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530390 上传时间:2022-12-1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docx

《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docx

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加强省联社所辖各营业场所和重要业务(办公)区域的安全生产,防范外部风险和落实内控机制,发挥技防设备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控录像报警设备包括:

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视频矩阵、监视器、显示器、声音复核装置、报警设备等。

第三条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相关标准参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等。

第四条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应坚持符合公安、监管机关要求与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相结合原则;坚持突出重要场所(区域)配置与兼顾其他场所

(区域)配置相结合原则;坚持整体布局系统设计与根据财力分步实施相结合原则;坚持注重设备品牌统一性与满足软硬件升级需求相结合原则;坚持确保正常运行与加强日常维护相结合原则,以实现远程监控和报警的管理目标。

第五条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的归口部门为各行、社保卫部门,负责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布局规划、审核安装、定期检查、日常维修、技术培训、更新升级及制定管理制度等。

省联社负责全辖

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管理的统一规划和指导,各行、社设备的采购与使用,需在省联社规定的品牌以内,实行招标购置,各行、社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全辖监控系统联网工程。

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对其所使用设备的日常操作、保管、检查、报修及需求申请等。

省联社负责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

第一节设备配置总体要求

第六条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根据公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行、社内部控制的需要,结合所配置场所(区域)实际情况以及图像回放、记录方式、报警探测、报警功能等要求,确定相适应的配置数量。

原则上使被监控的场所不留死角。

第七条摄像机配置技术要求:

(一)在营业场所、自助设备、自助银行、金库、计算机中心机房、清算中心、保管箱库、办公大楼等重要区域应配置数字摄像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全方位清晰摄像。

其中现金收付、清算、交接等重要操作环节部位应配置彩色定焦摄像机。

(二)在光照度较低的环境应配置低照度摄像机,在逆光较强的环境应配置超动态摄像机,在光线黑暗的环境应配置红外摄像机。

第八条数字录像设备配置技术要求:

(一)数字录像设备应保证所有监视、记录和回放图像清楚、无干扰和明显的缺损,并具有监控录像记录资料复制功能和输出接口。

(二)每台数字录像设备原则上不应超过18路(含18路)监控图像,每路监控图像记录速度不低于25帧/秒,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

(三)数字录像设备的监控录像记录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30天,其中各、行社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中心金库库区区域、保管箱库区域的监控录像记录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90天。

(四)数字录像设备录像记录方式采取实时录像时,应以每20至30分钟为单位自动存档。

(五)数字录像设备应以机柜安装,保持通风散热,机柜平时应锁闭。

第九条报警设备配置技术要求:

(一)报警设备应具有设备运行状态及信号传输线路的检测、故障自动显示和防破坏功能;应能提供与其他设备、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应安装在隐蔽、安全的部位,重要区域内的特殊部位应有报警复核(声音)功能。

(二)报警设备应满足不同的报警类型(入侵、周界、紧急)和报警路径(多路报警、多级报警)的要求。

多路报警是指报警信号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本行、社监控中心等部位同时

多路传送。

多级报警是指报警信号先向本行监控中心传送,经确认后再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其他部位人工报警。

第二节营业场所区域

第十条营业场所区域应配置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显示器、监视器、声音复核装置、报警设备等。

营业场所配置设备的区域包括大门外围区域、营业大厅客户区域、营业大厅业务区域、在行式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区域等。

在行式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区域配置见本章第三节。

第十一条大门外围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

(一)大门外装运钞交接区域。

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押运车辆、人员、现金款箱(包)等交接及搬运活动的全过程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

(二)大门门面线外区域。

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区域内来往人员及进出大门人员的活动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

第十二条营业大厅客户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

(一)现金款箱(包)运送路线区域。

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人员、现金款箱(包)等运送活动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非工作时间采取移动侦测录像,并与应急照明联动。

