庆市鼎湖区桂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肇庆市鼎湖区桂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肇庆市桂城片区的土地开发控制和城市规划管理,保证《肇庆市鼎湖区桂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文本。
第二条规划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3)等。
2、地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划:
《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肇庆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肇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珠三角城际轨道站场TOD综合开发规划(第一批)鼎湖站》、《肇庆市鼎湖区城区竖向、排水专项规划》等。
第三条本次规划范围西起民乐大道,东至西江边,北以凤凰大道为界,南临莲花路,规划总用地约7.92平方公里。
第四条本次规划期限为:
2012年——2020年。
第五条本规划是肇庆市鼎湖区桂城片区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肇庆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肇庆市鼎湖区桂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本与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七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肇庆市城乡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本规划经肇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章规划目标和控制框架
第九条本规划区规划建设的总目标是:
以“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适应鼎湖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城市公共空间品质和土地开发效率提升为线索,塑造具有鼎湖地方特色的城市形象,把桂城片区建设成为功能复合、充满活力、富有特色的新城市中心区。
第十条本规划区功能定位为:
1、区域协调发展、功能对接、配套完善的城市服务之核;
2、生态和谐、富有活力的城市展示之窗;
3、强化服务配套、功能复合的城市产业动力引擎;
4、高效、便捷、顺畅的城市交通枢纽。
具体表现为:
片区重点发展商贸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旅游服务及居住功能,以城市服务性产业为主导,整合旅游资源优势带动服务业发展,并以轨道车站为中心,建设多模式交通换乘枢纽及功能综合、配套完善的生态社区。
第十一条本次规划主要理念为:
1、区域协调理念;
2、生态城市理念;
3、用地混合理念;
4、TOD开发理念。
第十二条本次规划主要原则为:
1、整体协调,突出特色原则;
2、生态提升、可持续发展原则;
3、尊重现状、弹性控制原则。
第十三条规划控制框架:
本次规划的土地利用采用“管理单元——街坊——地块”三级控制框架:
第一级主要以功能分区和城市主干道为界,划分为2个管理单元;第二级以地区道路为界,为一个基本的交通与功能活动单元,称为街坊;第三级划分根据地块性质特点和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细分,称为地块。
第十四条控制方式:
地块控制为基础,街坊控制为弹性,管理单元控制为规划技术保障。
1、地块为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控制单元,地块中的规划建设项目不得违反地块规划控制要求;
2、土地出让以街坊为单位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各地块的规划控制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若开发建设单位在满足街坊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提出新的街坊详细规划方案,并且能够表明方案对城市功能与环境品质更为有益,通过专家论证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程序审批后,可按规划方案实施;
3、规划实施项目突破街坊控制要求时,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满足管理单元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对所在管理单元分区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通过专家论证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程序审批后,各街坊与地块可按新的规划控制要求控制。
第十五条地块划分及编码:
按照上述地块划分与细分的原则,本规划区共划分为2管理单元38街坊239地块。
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方式,如地块A-13-01由地块所在的规划管理单元编号A和街坊代码13组成,其中末位的01为细分地块代码。
第三章规模及综合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六条用地规模
规划总用地面积:
791.62公顷;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780.27公顷。
绿地总面积102.02公顷,人均绿地面积6.8平方米/人。
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比例见“附表一桂城片区规划用地平衡表”。
第十七条人口规模
本片区规划常住人口为15万,配套人口(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可容纳人口)上限控制在20万人以内。
第十八条综合经济技术指标
本片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780.27公顷,规划总建筑量约为1549.30万平方米,规划毛容积率为1.98。
表1:
桂城片区规划建筑总量一览表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780.27公顷
总建筑面积
1549.30万平方米
其
中
居住用地建筑面积
988.84万平方米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面积
