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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技能竞赛宝典

2017食品技能竞赛宝典

序号

涉及产品

标准

常见错误

具体要求

备注

1

葡萄酒

GB15037-2006

GB7718-2011

“中文标签中含有涉及产品标准中品质等级要求的内容时,则按我国标准的品质等级用语所对应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否则不予标注”

标等级(法定产区)AOC、VDT

酒的等级(法定产区)不属于强制性标注内容,其中文标签有如下两种方式处理:

(1)如果原外文标签无相关内容,则不得在中文标签上标注。

(2)如果原外文标签有相关内容,若相关内容与我国标准中有关品质等级用语一致时,应按我国标准的品质等级用语所对应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

若不一致时,则核实原产地证,使用中文或原文加中文翻译方式进行标注,但不得在中文标签上使用引导词:

“等级”,如:

等级:

AOC等。

建议其用文字方式标示为:

“XX法定产区”。

2

葡萄酒

GB15037-20063.3

年份标错

葡萄年份不属于强制性标注内容,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无葡萄年份的,不得在中文标签上标注。

如果原外文标签中有葡萄年份,可在中文标签上按“葡萄采摘年份:

****”方式进行标注。

3

葡萄酒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

微量二氧化硫

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4

葡萄酒

GB15037-20068.1

未标注“类型”或类型标注不准确

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者直接标注含糖量

5

低醇葡萄酒

GB15037-2006

1-7%vol

6

脱醇葡萄酒

GB15037-2006

0.5-1%vol

7

发酵酒

GB2758-2012

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8

发酵酒、蒸馏酒

GB2758-2012

GB2757-2012

以“%vol”标注酒精度

序号

涉及产品

标准

常见错误

具体要求

备注

9

啤酒

GB4927-2008

GB2758-2012

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

10

啤酒

GB4927-2008

GB2758-2012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11

果酒

GB10344-2005

应标注原果汁浓度,在原料与辅料中用“**%”标示

12

果冻

GB19883-2005

标签上应根据原料分类标示分类名称。

果味型:

果汁含量低于15%的产品;

果汁型:

果汁含量不低于15%的产品;

果肉型:

含有不低于15%的新鲜或经加工的水果块/果粒

含乳型:

添加乳或乳制品等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蛋白质含量≥1.0%)

其它型: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产品

13

产品使用“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含量;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果肉含量

14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

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可采用下列方式标示,例如:

“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可吸果冻”不需要标注

15

特级初榨橄榄油

GB23347-2009

产品名称应符合分类要求

橄榄油初榨橄榄油(特级、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油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

油橄榄果渣油粗提、精提、混合油橄榄果榨油

16

特级初榨橄榄油

GB23347-2009

特级、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应标注油橄榄果实年份。

序号

涉及产品

标准

常见错误

具体要求

备注

17

特级、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应表示包装日期。

以包装日期为保质期起点日期,进口分装产品应再注明分装日期。

18

应标注反式脂肪酸含量。

19

海苔

GB23596-2009

海苔

标签需标明:

产品类型

调味海苔(调味紫菜)

烤海苔(烤紫菜)

20

饮料

GB10789-2007

饮料通则

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

应标明(原)果汁含量、

(原)蔬菜汁含量

果汁饮料:

≥10%

蔬菜汁饮料:

≥5%

复合果蔬汁:

≥10%

21

添加食糖的果汁应在“××汁”产品名称的临近部位清晰地标示“加糖”字样,如“加糖苹果汁”。

注:

可使用食糖、酸味剂或食盐,调整风味

但不能同时使用食糖和酸味剂

22

碳酸饮料

碳酸饮料GB10792-2008

果汁型碳酸饮料:

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水、或混合果汁汽水。

◆应标明果汁含量,(果汁含量(质量分数)/%应≥2.5%)

果汁型碳酸饮料、

果味型碳酸饮料、

可乐型碳酸饮料、

其他型碳酸饮料

序号

涉及产品

标准

常见错误

具体要求

备注

23

米糠油

GB19112-2003

米糠油

1.标注“压榨”还是“浸出”

