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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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技术规范
市地标准
市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技术规
Codeforconcreteproductsofrecycledaggregate
(试行)
2013-12-××发布2013-12-××实施
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前言
根据市深建节能〔2010〕41号文的要求,规编制组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
本规共分11章,其主要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生产技术要求;5.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6.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7.再生骨料混凝土多砖;8.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9.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10.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11.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12.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应用。
本规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为提高规质量,请各单位在规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
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邮编100013。
本规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市华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市宝安区建设局
市龙岗区住建局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绿发鹏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越众绿色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主要起草人:
仁瑜、关淑君、少波、昭雄、马捷、霄龙、鹏、黄国祥、麦群芳、海强、坚、林文阶、林国雄、翟耀平、黎晓茜。
本规主要审查人员:
军、绪普、莹、景茹、寇世聪
目次
附:
条文说明
Contents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促进市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保证再生骨料及其混凝土制品的质量,做到安全环保、合理应用,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市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生产控制及应用,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多砖,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等。
1.0.3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和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建筑废弃物Construction&DemolitionWaste
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2.0.2再生粗骨料RecycledCoarseAggregate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材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2.0.3再生细骨料RecycledFineAggregate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材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2.0.4再生骨料RecycledAggregate
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总称。
2.0.5再生骨料取代率Replacement RatioofRecycledAggregate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中再生骨料用量占骨料总量的质量百分比。
2.0.6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ConcreteProductsofRecycledAggregate
在生产过程中掺加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
3
基本规定
3.0.1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废弃物不得用于生产再生骨料。
3.0.2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生产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
3.0.3生产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时,路缘制品的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应少于60%,其他制品的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应少于80%
3.0.4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应按照产品代号、强度等级、规格尺寸的顺序和本标准号进行标记,其代号见表3.0.4。
表3.0.4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代号
名称
代号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RNHB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
RSCB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砖
RLPB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砖
RNPB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
RCC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
RN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互锁型)
RS
再生骨料混凝土透水砖
RWPB
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
RGPT
3.0.5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产品的放射性超过规定时,应停止生产和销售。
4生产技术要求
4.1原材料技术要求及检验法
4.1.1再生粗骨料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1.1的要求,其检验应按现行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规定执行。
表4.1.1再生粗骨料技术要求
项目
指标要求
微粉含量(按质量计),%
<5.0
吸水率(按质量计),%
<10.0
杂物(按质量计),%
<2.0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1.0
压碎指标(按质量计),%
<30
坚固性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试验时,再生粗骨料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小于15.0%。
碱集料反应性能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粗骨料制备的试件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小于0.10%。
有害物质含量
有机物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折算成SO3,按质量计),%
<2.0
氯化物(以氯离子质量计),%
<0.06
4.1.2再生细骨料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1.2的要求,其检验应按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规定执行。
表4.1.2再生细骨料技术要求
项目
指标要求
微粉含量(按质量计),%
MB值<1.40或合格
<12.0
MB值≥1.40或不合格
<6.0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3.0
单级最大压碎指标(按质量计),%
<30
坚固性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试验时,再生细骨料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小于12.0%。
碱集料反应性能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细骨料制备的试件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小于0.10%。
有害物质含量
云母含量(按质量计),%
<2.0
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
<1.0
有机物含量(比色法)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按SO3质量计),%
<2.0
氯化物含量(以氯离子质量计),%
<0.06
4.1.3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所用水泥、天然骨料、轻骨料、拌合水、掺合料、外加剂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4再生骨料检验批应由同一厂家、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再生骨料组成,每400m3或600t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0m3或600t的应按一批计。
4.2生产过程技术要求
4.2.1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的配合比设计可根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要求进行。
4.2.2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应采用稳定的机械化生产工艺。
4.2.3用于生产混凝土制品的再生骨料,其储存应符合《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相关要求;水泥、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储存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相关要求,并有明显标识。
4.2.4生产过程中各种原材料的计量误差应符合表4.2.4的要求。
表4.2.4原材料计量允偏差
原材料品种
水泥
骨料
水
外加剂、添加剂
掺合料
计量允偏差,%
±1
±2
±1
±1
±1
4.2.5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生产时,宜先对原材料进行干拌,再添加拌合用水。
4.2.6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养护时间总计不得少于28d;
4.2.7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应按照规格型号、等级、批号分别堆放,有明显标识,不得混淆。
储存场地应平整坚实,散装堆垛高度不宜超过1.5m。
4.2.8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运输和装卸时,应轻码轻放,避免碰撞、扔摔。
5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5.1产品技术要求及试验法