76.30万平方米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面积
465.93万平方米
交通设施用地建筑面积
12.40万平方米
公用设施用地建筑面积
5.83万平方米
常住总人口
15万人
第四章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土地使用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至中类;个别地块分至小类。
包括了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非建设用地(E)等。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适建性与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兼容性与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性范围见“桂城片区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及“附表三桂城片区规划地块适建性控制表”。
具体地块用地兼容性范围详见“附表四桂城片区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性质的执行规定
1、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2、对于在本规划实施前已批设计条件的地块,原则上地块控制指标可按照已批设计条件控制;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或闲置未进行建设超过有关规定期限时,必须与本规划确定的地块控制指标相符。
3、在执行本规划中所规定的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他有关法则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规定。
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由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组成,以上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建筑面积补偿奖励
建筑基地为公共空间提供开敞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建筑面积补偿规定要求增加建筑面积,但累计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规定建筑面积的20%。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执行规定
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
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
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且符合兼容性规定的。
第六章“四线”控制规划
第二十五条黄线控制规划
本规划确定的黄线是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本规划区黄线控制范围:
(1)主要包括客运枢纽、轻轨站、广场、公共交通设施、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供电设施、通信设施、垃圾处理等用地,面积共计约15.35公顷,其中公用设施地块面积约3.05公顷。
(2)供电设施用地黄线控制在B-e17-03地块用地边界线;
(3)通信设施用地黄线控制在B-5-04地块用地边界线;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黄线控制在A-36-08地块用地边界线;
(5)消防站黄线控制在A-36-06、B-e17-02地块用地边界线;
(6)轻轨、客运枢纽用地控制在A-29-03、A-29-02地块用地边界线,公交首末站用地控制在A-28-04、B-4-04地块用地边界线;
(7)加油站用地控制在A-34-06、B-e17-01地块用地边界线;
(8)城市广场、社会停车场库用地黄线控制在各自所在地块用地边界线。
(9)排水泵站用地黄线控制在A-36-07地块用地边界线。
2、黄线管制基本要求:
(1)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2)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3)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蓝线控制规划
本规划所确定的蓝线是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1、本规划区蓝线控制范围:
(1)本规划区蓝线控制范围主要包括观砚湖、观砚大道景观水系、石咀渠、丰收渠等水域用地,面积共计约19.55公顷。
(2)观砚湖:
蓝线控制以规划观砚湖控制范围为界,面积约10.09公顷;
(3)丰收渠:
蓝线控制以规划丰收渠城市水景渠控制范围为界,宽度10~20米;
(4)石咀渠:
蓝线控制以规划石咀渠城市水景渠控制范围为界,宽度10~25米;
(5)观砚大道中央景观水轴:
蓝线宽度控制为15米。
2、蓝线管制基本要求:
(1)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2)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
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3)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第二十七条绿线控制规划
本规划确定的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1、本规划区绿线控制范围
(1)本规划区绿线控制范围主要以由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绿线构成的永久性绿线为主,面积共计约97.89公顷。
(2)城市公园绿地主要包括观砚湖公园、社区公园、滨水公园、蚬壳洲遗址公园以及小区级成片公共绿地等,其绿线控制在各自所在地块用地边界线。
(3)街头绿地主要包括道路、景观水渠两侧绿化景观带。
沿观砚大道两侧控制29.5米绿化景观带、沿中央水景渠两侧控制26.5米绿化景观带;沿主要道路两侧绿线控制具体要求为:
科技大道控制30米,凤凰大道(位于科技大道西段)控制30米、凤凰大道(位于科技大道东段)控制15米、沿江大道控制20米,沿星湖大道控制15米;沿水景渠控制10~20米绿化景观带。
(4)防护绿地主要为沿双龙路东侧约15米控制范围内作为现状220KV高压走廊的绿地。