2.标注原料的生产国名

24

糕点、面包

GB7099-2003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

标明“冷加工”还是“热加工”

25

酱油

GB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

标出是“酿造酱油”还是“配制酱油”“直接佐餐食用”还是“用于烹调”

26

酿造酱油

GB18186-2000酿造酱油

标明“酿造酱油”,用于佐餐还是烹调,氨基酸态氮含量,质量等级,执行标准的标注方法:

高盐稀态发酵酱油标为“GB18186-2000高盐稀态”;低盐固态发酵酱油标为“GB18186-2000低盐固态”。

27

食醋

GB2717-2003食醋卫生标准

标明“酿造食醋”还是“配制食醋”

28

酿造食醋

GB18187-2000酿造酱油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食醋”,还应标明总酸的含量。

执行标准的标注方法:

固态发酵食醋标为“GB18187-2000固态发酵”;液态发酵食醋标为“GB18187-2000液态发酵”。

29

含乳饮料

GB/T21732-2008

含乳饮料

1、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2、类型:

杀菌(非活菌)型、未杀菌(活菌)型

未杀菌型标明活菌数、产品的运输温度和储存温度。

(应在2℃-10℃的低温条件下贮存和运输)(1*106)

序号

涉及产品

标准

常见错误

具体要求

备注

30

含芦荟产品

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

1、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2、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3、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30克/天

31

天然矿泉水

GB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

◆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溶解性总固体含量≥1000mg/L)

◆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标示产品类别,可直接用定语形式加载产品名称之前,如:

“含气天然矿泉水”;或者标示产品名称“天然矿泉水”;

◆在名称下面标注其产品类型:

含气型或充气型;对于“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免于标示产品类型。

界限指标:

锂、锶、钾、碘化物,均应大于等于0.2mg/L

偏硅酸,25;溶解性总固体:

1000;硒0.01;游离二氧化碳250

32

巧克力

GB/T19343-2003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非可可脂肪添加量超标5%的产品,应该叫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

33

运动饮料

运动饮料:

标准:

GB15266-2009

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3.0-8.0%)(50-1200mg/L)(50-250mg/L)抗坏血酸≤120mg/L,硫胺素3-5mg/L,核黄素2-4mg/L

34

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不得在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35

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

“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

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

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

不得使用果糖。

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35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

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

36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标签中应按4.1~4.4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对4.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37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GB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香辛料。

泥(糊)状罐装食品

颗粒状罐装食品

汁类罐装食品

 

38

固体饮料

GB/T29602-2013

固体饮料

1、标注产品的冲调或冲泡方法

2、果蔬汁固体饮料应标注果汁和(或)蔬菜汁的含量,复合产品应标注不同果汁和(或)蔬菜汁的混合比例

3、复合蛋白固体饮料应标注不同蛋白来源的混合比例

4、果汁茶固体饮料应标注果汁含量

39

灭菌乳

GB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

牛(羊)乳”。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

奶”。

注:

“××%”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40

调制乳

GB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

“××%”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2.“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14880-2012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

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2005

饮料通则:

GB10789-2007

含乳饮料:

GB/T21732

葡萄酒:

GB15037-2006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2758-2012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57-2012

啤酒:

GB4729-2008

饮用矿泉水:

GB8537-2008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GB23347-2009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

GB7099-2003

膨化食品:

GB/T22699-2008

饼干:

GB/T20980-20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食品:

GB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

GB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

GB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

GB25191-2010

果冻:

GB19883-2005

海苔:

GB23596-2009标明产品类型调味紫菜还是烤紫菜(调味海苔还是烤海苔)

方便面:

GB17400-2003(标明是油炸面或者是非油炸面)

米糠油:

GB19112-2003

酿造酱油:

GB18186-2000

酱油卫生标准:

GB2717-2003

酿造食醋:

GB18187-2000

食醋卫生标准:

GB2719-2003

固体饮料:

GB/T29602-2013

碳酸饮料:

