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相关法律》关键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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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相关法律》关键知识点总结

2017年税务师《税法相关法律》

关键知识点总结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法律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外

√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款外

×

国务院决定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

×

×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

√限于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

×

部门规章

×

√限于警告和一定

数量的罚款(1000元;违法所得的3倍VS30000元;10000元)

×

×

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限于警告和一定

数量的罚款

×

×

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复议

听证启动方式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2)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

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

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

(1)申请人提出要求。

(2)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

听证范围

(1)主动举行听证。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依申请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

(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重大、复杂的案件

提出听证申请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

组织听证

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

没有明确规定期限

收到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回避

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决定依据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应当制作者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和吊销

适用情形

法律后果

撤回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

撤销

可以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成立时起即丧

失效力

(2)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撤销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不予撤销

当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

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只是一道手续

吊销

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管制等等)(2013年新增)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收缴或停售发票”是特别法规定的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如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2013年新增)

 

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提出期限

60日

15日、3个月

是否开庭审理

×

是否适用调解

(1)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2)其他:

×

(1)一般:

×

(2)行政赔偿诉讼:

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直接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参照适用规章

撤回

(1)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

(2)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

(1)申请撤诉

①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

②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视为申请撤诉

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缴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1)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2)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查范围

合法性+合理性

合法性

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中止

情形

“死亡、终止”、“无能力”

等待期

60日

90日

文书生效

送达生效

上诉期满无人上诉生效

结果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一审判决

不不利于老百姓

维持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驳回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不作为案件:

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1)起诉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

(2)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宜维持

(3)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不不利于衙门

履行

不作为案件+履行仍有意义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附加适用于“撤销”、“确认违法”决定

×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

附加适用于“履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决定

×

变更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撤销

确认违法

(1)不作为案件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

(2)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3)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范围

请求权

形成权

法律效力

胜诉权丧失

形成权消灭

期间的可变性

可能中止、中断、延长

固定不变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适用

×

2.诉讼时效的种类

种类

起算点

长度

适用情形

普通诉讼时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解释】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年

一般纠纷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长期诉讼时效

2~20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适用4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0年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发生原因(事由)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

中断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清零)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主要区别

代位权

撤销权

适用的情形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积极从事危害债权的行为: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到期

可以不到期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务人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费用承担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股东会VS股东大会

股东会

股东大会

组成

全体股东

性质

权力机构

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相关报告、方案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重大事项

①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②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③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④修改公司章程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须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集和主持

(1)董事会

(2)监事会

(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董事会

(2)监事会

(3)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通知

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年会:

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

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决议规则

表决权的计算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普通决议规则

由公司章程规定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

4项

(1)一般:

4项

(2)上市公司:

4+1项

特别决议规则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累积投票制

×

会议记录的签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4.董事会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性质

执行机构

人数

3~13人

5~19人

董事长的产生

公司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任期

公司章程规定,≤3年

会议频率

公司章程规定

每年至少2次

会议召开条件

公司章程规定

过半数董事出席

决议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免责制度

参与决议

表明异议

记载于会议记录

 

职工代表

董事会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有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有

(1)应当有

(2)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有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有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

情形

程序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位诉讼

直接侵害对象

侵权人

程序

“股东”的要求

股东代位诉讼

公司利益

董事、高管

监事会股东

(1)有限责任公司:

只要是股东就行

(2)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监事

董事会股东

公司以外的他人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利益

董事、高管

股东直接提起

只要是股东就行,不论有限责任公司

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无效

撤销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证据的法定分类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8)现场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

(9)电子数据

撤销权

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

适用情形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危及债权实现

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使用

不论破产与否均得适用

被撤销的对象

善意第三人自己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人自己订立的合同

债务人和第三人(次债务人)订立的合同

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或6个月内实施的不当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受让人知道,方可撤销

不论受让人是否知道,均可撤销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追认权人追认之前

1年

1年、5年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终结后2年

主张途径

通知对方

诉讼

诉讼

破产程序

合同的担保形式

担保形式

性质

合同的担保形式

保证

人保

定金

独立的担保形式

抵押

物权担保

质押

留置

 

股东代表诉讼

重整申请、和解申请

破产申请的主体

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

直接提出申请

(1)债务人

(2)债权人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1)债务人

(2)债权人

债务人

受理后、宣告前

×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管理人VS债务人

债权人会议僵局

表10-3

表决

次数

复议申请人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1次

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2次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逃税罪

主体

行为形态

起刑标准

“前科”

“改正”

应否追诉

纳税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

不必考虑

不必考虑

×

不必考虑

×

×

×

扣缴义务人

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不必考虑

不必考虑

×

不必考虑

不必考虑

×

【起刑标准】

(1)纳税人: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扣缴义务人: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前科”】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

刑事诉讼参与人

包括

刑事诉讼当事人

(1)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不包括

侦查人员、公诉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强制措施

应当不起诉与可以不起诉

期限

禁止令

累犯、自首与立功

一般累犯VS特别累犯

侵权责任一般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安丧疗销外网

暂时丧失意识

患者诊疗损害

产品销售者侵权

教育机构外人侵权

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者

用人单位责任

无过错责任

单肩劳动机,倒还高产

监护人责任

个人劳务

饲养动物损害高度危险责任

机动车责任(和非机动车,行人责任的划分)

不动产倒塌

环境污染

高危作业、高度危险物等

产品缺陷

医疗损害(病历及诊疗规范)暂时丧失意识

过错推定责任

医院挂危井,无木堆。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者

不动产里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

地面施工和地下施工用人单位

无行为能力教育被侵权

林木折断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

 

辩护律师VS非律师辩护人

辩护律师

非律师辩护人

侦查期间

(1)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

会见、通信权

除特殊案件外,无需许可,凭“三证”,48小时内安排会见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不被监听

阅卷权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无需事先取得检察院、法院许可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调查取证权

亲自取证

向控方证人取证:

过两关

向辩方证人取证:

过一关

×

申请调取新证据

×

申请调取已有证据

申请回避权

申诉、控告权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经授权的上诉权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提出意见权

(1)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1)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2)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

撤销权

情形

不催要

×

私下催要,但不起诉、仲裁

×

以起诉、仲裁方式讨债

×

×

放弃债权、债权担保

×

合理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

×

无偿转让财产

×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受让人善意

×

×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受让人知情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均应到期

是否到期均可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除斥期间

×

1年、5年

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原告

债权人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第三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其他必要费用的承担

债务人

债务人;但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债权人是否有权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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