5.1.1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主要规格尺寸宜为390mm×190mm×190mm,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双协商确定。
5.1.2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尺寸允偏差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1.2-2的规定。
表5.1.2-1尺寸及尺寸允偏差
项目
指标
长度,mm
±2
宽度,mm
±2
高度,mm
±2
最小外壁厚,不小于,mm
用于承重墙体
30
用于非承重墙体
20
肋厚,不小于,mm
用于承重墙体
25
用于非承重墙体
15
表5.1.2-2外观质量
项目
指标
缺棱掉角
个数
≤2
3个向投影的最小值,mm
≤20
裂缝延伸投影的累计尺寸,mm
≤20
弯曲,mm
≤2
5.1.3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
平均值
单块最小值
MU3.5
≥3.5
≥2.8
MU5
≥5.0
≥4.0
MU7.5
≥7.5
≥6.0
MU10
≥10.0
≥8.0
MU15
≥15.0
≥12.0
MU20
≥20.0
≥16.0
5.1.4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干燥收缩率不应大于0.060%;相对含水率不应大于40%(按潮湿地区计算);碳化系数Kc不应小于0.80;软化系数Kf不应小于0.80。
5.1.5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试验应按现行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法》GB/T4111的规定执行。
5.2检验规则
5.2.1每检验批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其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放射性和相对含水率。
5.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常生产后,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3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4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5.2.3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型式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相对含水率、干燥收缩率、碳化系数、软化系数和放射性。
5.2.4同一检验批应由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且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组成,每1万块为一检验批,不足1万块按一检验批计。
5.2.5检验样品的抽取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抽样应采用随机抽样法,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的试样应从该检验批中抽取;其他检验项目的样品应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具体检验数量见表5.2.5。
表5.2.5检验数量
检验项目
检验数量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64
强度等级
5
相对含水率
3
干燥收缩率
3
碳化系数
10
软化系数
12
放射性
2
5.2.6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合格判定应执行下列规定:
1在64个试件中,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总数不大于8,应判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否则,应判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
2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符合某一强度级别,且其他性能均符合5.1节和第3.0.5条规定时,应判该检验批为相应级别的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6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
6.1产品技术要求及试验法
6.1.1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主要规格尺寸宜为240mm×115mm×53mm;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双协商确定。
6.1.2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尺寸允偏差应符合表6.1.2-1的规定,外观质量应符合表6.1.2-2的规定。
表6.1.2-1尺寸允偏差
项目
指标
尺寸允偏差,mm
长度
±2.0
宽度
±2.0
高度
±2.0
弯曲,mm
≤2.0
缺棱掉角
个数,个
≤1
3个向投影的最小值,mm
≤10
表6.1.2-2外观质量
项目
指标
裂缝长度
大面上宽度向及其延伸到条面的长度,mm
≤30
大面上长度向及其延伸到顶面的长度或条、顶面水平裂纹的长度,mm
≤50
完整面
不少于一条面和一顶面
层裂
不允
颜色
基本一致
6.1.3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
平均值
单块最小值
MU7.5
≥7.5
≥6.0
MU10
≥10.0
≥8.0
MU15
≥15.0
≥12.0
MU20
≥20.0
≥16.0
6.1.4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吸水率单块值不应大于18%;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干燥收缩率不应大于0.060%;相对含水率不应大于40%。
6.1.5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碳化系数Kc不应小于0.80,软化系数Kf不应小于0.80。
6.1.6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尺寸允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的试验法应按照现行标准《砌墙砖试验法》GB/T2542的规定执行;吸水率、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的试验法均应按照现行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法》GB/T4111的规定执行,测定干燥收缩率的初始标距为200mm。
6.2检验规则
6.2.1每检验批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吸水率、放射性和相对含水率。
6.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常生产后,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3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4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6.2.3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型式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吸水率、相对含水率、碳化系数、软化系数、干燥收缩值和放射性。
6.2.4同一检验批应由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且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组成,每10万块为一检验批,不足10万块按一检验批计。
6.2.5检验样品的抽取应按下列执行规定:
抽样应采用随机抽样法,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的试样应从该检验批中抽取;其他检验项目的样品应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具体检验数量见表6.2.4。
表6.2.5检验数量
检验项目
检验数量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50
强度等级
10
最大吸水率
3
相对含水率和干燥收缩率
3
放射性
5
6.2.6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合格判定应执行下列规定:
1在50个试件中,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总数不大于7,应判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否则,应判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
2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的强度等级符合某一强度级别,且其他性能均符合6.1节和3.0.5条规定时,应判该检验批为相应级别的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
7再生骨料混凝土多砖
7.1产品技术要求及试验法
7.1.1再生骨料混凝土多砖可分为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砖和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砖,主要规格尺寸宜符合表7.1.1,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双协商后确定。
表7.1.1主要规格尺寸
项目
长度
宽度
高度
尺寸(mm)
360、290、240、190、140
240、190、115、90
115、90
7.1.2再生骨料混凝土多砖的尺寸允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表7.1.2尺寸及尺寸允偏差和外观质量
项目
指标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砖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砖
尺寸允偏差,mm
长度
+2,-1
+2,-1
宽度
+2,-1
+2,-1
高度
±2
±2
最小外壁厚度,mm
≥18
≥15
最小肋厚,mm
≥15
≥10
弯曲,mm
≤1
≤2
缺棱掉角
个数,个
≤2
≤2
3个向投影的最小值,mm
≤15
均不得大于所在棱边长度的1/10
裂纹延伸的投影尺寸累计,mm
≤15
——
裂纹长度,mm
——
≤25
7.1.3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砖的洞率不应小于25%,且不应大于35%。
7.1.4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砖的密度等级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密度等级
密度等级
密度等级指标,kg/m3
1400
1210~1400
1200
1110~1200
1100
1010~1100
1000
910~1000
900
810~900
800
710~800
700
610~700
600
≤600
7.1.5再生骨料混凝土多砖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表7.1.5强度等级
类别
强度等级
密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
平均值
单块最小值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砖
MU5
≤900
≥5.0
≥4.0
MU7.5
≤1100
≥7.5
≥6.0
MU10
≤1400
≥10.0
≥8.0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砖
MU15
——
≥15.0
≥12.0
MU20
——
≥20.0
≥16.0
MU25
——
≥25.0
≥20.0
7.1.6再生骨料混凝土多砖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表7.1.6物理性能
项目
指标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砖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砖
最大吸水率,%
≤12
——
线性干燥收缩率,%
≤0.