(二)公共客户区域。

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及客户回单箱、对账单回收箱、提供客户使用电脑、点钞机等部位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非工作时间采取移动侦测录像,并与应急照明联动。

第十三条营业大厅业务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

(一)现金业务区域。

1、柜员操作区域。

以每组(个)柜员的操作柜台为单位,在柜台上方应安装摄像机和声音复核装置,能实时监视、记录柜面业务处理全过程和交易过程对话内容。

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区域内客户脸部特征、柜员、款箱(包)及柜员操作现金收付、凭证处理、业务授权、双人拆封、双人复核现金款箱(包)等业务全过程。

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

摄像机安装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置光圈镜头,合理调整方位和角度,避开逆光,将操作区域内柜员、款箱(包)及客户摄录在内。

2、公共柜员区域。

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柜员操作使用扎把机、捆钞机,柜员间款项、凭证交接,现金款箱(包)运送、双人拆封、双人复核现金款箱

(包),以及柜员活动等情况;清晰显示区域内验印系统,存放现金、业务公章、凭证的保险柜,数字录像设备操作使用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

采取实时录像。

3、库房区域。

在设有网点临时库或其他业务库的进出通道和相关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现金及凭证的流动过程情况;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进出库房和业务操作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

(二)非现金业务区域。

在非现金柜台上方应安装摄像机和声音复核装置,能实时监视、记录柜面业务处理过程和交易过程对话内容。

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非现金柜台区域客户体貌特征、柜员操作过程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营业场所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区域配置报警设备的报警范围包括:

(一)区域内应安装入侵报警设备和不少于2路的紧急报警设备,能准确探测设防区域内门、窗、墙、通道等部位的入侵事件,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现场声光报警。

(二)报警设备应采取多路报警方式,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本行、社监控中心联网。

第三节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区域

第十五条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区域应配置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显示器、监视器、报警设备等。

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配置设备的区域包括自助设备区域和自助银行区域等。

第十六条自助设备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

每台自助设备应安装摄像机,多媒体自助终端宜安装摄像机。

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区域内客户面部特征、进,出钞过程、清装钞业务及人员操作等情况,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移动侦测录像。

离行式自助设备的数字录像设备,应安装在全封闭机箱内,具有防破坏功能,机箱保持通风散热。

第十七条自助银行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

除自助设备按十六条规定执行外,在客户服务区域安装摄像机,回放图像应全视

角显示区域内人员进出及活动情况,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移动侦测录像;在清装钞区域安装摄像机,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清装钞业务和人员操作情况,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移动侦测录像。

第十八条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区域配置报警设备的报警范围包括:

(一)自助设备区域应安装报警设备,能准确探测自助设备的撬窃事件,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

(二)自助银行区域应安装入侵报警设备和紧急报警设备,能准确探测设防区域内的入侵事件,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

(三)报警设备应采取多路报警方式,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本行、社监控

中心联网。

第四节金库区域

第十九条金库区域应配置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显示器、监视器、声音复核装置、报警设备等。

金库配置设备的区域包括金库库房区域、库务用房区域及库区周边守卫区域等。

第二十条金库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

(一)金库库房区域。

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管库人员操作及活动情况;清晰显示区域内管库人员开闭金库大门操作,以及进出金库大门的人员、现金、款箱(包)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实时录像。

(二)库务用房区域。

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现金、款箱(包)交接和人员活动等情况;清晰显示区域内管库人员与守库人员开闭安全防护门操作,以及进出安全防护门的人员、款箱(包)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实时录像。

(三)库区周边守卫区域。

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进出安全防护门的人员、款箱(包)、押运车辆停放及款箱(包)搬运、守库人员和押运人员活动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实时录像。

第二十一条金库区域配置报警设备的报警范围包括:

(一)区域内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设备和不少于2路的紧急报警设备,能准确探测设防区域内门、窗、墙、通道等部位的入侵事件。

报警设备应根据不同情况具备红外报警、震动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声音复核功能,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现场声光报警。

