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办法共11页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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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国有企业

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落实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创新工作推动会议精神,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构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板块化、系统化、网络化、信息化工作格局,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等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求以完善国有企业惩防体系为核心,以规范权力运行和执行制度为重点,以构筑科技防线为支撑以深化公开和民主管理为保障,进一步加强廉洁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深入开展,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

    

(二)目标要求

    围绕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通过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工作内容、方法、途径,积极采用网络信息技术,基本实现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权力配置有效制衡、程序运行公开透明、网络监管动态可控,逐步建立适应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具有天津特色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新模式。

    二、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

    深化和规范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要在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选准用力方向、抓住工作重点、化解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一)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防范决策权违规运作

    1.明晰决策权责。

严格执行《意见》要求,明确党委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的职责权限。

    企业党委(党组)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将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作为参与企业全局性重集体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党的建设;企业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单位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的任免等事项。

党委会集体研究建议以下事项:

企业党委、纪委、群众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人选;向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推荐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后备入选。

对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预算计划、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提出意见。

    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依法决定下列事项:

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资本运营、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重大决策事项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事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招投标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应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企业党委会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董事会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由董事长负主要责任,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按表决情况,承担责任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由总经理(总裁、厂长〉负主要责任。

    2.规范决策程序。

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则或议事规则,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按照提出议题、调研论证、酝酿沟通、制订方案、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基本程序进行决策。

    企业党委会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组织推荐、领导人员书面推荐、群众推荐或公开竞聘等方式确定建议人选,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情况报告征议,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定,需要由董事会、经理班子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应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领导协商确定议题、组织调研论证、征求群众意见、拟订决策方案、集体讨论研究、会议作出决定的程序进行。

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决定重大决策和重要项目安排,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议题,主要领导协商确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开展论证咨询拟订决策方案,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审核把关,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根据决策权限按照议事规则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工页,应在企业党委会提出任免建议后,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入选并办理任免手续.决定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后提请董事会、经理班子审核把关,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议。

    3.严格决策要求。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提前进行调研论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遇有影响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危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紧急情况时,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按权限职责及时向党委会、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其提供相关材料。

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4.强化决策监督。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加强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行为的监督。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考核评估制度、纠错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察、考核及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

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企业监事会要认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依法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纠正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利益的决策,当意见不被董事会采纳时,监事会有权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上述工作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有关管理部门推动落实,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强化廉洁风险内控机制,防止执行权运用失范

    1.规范廉洁风险管理流程。

着眼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全面查找风险点。

规范授权管理流程,防止权力滥用。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办理经济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作出决定;规范财产保护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限制XX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和处置;规范责任落实流程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使企业改制、资本运营、项目建设、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融资担保、金融衍生业务等经营管理活动安全、高效、可控。

    2.落实廉洁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排查出的廉洁风险,建立预警机制,落实防控措施。

    强化资金运作风险防控,推行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强化预算控制职能;建立财务集中管控制度,实行企业开户报备制和投资、担保报批制,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规范资金使用操作规程和处理程序,加强资金流向监控,严防资金账外循环,严禁设立“小金库”。

强化物资采购风险防控,建立产品销售集体定价制度和合同审查制度,实行大宗物资集中招投标采购,严格采购验收和价格监督。

    强化工程项目风险防控,落实基建工程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决算审计制和项目建设后评价制度,加强工程立项和造价监管,严格工程变更程序,严禁规避招投标及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投标。

上述工作由企业董事会、未落实。

    3.强化过程监督。

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应围绕资金运作、工程项目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开展效能监察,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纠正和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增进管理效率效益;落实中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坚持内审和外审相结合,搞好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监督坚持党务公开与广务公开有机结合、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加强职工群众民主监督;搞好廉洁风险考核评估,定期总结分析,及时查摆存在问题合理确定和调整风险应对策略用好评估结果。

上述工作主要由企业党委(党组〉负责推动落实。

    (三)强化廉洁从业,防止企业领导人员行为失范

    严格执行《若干规定》,切实增强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着力培育“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理念,营造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氛围。

    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有以下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认真落实企业领导人员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廉政谈话等制度,强化党组织、监管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强化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契约化管理,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每年年初向上级党组织作出年度承诺,班子成员向同级党组织作出年度承诺;新提拔的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接受任命时签订承诺书,向任命单位党组织作出任职承诺:

承担人、财、事、物管理职能的重点部位、关键岗位人员,每年向所在部门作出岗位承诺;参与重大工程建设、企业改制调整重组、对外经济合作、重大投融资等重点任务的管理人员,向任务指派单位作出专项承诺。

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

    上述工作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有关管理部门推动落实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积极推行系统化、信息化监督模式,提高促廉防腐科学就化水平

    1.固化业务流程。

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企业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生产、营销、资金等管理系统信息资源的有效集成和高效利用,通过科学确权,实现节点控制,将业务流程网上固化,保障权力规范运作,降低腐败风险。

    建立ERP(企业资源管理计划)等信息系统,将企业运营中的物资、人力、财务、信息等资源管理工作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利用管理软件指挥、操控采购计划、物资验收与人库、销售订单、支付与结算等业务活动,降低廉洁风险。

    建立与商业银行直联的资金管理系统,将所属企业资金操作平台联网、整合,对全系统的资金流向、流量、存量进行眼踪掌控,保证资金运作规范有序。

资金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实行权限管理,录入付款信息、查询资金状态、审批资金、对外付款等项目分别由不同人员负责,防范资金风险。

建立审计监控系统,利用审计信息化网络,远程即时获取各类财务软件数据,对所属企业财务、业务运作情况进行穿透查询和在线审计,超前预警风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实行人机双控。

企业应在推进信息化防控的同时,针对业务流程的关键点和信息系统的监控盲点,开展监督检查。

实现关口前移,强化操作人员与计算机系统功能互补,科学控制,超前防范风险,及时堵塞漏洞。

上述工作由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负责推动落实。

    (五)探索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探索整合纪检监察、审计、监事会的监督手段和力量,实现监督资源共享,形成监督制约合力;探索建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法务、工会等部门参加的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企业内部监督主体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建立社会专业机构监督机制,选择资质优、诚信度高的专业机构实施专项审计进行资产评估,强化财务管控;探索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与检察机关的企检保廉共建机制。

    上述工作主要由企业党委(党组)负责推动落实。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国资委党委作为全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和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研究制订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完善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要求规定,设立党委(党组)的企业要设立纪委(纪检组)及相应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强专职人员未设党委的企业要配置专职纪检员。

要建立健全体现企业特点,符合企业实际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口加强专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考核激励,畅通进出渠道,改善队伍结构,培养精通纪检监察业务、熟悉企业管理、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履职能力。

    (三)严格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上级主管部门要把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绩考核,定期评价履职情况。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理想的路总是为有信心的人预备着。

2、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强的信念。

——罗曼·罗兰

3、人生就像爬坡,要一步一步来。

——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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