≤0.065
相对含水率
≤40
≤40
碳化系数
≥0.85
≥0.80
软化系数
≥0.85
≥0.75
7.1.7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砖的试验法均应按照现行标准《承重混凝土多砖》GB25779的规定执行;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砖的试验法均应按照现行标准《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24492的规定执行。
7.2检验规则
7.2.1每检验批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砖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强度等级、最大吸水率、放射性和相对含水率。
7.2.2每检验批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砖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等级、强度等级、放射性和相对含水率。
7.2.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再生骨料混凝土多砖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常生产后,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3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放射性每一年进行一次);
4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7.2.4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砖的型式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洞率、强度等级、相对含水率、线性干燥收缩率、最大吸水率、碳化系数、软化系数和放射性。
7.2.5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砖的型式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等级、强度等级、相对含水率、线性干燥收缩率、碳化系数、软化系数和放射性。
7.2.6同一检验批应由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且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多砖组成,每10万块为一检验批,不足10万块按一检验批计。
7.2.7检验样品的抽取应按下列执行规定:
抽样应采用随机抽样法,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的试样应从该检验中抽取;其他检验项目的样品应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如果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数量不足,在该批样品中补抽,具体检验数量见表7.2.7。
表7.2.7检验数量
检验项目
检验数量
(高度/宽度)≥0.6
(高度/宽度)<0.6
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
50
50
洞率
3
3
密度等级
5
5
强度等级
5
10
最大吸水率和相对含水率
3
5
线性干燥收缩率
3
3
碳化系数
12
22
软化系数
10
20
放射性
3
3
7.2.8再生骨料混凝土多砖的合格判定应执行下列规定:
1在50个试件中,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试件总数不大于7,应判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否则,应判定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不合格。
2再生骨料混凝土多砖的强度等级符合某一强度级别,且其他性能均符合7.1节和3.0.5条规定时,应判该检验批为相应级别的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8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
8.1产品技术要求及试验法
8.1.1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表8.1.1外观质量
项目
要求
缺棱掉角影响顶面或正侧面的破坏最大投影尺寸,mm
≤15
面层非贯穿裂纹最大投影尺寸,mm
≤10
可视面粘皮(脱皮)及表面缺损最大面积,mm2
≤30
贯穿裂纹
不允
分层
不允
色差、杂色
不明显
8.1.2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的规格尺寸应符合《混凝土路缘》JC899中要求,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1.2的要求。
表8.1.2尺寸偏差
项目
要求(mm)
长度
﹢5
﹣3
宽度
﹢5
﹣3
高度
﹢5
﹣3
外露面平整度
≤3
垂直度
≤3
8.1.3再生骨料混凝土直线型路缘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8.1.3的要求。
表8.1.3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Cf6.0
Cf5.0
Cf4.0
Cf3.0
抗折强度平均值,Cf≥(MPa)
6.00
5.00
4.00
3.00
抗折强度单块最小值,Cf,min≥(MPa)
4.80
4.00
3.20
2.40
8.1.4再生骨料混凝土曲线形、直线型、截面L状路缘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表8.1.4的要求。
表8.1.4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Cc40
Cc35
Cc30
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小于,MPa
40.0
35.0
30.0
抗压强度单块最小值,不小于,MPa
32.0
28.0
24.0
8.1.5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的吸水率不应大于8%。
8.1.6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试验应按《混凝土路缘》JC899的有关规定执行。
8.2检验规则
8.2.1每检验批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放射性核和强度等级。
8.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常生产后,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3正常生产时,为每一年进行一次;
4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8.2.3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的型式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强度等级、放射性和吸水率。
8.2.4同一检验批应由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且同一强度等级的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组成,每2万件(块)为一检验批,不足2万件(块)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