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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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3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学有优教”工程,加快集聚高层次优秀教育人才,提高昆山教育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奖者;5.三十五周岁以下的县级学科带头人;6.其他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指职业技能大赛国赛金牌教练、省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奖者、在校企合作中成效显著且本人取得1项专利以上的“双师型”教师,以及引进的学科奥赛教练)。

第三章申报遴选第四条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每年申报遴选一次。

第五条申报材料包括《昆山高层次教育人才登记表》,学历、职称、荣誉、教育教学业绩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市教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教育人才引进的具体程序如下:

1.专家评审:

根据学校对高层次教育人才的需求和教育局对学校拟引进教育人才的综合评价,由教育局组织市内外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评审,重点考察其职业道德、专业特长、科研成果、理论创新、国内省内影响力、知名度和发展潜力、学科建设契合度等;2.教育局审核:

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区镇根据专家组提供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同意引进的意见,经市人社局初审同意后组织体检和政审;3.编制部门核准:

对符合条件的教育人才,经编制部门核准办理用编手续;4.人社部门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教育人才,由市人社局进行审批,办理录用手续。

第四章奖励资助第八条对引进的教育人才给予以下奖励资助:

1.A类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2.B类人才给予拔尖人才、领军人才、教育名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在本细则实施期间,每学年对昆山市学科(学术)带头人、苏州市学科(学术)带头人、省特级教师等教育人才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分别给予。

人才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教育局将定期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

人才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勾。

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五)出现违法、严重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七)未满服务年限的。

第十四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引进人才专项资金安排。

奖励资助自认定后下一季度拨付,安家补贴分5年拨付,第1年拨付总额的40%,余额分4年等额拨付。

第十五条引进的教育人才仅认定一次,安家补贴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

昆山市培育的教育人才,由本人向学校递交考核申请和材料,由教育局考核认定,每年8月统一认定一次,同层次不重复认定。

选拔培养的教育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滚动培养,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奖励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十一条所述人才奖励与第八、九条所述人才奖励可重复,但第十、十一条奖项相互间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引进的教育人才人事工资关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昆山开放大学、特殊教育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

民办学校经教育局批准引进或自主培养的教育人才同样适用本细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昆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昆山高层次医学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健康昆山”建设,打造一支以医学名家为引领的、具有先进理念和创新精神,能有效带动区域专科(学科)发展、医德高尚群众满意的高层次医学人才队伍,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拔尖人才、医学专家团队:

(一)领军人才是指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姑苏领军人才,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委及以上任职;

(二)重点人才是指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省卫生拔尖人才,省双创人才,省333高层次人才,姑苏重点人才,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及以上任职;(三)青年拔尖人才是指省青年医学重点人才,姑苏青年拔尖人才,经济发达地区地市级学科带头人、地市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常委及以上任职;(四)医学专家团队是指昆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急需,包括儿科、心脑血管、肿瘤、基础医学等重点和紧缺领域,具有丰富医疗预防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本领域具有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并获同行专家认可的医学专家团队。

第四条高层次医学人才选拔方式包括直接引进、柔性引进与岗位培养三个方面:

(一)直接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医学专家团队四个层次;

(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医学专家团队三个层次;(三)岗位培养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三个层次。

第五条高层次医学人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医学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医德高尚,医术精湛,身体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有从事高水平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及解决本专业疑难急症及其相关医学问题的实践经验和技能;(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本科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重点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青年拔尖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四)近5年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2篇以上,其中SCI收录1篇以上(影响因子>2);(五)医学专家团队成员中领军人才、核心成员不少于3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中至少1人为博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年龄可适当放宽);(六)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医学专家团队核心人员不少于3名)累计每年在昆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三章申报遴选第六条市卫计委年初发布申报指南。

第七条申报材料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包括学术、技术和工作业绩及科研项目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市卫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入选对象,组织专家进行理论和临床实践评审,并确定初选名单。

第九条根据综合评价和专业技术水平,由市卫计委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经相关程序审核后,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卫计委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医学人才,经人社、编制部门核准,可办理用编、录用、调动手续。

第四章奖励资助第十一条对直接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给予以下奖励资助:

(一)直接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

(二)直接引进的重点人才,给予60万元奖励资助和60万元安家补贴;(三)直接引进的青年拔尖人才,给予40万元奖励资助和40万元安家补贴;(四)直接引进的医学专家团队,给予300—500万元奖励资助,另给予引进团队每位核心成员(不超过3名)6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二条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给予以下奖励资助:

(一)柔性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资助;

(二)柔性引进的重点人才,给予30万元奖励资助;(三)柔性引进的医学专家团队,给予拔尖人才,给予40万元奖励资助。

第十四条高层次医学人才不重复享受人才专项资金提供的奖励资助和安家补贴,同一对象在符合多项奖励资助条件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五章管理和评估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须具备保障引进高层次医学人才顺利开展工作的必要场所、设备和人员。

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按相应的财务制度给予审计和管理。

第十六条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奖励资助须按项目申报,分5年等额拨付。

第十八条安家补贴分5年拨付,第1年拨付总额的40%,余额分4年等额拨付。

第十九条引进的高层次医学人才人事工资关系、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事项由市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高层次医学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并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和安家补贴: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

