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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设备合同协议书.docx

自动化设备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为供货方,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与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定合同协议书:

1、本合同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效力:

2.1中标通知书;

2.2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3合同条款;

2.4投标报价书;

2.5技术文件

2.6投标报价表

2.7技术协议

2.8履约保函

2.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3、卖方保证按照协议第2款所列的全部文件的规定,交付合同设备,承担上述文件规定的卖方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4、买方保证按照协议第2款所列的全部文件的规定向卖方支付货款,承担上述文件规定的买方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5、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合同协议书于年月日,在签订。

7、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壹份。

监督管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买方:

卖方: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专用合同条款

1.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买方”是指。

(2)“卖方”是指山。

(3)“合同”指由卖方和买方(以下简称“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

(4)“合同设备”是指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5)“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已经充分和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该价款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

(6)“验收”是指合同设备达到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接受。

(7)“保修期”是指自验收之日起,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给予的保证,保修期内卖方负责纠正或清除合同设备出现的缺陷。

1.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1.3合同范围

1.3.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出售合同设备。

供货范围、合同设备的数量、单位、技术型号规格和保证指标等,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1.3.2合同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验货标准。

1.4价格

1.4.1本合同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1.4.2本合同设备价格是固定价格。

1.4.3合同第1.4.1条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为设备运施工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最终验收后的价格。

1.5价格调整

1.5.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引起的价格变动不进行价格调整。

1.5.2法规引起的价格调整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变动不进行调整。

1.6支付与交单

1.6.1财务结算

1乙方在供货过程中,甲方将以最终到货目的地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结算,结算单价以合同书的单价为准,不考虑涨价因素。

2甲方付款的依据是合同单价、经甲方单位最终到货目的地代表人、监理及接收人签字、甲方单位认可的实际交货量、交货清单、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和合格的发票。

3付款结算方式:

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实际使用设备数量支付乙方设备款,合同签订后,材料进场后付合同总价的20%,设备按甲方要求的安装时间由乙方安装调试合格,经甲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付到合同总价的50%,调试运行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20%,预留10%为质保金,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支付。

1.6.1.2卖方在每次结算时均应提供如下单据

(1)正式发票;

(2)注明装运设备的装箱明细单六份;

(3)制造厂家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4)现场验收纪录四份;

1.6.1.3卖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罚款和/或赔偿金时,

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中予以扣除。

1.6.1.4合同双方承担各自的银行费用。

1.7设备条款

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出售合同设备。

本设备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设备名称、规格、性能、数量等,应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一致。

2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部颁标准,并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并以此作为验收标准。

3乙方应对所提供的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做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据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书,并将记载试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但不能作为最后的检验依据。

1.8交货和保险

1.8.1供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方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供货,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及时将设备运达施工现场进行安装调试,最后一批货物必须于2013年7月30日前运到施工现场进行安装。

1.8.2交货地点:

设备的安装现场。

1.8.3卖方在装运前应通知买方是否对设备进行初验,得到买方的答复后方可装运。

1.8.4在合同设备装运完毕后,卖方应立即将合同号、合同设备名称、包装件数、发票价值、装运数量、总毛重、总体积、起运时间和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

1.8.5卖方应向一流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金额为装运的合同设备的发票价值110%。

1.8.6卖方承担设备到达目的地交付给用户以前的一切风险。

1.9包装与标记

1.9.1除非另有规定,合同设备应由卖方按有关标准进行包装,采取防止其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设备能够经受运输途中的多次搬运、装卸,完全无损地到达交货地点。

1.9.2卖方应在每件合同设备的包装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文字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运输标记

(3)目的地

(4)收货人

(5)合同设备名称及项号

(6)尺寸

1.10.3在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

(1)详细的装箱单一式六份

(2)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3)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六份

1.10.4凡由于对设备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运输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

2.0卖方责任

1卖方责任

卖方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提供的设备应是制造精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设备,并符合现行的有关行业标准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2设备验收