GB/T10792-2008,果汁型碳酸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

 

1.产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GB7718-201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可瑞安麦脆,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建议要求进口商提供该产品的加工工艺,明确产品是膨化食品还是糕点,建议直接修改产品名称或者在现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添加剂名称标注不规范

GB7718-2011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3.添加剂名称标注不统一

按照GB7718-2011附录B,食品中添加的各类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形式应统一

4.能量及核心营养素不醒目

按照GB28050-2011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5.营养成分表格式

按照GB28050-2011,应按照附录B中列明的6种格式中的一种进行营养标签的标示。

6.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标注不规范

不符合GB28050-2011表1的要求

主要修约间隔:

“1”:

能量(千焦kJ)、NRV%、胆固醇(mg)、钠(mg)、维生素A(维克视黄醇当量ugRE)、叶酸(微克(μg)或微克叶酸当量(μgDFE))、

磷、钾、镁、钙(毫克)

“0.1”:

蛋白质(克)、脂肪(克)、碳水化合物(克)、饱和脂肪(克)、反式脂肪(克)、单不饱和脂肪酸(克)、多不饱和脂肪酸(克)、糖(克)

膳食纤维(克)、铁、维生素C(毫克)、维生素K(微克)、

“0.01”:

B1\B2\B6(毫克),B12(微克),锌/泛酸(毫克)

“0”界限值:

能量17kJ,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0.5克),反式脂肪(0.3克),饱和脂肪、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

(0.1克),钠、胆固醇(5毫克),

7.营养素参考值标注错误

不符合GB28050-2011附录A,表A1的要求

蛋白质:

60克,脂肪(小于等于60克),碳水化合物(300克),钠(2000毫克)

膳食纤维(25克),饱和脂肪(20克)

反式脂肪、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胆固醇(-)

维生素C(100毫克)、钙(800毫克)、VA(800ugRE)

8.使用营养强化剂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

按照GB28050-2011,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9.使用氢化油脂

按照GB28050-2011,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10.未标注饼干的类型

GB/T20980饼干,规定应在标签中标注饼干的类型,

11.按照GB14880-2012饼干中不能强化B3\B5\B12\VE\镁、磷、碘

12.按照GB2760饼干中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VE、姜黄、姜黄素

13.按照GB2760油脂中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姜黄、姜黄素

14.按照GB2760饮料、饼干中不能添加食品添加剂乳酸钙,按照GB14880饮料中可以使用营养强化剂碳酸钙

15.按照GB2760果冻中不能添加苯甲酸钠、山梨糖醇

16.色素(E122)为酸性红,应标注为酸性红或者着色剂(酸性红)、着色剂(122),他又名偶氮玉红,不能在饮料中添加

17.蜂蜡作为被膜剂可以用于糖果、巧克力,也可以用作烘焙食品的加工助剂

18.己二烯酸的通用名称应该是山梨酸,

19.根据原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乳矿物盐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20.按照GB10789-2007,不得同时添加食糖和酸味剂调节果汁的风味

21.根据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

22.棕榈酸盐(PALMITATE)属于非食用物质

23.VD3标的是化合物来源,VA标的是营养素,两者标示不统一,建议统一标注形式

24.萝卜红不能用于巧克力制品

25.按照GB14880-2012豆奶中不能添加VB1

26.乳酸菌标示不准确,根据GB7718-2011准确性原则,应标注具体的菌种名称,按照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文企业也可以同时标注菌株号及含量

27.根据GB2760,红花黄仅限用于油炸坚果类食品,开心果为非油炸坚果,不得添加红花黄

28.瓜拉那属于我国无食用习惯的物品

29.胶囊中不能添加诱惑红、日落黄

30.海藻糖无可食用的依据

卡拉宝饮料,不能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建议直接修改产品名称或者在现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风味饮料)。

31.角鲨烯为非普通食品原料

32.按照GB25190-2010,纯牛奶中非脂乳固体的含量应该大于等于8.1克/100克

33.金箔为非食品原料

34.半乳甘露聚糖不是增稠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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