(二)报警设备应采取多路报警方式,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本行、社监控中心联网。

第二十二条金库区域摄像机图像全部传至监控中心,数字录像设备、显示器、监视器等设备应放置在监控中心。

金库与监控中心不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数字录像设备可放置在守库室。

(一)监控中心将金库库房区域和库务用房区域的摄像机图像分传至会计结算部指定人员工作室,并配置数字录像设备监控终端。

监控中心对金库库房区域摄像机图像只录像不监视。

(二)监控中心将库区周边守卫区域的摄像机图像分传至守库室,并

配置数字录像设备监控终端。

第二十三条行、社总部金库库房区域和库务用房区域的监控录像记录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90天。

第五节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

第二十四条行、社总部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应配置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

显示器、监视器、报警设备等。

第二十五条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

中心机房区域与外界相通的走廊及进出口,主机房、前置机房、网络通信机房、UPS机房、空调机房、ECC室等机房内的重要设备及进出口,监控值班室内及进出口,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安装的重要设备情况;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进出及操作重要设备情况,但不应看到键盘操作。

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实时录像。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配置报警设备的报警范围包括:

中心机房区域内的各机房安装与监控中心相连的入侵报警设备和紧急报警设备,能准确探测设防区域内门、窗、墙、通道等部位的入侵事件,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声光报警。

报警设备采取多级报警方式。

第二十七条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摄像机图像全部传至监控中心,数字录像设备、显示器、监视器等设备应放置在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将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内除监控值班室外的摄像机图像分传至监控

值班室,并配置数字录像设备监控终端。

计算机中心机房与监控中心不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数字录像设备应锁闭在机柜内,机柜放置在监控值班室。

第二十八条计算机中心机房区域的监控录像记录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90天。

第六节清分中心区域

第二十九条清分中心区域应配置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显示器、监视器、报警设备等。

清分中心配置设备的区域包括进出口区域、业务操作区域、内部公共区域等。

第三十条清分中心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

(一)进出口区域。

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进出和现金款箱(包)运送过程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

(二)业务操作区域。

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每个清分操作台(区)复点、打捆等业务操作全过程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

(三)内部公共区域。

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人员活动和现金款箱

(包)拆装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

第三十一条清分中心区域配置报警设备的报警范围包括:

清分中心区域内安装与监控中心相连的入侵报警设备和紧急报警设备,能准确探测设防区域内门、窗、墙、通道等部位的入侵事件,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声光报警。

报警设备采取多级报警方式。

第七节保管箱库区域

第三十二条保管箱库区域应配置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显示器、监视器、

报警设备等。

保管箱库配置设备的区域包括保管箱库房区域、业务接待区域、库房

周边区域等。

第三十三条保管箱库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

(一)保管箱库房区域。

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人员进出和公共操作区情况,客户清理室内不安装摄像机。

录像记录方式为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

(二)业务接待区域。

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进出、客户体貌特征和业务操作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工作时间采取实时录像。

(三)库房周边区域。

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进出大门人员和周边环境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移动侦测录像。

第三十四条保管箱库区域配置报警设备的报警范围包括:

(一)区域内应安装入侵报警设备和紧急报警设备,能准确探测设防区域内门、窗、墙、通道等部位的入侵事件,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现场声光报警。

(二)报警设备应采取多路报警方式,与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本行监控中心联网。

第三十五条保管箱库区域的监控录像记录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90

天。

第八节办公大楼区域

第三十六条办公大楼区域应配置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显示器、监视器、视频矩阵、报警设备等。

办公大楼配置设备的区域包括重要楼层及重要房间区域、底层大厅区域、电梯轿厢区域、与外界相通的进出口区域、大楼周边区域等。

第三十七条办公大楼区域配置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包括:

(一)重要楼层及重要房间区域。

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实时录像或移动侦测录像。

(二)底层大厅区域。

在区域内安装彩色定焦摄像机和一体球摄像机,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人员活动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实时录像或移动侦测录像。

(三)电梯轿厢区域。

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电梯轿厢内的图像应叠加楼层信号。

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移动侦测录像。

(四)与外界相通的进出口区域。

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进出办公场所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实时录像或移动侦测录像。

(五)大楼周边区域。

在区域内安装彩色定焦摄像机和一体球摄像机,回放图像应全视角显示区域内车辆、人员活动等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移动侦测录像。

第三十八条办公大楼区域配置报警设备的报警范围包括:

(一)区域内重要部位应安装与监控中心相连的入侵报警设备和紧急报警设

备,能准确探测设防区域内门、窗、墙、通道等部位的入侵事件,并联动视频安防

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声光报警。

报警设备采取多级报警方式。

(二)自用办公大楼周边区域安装与监控中心相连的周界报警设备,能准确探测设防区域内的入侵事件,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声光报警。

报警设备采取多级报警方式。

第九节监控中心区域第三十九条监控中心区域配置:

(一)监控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需求,合理设计布局。

电视墙及操作台的设置应适合监控人员的操作和管理要求。

(二)电视墙上应配置相当数量的监视器和显示器,尺寸不宜低于19寸,用以监视和显示各区域重要部位的图像。

具备远程监控的监控中心,应根据营业场所、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等数量配置大屏平板显示器,用以放大显示远程监控图像、电子平面图、报警等信息。

(三)操作台上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电脑,分别管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及周界报警系统、门禁系统、巡更系统、远程监控系统。

操作台上配置的显示器品牌型号应统一,尺寸不低于17寸。

(四)监控中心应配置视频矩阵主机,用以切换监控图像。

(五)监控中心区域应安装摄像机,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

进出及活动情况。

录像记录方式为24小时实时录像。

(六)监控中心应安装声光报警设备,与各区域设防的报警设备联动。

第四十条监控中心区域环境参数要求:

(一)监控中心区域面积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营业场所、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等数量较多的,监控中心的面积应相应增加。

(二)监控中心区域温度应保持在20?

25?

,配置独立的空调,以延长机器的使用寿命,降低设备的故障率。

(三)监控中心区域电源供应应保持稳定,除市电外,其区域内的重要设备应配置UPS不间断电源。

(四)监控中心应铺设防静电架空地板,并做好防雷击、接地工作。

第十节远程监控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远程监控,是指将营业场所、自助设备及自助银行、金库、计算机中心机房、清分中心、保管箱库、办公大楼等区域的监控图像、音频、报警等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或电信线路传至监控中心。

远程监控具有图像监视及回放、报警、通话等功能,是加强安全防范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也是加强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的有力手段。

第四十二条远程监控配置:

(一)远程监控宜通过内部计算机网络传送监控图像、音频、报警等信息,信息技术管理部应提供适当的网络传输带宽以保证图像、音频、报警等信息的传输。

(二)远程监控应具有电子地图功能,能显示各区域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分布情况。

监控中心能通过电脑操作随时查看任何一个区域部位的图像、音频、报警等信息。

(三)远程监控应具备图像实时播放、现场监听和监控录像资料检索回放等功能,能对图像的传输帧率、分辨率等参数进行设置。

监控中心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监控图像,操作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可随时调用显示方式,将指定实时摄像机图像显示在指定的监视器或显示器上,实时播放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所在区域内的活动情况,图像应叠加所在区域位置名称、日期和时间的字符。

(四)远程监控应具备报警及联动功能。

监控中心能进行报警参数的设置,接收各重要部位的入侵、周界和紧急等报警信息,并与相关监控图像、声音实行联动。

(五)远程监控应具备双向语音通话功能。

监控中心能与自助银行进行双向语音通话,通话音质应保持清晰,无明显噪声和啸叫声,并能探测现场的话音和人员走动、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能回放任意一路音频信号,音频信号回放应与视频信号同步。