(二)服务期未满5年离开昆山的;(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四)自行离开卫生一线工作岗位的;(五)需要停发并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和安家补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市卫计委会同科技、财政、人社等部门,每年对高层次医学人才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奖励资助资金和安家补贴进行动态管理。

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降低一个档次;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终止资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昆山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中的奖励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创新、新技术引进和推广、重点学(专)科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新引进的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医学人才和团队实行“一事一议”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昆山市卫计委负责实施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昆山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我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更好地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全面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或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四条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文化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领军型高层次文化人才。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开创性成果,并获得过国家级重要门类业务评比最高奖项,其艺术造诣和学术研究水平在国内领先,国际上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重点紧缺型高层次文化人才。

个人或所带领团队取得突出成果,获得过国家级重要门类奖项,在全国同门同类中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够代表所从事专业门类的领军水平;(三)高层次文化人才。

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水平、创作编导和表演水平、文化事业管理能力,获得过省级重要门类最高奖项,为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工作业绩突出。

第三章申报遴选第五条昆山高层次文化人才每年申报遴选一次,由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布评选标准和范围,并接受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须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包括学术、艺术、技术和工作业绩及文化项目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初选名单。

第八条根据专家评审小组综合评价情况,由市文广新局提出拟奖励资助人选名单,报市委宣传部和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文广新局重新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凡引进的事业编制身份且具有相应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高层次文化人才,根据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调入相应的事业单位。

第四章奖励资助第十条对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以下奖励资助:

(一)引进的领军型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80—100万元奖励资助和80—100万元安家补贴;

(二)引进的重点紧缺型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40—60万元奖励资助和40—60万元安家补贴;(三)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10—30万元奖励资助和10—3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一条对培育的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以下奖励资助:

(一)培育的领军型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80—100万元奖励资助;

(二)培育的重点紧缺型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40—60万元奖励资助;(三)培育的高层次文化人才,给予10—30万元奖励资助。

第十二条凡入选昆山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的,可优先申报由昆山文化专项资金提供支持的文化项目。

第十三条执行上级文化人才计划中的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相关奖励与本细则中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已入选我市乡土人才计划的昆山本土非遗项目传承人,不再重复享受本细则有关奖励政策。

第五章管理和评估第十四条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必须签订《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根据不同领域人才的特点拟定,工作岗位必须是从事本专业范围的,并须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期不低于5周年。

第十五条对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奖励资助分5年等额拨付。

第十六条对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安家补贴分5年拨付,第1年拨付安家补贴总额的40%,余额分4年等额拨付。

第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人事工资关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由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受奖励资助的对象申请奖励资助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应追缴全部奖励资助和安家补贴,并作辞退处理,同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服务期未满5周年离开昆山或不再从事文化工作的、在文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再继续享受奖励资助,并应追缴全部奖励资助和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考核未通过的,停止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文化事业部门(单位)和文化类企业。

第二十一条引进的特别杰出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奖励资助政策,给予特别扶持。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广新局负责实施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快推进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紧缺型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特别优秀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三类人才在创造社会价值、创新创业、社会影响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掌握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参与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近五年编译有社会工作专著或在国内外专业期刊发表过2篇以上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三)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教学、研究等工作达到5年以上,所从事相关领域的教学研究或项目实施成果,在业内获得广泛认可,是社会工作领域的开拓者、引领者;(四)带领专业团队在昆山注册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并在机构中居核心岗位,发挥核心作用。

第六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

(二)担任公益服务类机构重要管理职务的,具备机构管理、运作、规划能力和经验;在其管理下,组织内部形成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制度。

担任公益服务项目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有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社工、优秀案例或优秀项目等殊荣,具备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督导和培训能力。

第七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

(二)能熟练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和技巧开展实务工作,有较强的项目开发、管理或督导能力;(三)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须在公益服务机构内连续从事一线社会工作3年以上;非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须连续从事一线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申报遴选第八条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申报采取每年申报遴选一次的方式。

申报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申报材料须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以及社会工作领域教研、管理、实践等各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昆山市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申报表》;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机构的整套登记注册资料、工作经历证明等基础性材料;(三)对照三类人才评选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关业绩材料和其他能够佐证个人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申报人将申报表、证明材料装订成册,集中报送市民政局初审。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资格审查。

市民政局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二)民意测评。

由所在机构组织员工和服务对象对参评对象进行民意测评。

(三)专家评审。

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名单。

(四)实地考察。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初步人选开展实地考察,择优提出资助建议名单。

(五)审核公示。

根据考察结果,由市民政局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按相关程序经审核后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奖励资助第十二条领军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重点紧缺型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享受3年;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给予每人每月;对其所在机构策划并由本人主导实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具体方案和预算,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不重复享受人才专项资金提供的奖励资助,同一对象符合多项奖励或资助条件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六条生活津贴须在昆山工作满6个月后申请(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

项目资助分两次下达,项目认定之后,拨付资助金额50%;通过中期检查评估后,拨付剩余的50%;项目周期不超过2年。

第五章管理和评估第十七条民政局将定期对人才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勾。

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有违反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五)出现违法、严重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七)未满服务年限的。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将定期组建由相关部门、辖区单位、专家、服务对象等组成的评估组,对资助的项目每半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评估不合格的暂停资助,并视情况追缴相应的资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昆山市民政局负责实施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抄送: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月21日印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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