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在出厂前和现场安装后,必须分别进行生产厂内检验和现场验收。

卖方在设备交货时须同时提供厂内测试报告。

(1)生产厂内检验

卖方应为执行生产厂内检验做出安排,并至少提前60天把检验内容和日程安排送交买方同意后方可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和参加人员执行检验。

(2)现场验收

设备的最终验收在安装现场进行,卖方应参与设备的现场验收,并保证设备正式进行运行后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合同和设备技术说明规定的标准,如果在最终验收中发现设备不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卖方应负责更换或退货。

3生产厂厂内检验和费用

设备制造完成后,卖方应通知买方派人到制造厂进行规格、性能、数量等的检验,若买方派出人员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运输。

卖方应提供厂内检验所需要的物质和设施条件,以及其它便利条件。

4现场安装、调试、试运行和费用

卖方应派出合格的工程师到项目所在地安装和试运行,参与现场验收并承担其派出人员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5卖方或制造商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将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提交给买方。

6合同设备在制造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在现场监制和检验,卖方应充分配合并提供便利。

但此种监制和检验不能视为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7合同设备到达目的地或施工现场后,双方代表应共同就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检验。

如果在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设备有短少、缺陷或其它与合同不符合的情形,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并按合同2.3条的规定办理。

如因卖方的原因,卖方代表不能参加检验,买方有权自行检验。

8如果在试运行和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卖方应对此负责,且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按合同2.3条的规定办理。

9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不完全,买方有权按照国家的现行标准或其它适合的标准进行检验。

2.1技术服务和验收

2.1.1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数据,如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或买方同意的技术规范偏离数据时,买方将拒绝验收。

由此而造成的合同设备迟交,按合同条款第2.3条执行。

2.1.2如果由于卖方原因需将任何合同设备运出现场修理和或更换,卖方应自费将修理和/或更换后的设备运抵施工现场。

2.1.3对合同设备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在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责任。

2.2保证

2.2.1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质量优越,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适合规定的用途和长期安全运行目的并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2.2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应是完整的、清楚的和正确的,并且能够符合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设计要求。

2.2.3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对合同设备的性能考核、验收等提供必要、正确和充分的技术服务。

2.2.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和技术资料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被任何第三方提起侵权之诉,如果买方因在中国境内使用合同设备和/或技术资料被诉称侵犯了专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买方应通知卖方并由卖方以买方名义以及在买方的协助下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赔偿或损失。

2.2.5如果在合同设备的保证期内合同设备因卖方的原因违反了上述保证,卖方应立即对有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并赔偿头买方遭受的损失,修理替换后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质量保证期顺延。

2.3索赔

2.3.1如果合同设备在检验、性能考核和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原因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且卖方应经买方同意以下列方式进行理赔:

(1)同意拒收设备和退还合同价款,并且承担相关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保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它保管和维护被拒收设备必需的费用

(2)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方受损害的程度及损失的多少对设备进行降价处理。

(3)由卖方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设备,同时卖方应按照第2.2条的规定在相应时期内对替换后的设备作出质量保证,卖方应自负费用,将替换后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

(4)由卖方自负费用并派人修理或消除合同项下设备的缺陷和不符合合同之处。

如果卖方不能派遣人员进行上述工作,买方有权自行进行修理或消除缺陷,由此产生的人工、机器使用、材料消耗方面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

2.3.2如果上述救济手段仍不足以弥补买方所受的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在签定合同时未能预见的实际损失。

2.3.3如果有关有缺陷的合同设备的索赔要求是在保证期满后30天内提出的,仍被视为是有效的。

2.3.4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14天内未能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接受。

如双方对索赔存在争议,用户可申请质检机构进行检验,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将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2.3.5如果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30天内,未能按照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以买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买方有权扣除索赔金额。

2.4违约金

2.4.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安装(人力不可抗拒事故除外)每逾期一周应付甲方合同总金额10%的迟交罚款,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交货及安装延长期不得超过15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乙方还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不得推诿。