(5)单位附属绿地指在规划区内的各个单位用地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划定的绿地。
其绿线为临时性绿线,具有经常可变性,故不具体划定其绿线控制范围,单位附属绿地面积须满足地块绿地率控制指标及相关规范要求。
2、绿线管制基本要求:
(1)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城市绿线内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绿地并按照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以补偿。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4)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5)城市绿线范围内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紫线控制规划
1、本规划区紫线控制范围
主要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位于A-36-11地块的蚬壳洲遗址,用地面积11990平方米。
2、紫线管制基本要求:
(1)对规划划定的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肇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2)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迹,维护街区传统格局的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护原有外形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
(3)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对历史文化风貌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拆除、开发;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风貌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4)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九条规划基本遵守上层次总体规划布局,结合本次规划功能布局情况,在保留上层次规划主要骨架路网基础上,对规划区内支路系统作进一步的细化。
各等级道路红线宽度及断面组成详见“道路系统规划图”及“道路断面规划图”。
第三十条规划区道路主要分三个等级:
主干道、次干道及支路。
第三十一条规划城市主干道为“四横两纵”的结构。
“四横”指观砚大道、凤凰大道、创业路和莲花路。
位于鼎湖区中心东西向的观砚大道,红线宽度(含中央绿化景观带)控制108米;凤凰大道红线控制在50米,两侧各控制30米(科技大道东段为15米)宽绿化带;创业路红线宽度68米;莲花路红线宽度45米。
“两纵”指星湖大道(原321国道)和科技大道。
星湖大道道路红线控制在68米,两侧各控制15宽绿化带;科技大道道路红线控制在60米,两侧各控制30米宽绿化带,规划区内科技大道路段中间预留架设11.8米宽城际轻轨线路用地。
观砚大道作为综合性景观大道,兼有区域交通、景观与服务等综合功能,是城市重要景观轴线。
第三十二条城市次干道可以概括为“五横七纵”,“五横”分别为新广路、平湖路、宝鼎路、规划站前路RA-08、同兴路;“七纵”分别为民乐大道(东怡路)、顺景路(为民路)、振兴路、桃洲路、双龙路、规划路RA-05和沿江大道。
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一般控制在30~45米。
第三十三条规划区内主要道路采用平面交叉形式,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口采用信号灯管理和渠化交通管理两种方式,在道路交叉口宜增加右转弯车道,支路与主干道交叉口宜采用禁止左转弯通行方式。
第三十四条规划区内自行车系统:
在观砚大道、科技大道、振兴路、民乐大道、创业路等道路以及水景渠的两侧,西江堤围和观砚湖公园周边区域规划设置自行车健身道,并与片区外围的罗隐涌、砚阳湖、长利涌的滨水自行车道相连,最终接入肇庆市绿道网,串联整个城区的自行车系统。
第三十五条规划区内步行系统:
形成以观砚大道、观砚湖公园、轻轨站及客运综合枢纽、滨江绿化带为核心,向周边放射,渗透至各个居住社区的休闲步行网络。
第三十六条依托城际轻轨鼎湖站场打造片区交通枢纽,邻近地块优先布置各类交通接驳设施和集散广场;站场周边形成以城际站点为中心的连续、立体步行网络,站场及周边物业机动车出入口宜设置在周边次干路及支路上。
第三十七条规划设置7个公共停车场,均衡分布于桂城片区中,总面积3.83公顷,可提供停车位1280个;另在客运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地区设置地下停车场,满足市民停车换乘需要;此外,鼓励其它地块(如居住、商业、商务办公等用地)的停车配套设施对外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规划主要设置3处广场,分别是城市文化广场、旅游码头集散广场、社区广场等。
规划区广场总用地面积约4.13公顷。
此外还划定若干商业步行广场。
第三十九条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控制要求:
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道路外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为市政管线和绿化专用,退让红线内不得建设地面或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除外);退让红线内的市政管线设置应优先满足城市和片区需要,其次才可以考虑地块配套管线的设置;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后者应无条件服从前者。
第四十条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道路纵坡、污水、雨水排放以及工程管网布线等要求,统一采用珠基高程,道路纵坡应保证在0.2%-3%之间。
第四十一条规划区内部各地块的交通出入口必须遵守《管理图则》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划区内各地块按《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满足《管理图则》对停车位的要求。
第八章绿地景观规划
第四十三条规划绿地面积102.0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3.1%。
其中水域蓝线控制范围面积19.55公顷。