(六)远程监控应具有对设备运行和故障的监视功能。

监控中心能实时显示数字录像设备的运行状态,自动弹出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信息,能区分数字录像设备死机、视频丢帧、硬盘损坏及网络线路中断等故障信息,及时提示监控人员进行设备维修。

(七)远程监控应具有系统管理功能。

包括对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账号密码的用户管理,对操作员操作控制权限的授权管理,对操作人

员的日志管理,对摄像机、数字录像设备、图像文件、报警信息的资料管理等。

第十一节其他区域

第四十三条除本章规定配置区域外,其他区域需配置设备的,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提出,保卫部门审核,报行、社领导审批,并共同确定所配区域设备的监视、回放图像要求、录像记录方式、报警范围、报警功能和报警方式等。

第三章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管理

第一节设备申请和审核

第四十四条设备申请。

使用单位因业务、内控、监管等需要配置监控录像报警设备时,应向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设备配置的区域、用途、要求等。

使用单位在制定制度中涉及监控录像报警设备配置和管理的,应请保卫部门会签,取得一致意见。

第四十五条设备审核。

保卫部门在收到使用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会同使用单位对设备配置的区域、用途、要求等进行实地察看,提出审核意见和安装方案,报行、社领导审批。

第二节设备安装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设备安装。

保卫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安装方案,负责安装工程的督办、质量验收和交接,以及通过公安、监管机关安全验收等,并负责向使用单位移交设备装置、使用规则、运行日志和使用人员技术培训等。

第四十七条设备使用。

(一)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操作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确保设备装置操作规范、运行正常、监控录像回放达到要求,并督促区域内工作人员在摄像机监控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

(二)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装置的性能和操作规则,负责设备装置的日常操作和清洁工作,每天应按规定开启和关闭设备,查看设备运行情况,保持设备的运行时间与北京时间相差在5分钟之内,对监控图像进行切换检查,做好设备运行日志登记,做到人离开时设备机柜上锁等,确保设备装置正常运行。

一旦发生设备故障,应立即向保卫部门报修。

第四十八条设备检查。

第三节设备检查和维护

(一)保卫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分别建立设备运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二)保卫部门在接到使用单位的故障报修后,应组织维修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并以最短的时间排除故障。

第四十九条设备维护。

保卫部门应加强与承接设备工程维护单位的联系,明确设备维护单位的权利义务,对设备的常规服务每月至少一次,应急响应服务必须

在四小时以内,并提供24小时报修服务。

第四节设备更新和升级

第五十条设备更新。

保卫部门应做好设备档案的登记和管理,合理控制设备的使用寿命,监控录像报警设备一般使用年限为5年,其中数字录像设备使用年限为4年。

设备更新原则上应选用同品牌、同规格的设备或者是同一性能的产品,以保持整个系统原有技术性能的连续性。

第五十一条设备升级。

各行、社应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根据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监控录像报警设备的升级工作,以实现远程监控和报警的管理目标。

第五节监控录像资料调阅和保存第五十二条资料调阅。

(一)使用单位负责人有权调阅本单位使用范围内的监控录像资料,调阅时应有设备操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运行日志调阅记录。

(二)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有权调阅监控录像资料,调阅时应有设备操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运行日志调阅记录。

(三)行、社内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监控录像资料时,应征得保卫部门同意,调阅时应有设备操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运行日志调阅记录。

(四)司法、监管机关来行、社调阅监控录像资料时,由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调阅时应有保卫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运行日志调阅记录。

第五十三条资料保存。

(一)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保存期,保存好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擅自增删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擅自携带监控录像资料出行。

(二)因工作需要复制监控录像资料的,应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复制的资料需对外提供的,由保卫部门报经行领导审批同意。

保卫部门应做好资料复制及提供的登记工作。

(三)监控录像资料的销毁,由保卫部门统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