2.4.2乙方若中途退货,亦应向甲方缴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5不可抗力

2.5.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其他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的影响而无法执行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2.5.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以电报或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5.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至影响合同按期履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合同。

2.6税费

2.6.1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2.6.2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责。

2.7争议的解决

2.7.1争议调解

2.7.1.1争议的提出

买方和卖方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

在争议尚未按第2.7.1.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卖方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2.7.1.2争议调解组

买方和卖方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0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

争议协调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任方法可由买方和卖方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

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

争议协调组的各项费用由买方和卖方平均分担。

2.7.1.3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报告副本后的7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

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的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买方和卖方,报送监理人。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7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买方和卖方,并报送监理人。

(5)若买方和卖方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买方和卖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若在上述7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评审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乙方不应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合同中由其履行的义务,除非甲方预先同意,如乙方同意转让或分包本合同项目下的合同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但不能解除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仲裁或诉讼

2.9.1仲裁

(1)买方和卖方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买方和卖方未能在第2.7.1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买方和卖方均应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2.8.3.2诉讼

买方和卖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3.0设备保修

(1)保修期自合同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乙方对本合同设备保修期为12个月,并保证终身维护。

(2)保修期内,设备在设计、制造、工艺、材料和性能等方面应无任何缺陷。

当设备存在上述缺陷,以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应由卖方负责免费再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监理人重新计算保修期。

3.1专利技术

(1)卖方应保证买方所用的任何材料、卖方设备或生产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买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买方的要求,或由于买方提供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2)买方要求卖方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卖方应按买方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

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3)买方应对卖方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保密级的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卖方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买方疏漏而遭损害。

若由于买方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对卖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2卖方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卖方对买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

监理人收到卖方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买方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

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卖方仍应按原合同规定履行合同。

若采取了卖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买方应酌情给予奖励。

3.3合同生效和终止

(1)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2)合同终止:

卖方已将合同设备全部移交给买方,且保修期满,买方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技术文件

我公司将在工程中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文件为基础,进行二次设计,设计满足标书及客户要求。

竣工验收时需要提交的技术文件如下:

(1)仪表设备的安装图、配件图、接线端子图、内部专用电缆表及敷设图等;

(2)仪表设备的详细功能参数、工程参数等;

(3)自控柜面板和柜内布置图、端子接线图等;

(4)通讯系统的所有安装图;

(5)工程中需要但是业主未明确提出的工程二次设计图;

(6)人机界面及PLC程序设计;

(7)由于我公司提供的系统或设备与原设计施工图不一致而引起的改动变更;

(8)由于现场可能发生的与原施工图不一致而引起的改动变更。

 

技术协议

根据招标要求,本次工程建设范围为镇朔泵站、跃进泵站、前进泵站、甘草坑泵站的站级自动化系统、视频系统,并在泵站内留有通讯接口,以便以后与平罗水务调度中心的链接。

四座泵站均为低压泵站,其中镇朔泵站、跃进泵站共用一个控制室和一套后台计算机控制系统,控制室与两座泵站间距离约100米;前进泵站设有管理房和一套后台计算机控制系统;甘草坑泵站自动化设备布置在一公里外的马太沟泵站的管理房内,管理房内设一套后台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房与甘草坑泵站之间采用无线网桥实现通信。

提供系统所需的现场仪表及微机监控系统,并对现场仪表的选型和安装、自动系统的功能、控制室的布置、现场电缆敷设做出详细的阐述。

本次仪表及自控设计方案按工艺流程及工艺特点而制定的,根据工艺流程配置完整的液位、流量、水质分析等检测仪表。

本方案从工程实际情况及生产管理要求出发,系统采用“集中监控、管理,分散控制”的集散型系统。

由中心控制计算机系统、现场控制站(可编程控制器PLC)和通讯网络组成全厂实时管理、控制网。

系统采用了当今世界上成熟且先进,并且代表当今主流技术的最新硬件和软件产品,是一个具有高可靠性的开放系统。

一、供货范围

按照招标要求,本工程范围涵盖泵站中控室自动化调度系统软硬件设备,管网压力、流量,泵站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泵站自动化系统组成包括:

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线检测仪表系统、全站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

二、工作内容

全厂自动化系统各级网络上连接的所有设备(网络、计算机及外设、PLC、触摸屏、相关软件)和在线检测仪表的设备采购,箱柜生产,供货。

全厂生产过程自动化系统及在线检测仪表系统等的箱柜供货、安装、编程、调试、培训、现场技术服务。

视频系统、管理网络、综合布线等的供货、安装及调试。

自动化电缆、仪表电缆、计算机电缆等的供货、敷设、施工接线(两端)。

中央控制室的设备安装。

提供系统的二次设计工作。

对系统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

系统投运后的保障与服务。

工程建设期间与土建等施工方的配合。

提供所有业主未提及的必要的元件、器件、附件、配套设备和相应材料等,以充分保证系统的可靠运行。

三、自动化系统总体方案

该系统是由现场监测仪表、中央监控管理系统组成的泵站自控系统。

它是用工业以太网为系统网络,配以高性能、高可靠的PLC过程控制,并具有服务器功能的最新一代的控制系统。

整个系统由两层网络组成,包括管理层、PLC过程控制层。

其中管理层与PLC过程控制层通过以太网进行通讯。

其中管理层包括1台操作及监控计算机。

计算机之间通过以太网相连,以太网上可另挂若干个办公计算机安放于泵站办公室及其他生产部门;现场PLC控制站通过工业以太网交换机与上位机进行连接;现场PLC控制站与设备控制单元、设备之间、智能仪表以及其他第三方设备与PLC通信以标准工业现场总线(支持Modbus协议)相连。

PLC控制系统的配置以安全、经济、可靠、实用为原则,在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选择具有行内先进水平的软硬件产品。

系统考虑工程的分期实施情况,系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PLC控制系统以实现泵站生产过程全自动化为目的,主要功能包括:

各种主要工艺参数的采集

出厂水流量的计量和累计

设备工况和工艺流程状况监测

设备的计算机自动控制

实现工艺电控设备的顺序、条件、计时、计数控制、PID调节等控制功能,以及流量及电功参数的自动累积和数据处理功能。

生产参数的数据存储和历史回溯

数据回归分析和趋势分析

生产报表的自动形成和打印

事故报警和事故打印

PLC控制系统考虑远期增加设备或构筑物,预留远期增加设备所需的I/O模块位置,新增构筑物则能重新设置子站,挂接在同一工业现场控制局域网上。

设备监控自动化系统由中央监控计算机、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及各控制子站组成。

中央监控计算机通过通讯适配器与工业以太网相连,配置实时监控软件,实现对生产现场设备状态的实时监测、远程控制、生产过程数据存储分析、报表报警打印等功能。

中控室计算机通过控制现场重要设备或机组的开、关、停和运行参数设定,监测运行工况和运行参数。

PLC控制柜实现设备间的联动逻辑控制,根据工艺要求实现设备的过程控制和反馈控制。

系统控制设备之间相对独立运行,现场控制柜、测量控制单元发生故障时,不会影响其上级、下级或同级的其它控制站、控制单元的正常运行。

现场控制站和现场控制单元设置触摸屏作为就地操作终端,操作人员可对该控制站监控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就地集中控制,或在中央控制室授权后可就地更改设定本站的工艺控制参数。

PLC控制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当人机界面或中控操作站计算机出现故障时,不能影响PLC的自动控制和检测;现场设备的状态不能发生变化。

泵站所有的工艺设备及在线仪表,均纳入自动化系统的监控范围,并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管理的要求,我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完成工程生产和管理所需的监控功能。

中控室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设立独立的UPS电源。

所有仪表自控设备考虑电源及信号配置防雷、防浪涌电流冲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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