第四十四条桂城片区的绿地系统结构可概括为“一轴三带多园”。
景观轴线、市级公园、社区公园、滨水绿地、街头绿地与河渠水网各有特色,相互串联,构成了桂城片区层次分明、内容丰富的生态绿地体系。
第四十五条绿化景观轴:
依托于观砚大道,在路中和道路两侧布置线形绿地,东西向分别连接观砚湖公园和人民公园,作为鼎湖城区展现“山、湖、城、江”城市格局的窗口。
第四十六条滨水绿地:
根据桂城片区现状河渠分布,规划部分保留石咀渠、丰收渠水道,并增设景观水渠,保证水系的连续性;河渠两边设置宽度为10~20米的景观绿带。
与坑口片区控规相协调,将沿江大道调整到堤围下,桂城片区西江沿岸及江滨堤规划为滨江绿化带,规划丰富多样的公共活动场所,形成城市景观岸线。
第四十七条公园绿地:
规划主要形成3处公园:
观砚湖公园、砚壳洲遗址公园、滨水公园,另设置多处社区公园、街角公园。
第四十八条道路绿带:
现过境路321国道(星湖大道)道路两侧规划各控制15米绿化隔离带;科技大道两侧规划各控制30米绿化景观带;沿江大道控制20米宽绿化带;凤凰大道于科技大道以西段控制30米绿化景观带,于科技大道以东段控制15米绿化景观带。
第九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四十九条规划区内的配套设施详见“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各地块配建设施详见图则。
第五十条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的配套公共设施的位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图则中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广东省及肇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表2:
桂城片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
设施名称
所在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公顷)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注
幼儿园
(16个)
A-17-03、A-19-01、A-21-02、A-26-06、A-33-01、A-35-01、A-36-01
B-1-05、B-4-02、B-7-03、B-9-03、B-10-02、B-n2-07、B-n3-02、B-n4-06、B-e18-06
9-18班
约0.45~0.65公顷
2400-5800
服务半径一般为300米以内;托儿所宜与幼儿园合设,应保证每班不少于60平方米的室外游戏场地;
3班和3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
小学
(4个)
A-20-03、A-26-03、A-36-04
B-n4-05
24-60班
用地面积14-17㎡/座
建筑面积生均9㎡以上
服务半径一般为500~800米以内,独立占地
中学
(3个)
A-17-02、A-36-03
B-n1-01
36-90班
用地面积为18-21㎡/座
建筑面积生均12㎡以上(有寄宿学校,按住校生算,每生增加4㎡)
服务半径一般为1000米左右,独立占地
医院
(2个)
A-35-05
B-1-07
1~3公顷
建筑面积:
60-70㎡/床
应独立占地,设置于交通方便地段,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处)
A-16-06
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不少于1000平方米
在设置有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
社区卫生服务站(5处)
A-13-05、A-26-07、A-30-05
B-n2-01、B-e18-06
——
150
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可结合居委会或其它建筑进行设置。
文化活动中心(1处)
A-16-04
4000~6000
5000~6000
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新华书店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
文化活动站(8个)
A-26-05、A-34-02、A-36-02
B-7-03、B-10-04、B-n2-02、B-e17-04、B-e18-06
——
1500-3000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居民健身设施(12个)
A-21-02、A-25-01、A-26-12、A-32-01、A-34-07、A-36-09
B-1-04、B-3-06、B-7-03、B-11-01、B-e17-06、B-e18-06
1500
宜结合绿地安排。
宜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
肉菜市场
(8个)
A-16-02、A-20-05、A-26-11、A-34-03
B-2-03、B-5-07、B-n3-03B-e18-05
——
2000-2500
新区肉菜市场宜独立用地,老城区允许结合非居住建筑设置。
肉菜市场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应保证全部或一半以上面积设置在首层,且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禁止露天设置。
养老院
(1个)
A-20-02
0.34
独立占地,已建。
居委会、警务室
(11个)
A-13-01、A-16-01、A-28-05、A-32-01、A-36-02、A-34-09
B-1-08、B-3-04、B-n1-02、B-n3-01、B-e18-04
——
300
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表3: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一览表
名称
所在地块编号
数量
设置规模
备注
变电站
B-e17-03
1
广利变电站,
邮政所
A-15-01、A-28-05、
2
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
业务包括电报、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
消防站
A-36-06、B-n17-02、
2
加油站
A-34-06、B-e17-01、
2
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雨水泵站
A-36-07
1
现状扩建,提升雨水抽排容量
水闸
A-36-07、A-25-01、观砚大道
3
中型垃圾转运站
A-36-08
1
独立占地,用地面积不少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