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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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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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

一、案情简介

郭某曾在他处进行人工骨粉额颞部凹陷填充术后在广州进行局部骨粉刮除术及捷尔凝胶填充术因对其形态不满意便到某医院做修改手术

1999年9月25日在某医院的医疗美容科接受了额、颞、眉弓骨粉、凝胶部分取出术部分再次人工骨粉填充术

为此郭某支付给某医院手术费3050元

手术前某医院为郭某拍摄了7张术前照片双方签订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背面为《手术记录》)及《术前须知》上述材料均存放于某医院处

术后双方发生纠纷共同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及《术前须知》封存在档案袋内并签上郭某姓名后存放于某医院处

某医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有“医疗美容科”的诊疗科目

应郭某的要求某医院提交了7张照片、《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术前须知》及签有郭某姓名的档案袋

郭某认可7张照片但认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手术过程”栏中的内容均是某医院后填加的《术前须知》及档案袋是伪造的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对相关填充内容的书写时间及签名同一性进行笔迹鉴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

《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的“术前情况记载、诊断、拟施手术”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未检出差异;《手术记录》中“手术过程”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不同;《术前须知》及档案袋上的“郭某”签字与郭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双方对该笔迹鉴定结论中对己方有利的予以认可对己方不利的不予认可但均未提出相反证据

郭某未就某医院涂改术前照片之主张举证

另根据郭某的申请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郭某手术部位及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该所经检查对郭某目前状况予以确认、分析及鉴定意见为:

被鉴定人目前头面部大体外观与常人相比显然没有显著的异常但此次手术部位处存有填充物欠平整、不对称的情况且自觉局部遗留较著不适感

从其左眉运动、及左额顶感觉障碍的出现及恢复过程来看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鉴于目前没有与美容纠纷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现就郭某的伤残情况无法做出评定

原告诉称某医院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侵犯其生命健康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要求1、某医院退还手术费3050元;2、某医院是一级甲等医院不具备设立整形外科的条件其执业许可证上也无“整形外科”的诊疗科目不给《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并伪造协议内容涂改术前照片术后又不拍效果照片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返还手术费3050元;3、要求赔偿医疗费87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30000元;4、要求按九级伤残给付伤残补助费50191.20元;5、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补偿费50000元;6、要求续医费20000元;7、关于今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药物治疗费也要求补偿但具体数额待定故不在此次诉讼中主张

被告辩称郭某以前曾在外院做过额头美容手术此次在我院已经是第三次了

其额头本来就凹凸不平我院此次是给她修复很难十全十美

目前填充部位欠平整不能证明是我院手术造成的美容手术本身就有风险

我院是按照操作规程做的不同意返还手术费用我院具有整形外科的诊疗科目《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留存医院不违反常规;由于郭某不同意故没有拍术后照片我院不存在伪造协议内容、涂改术前照片等欺诈行为故不同意双倍返还手术费我院在此次手术中没有过错故不同意郭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某医院建立医疗美容手术关系时双方没有对手术效果进行明确约定

而目前关于该类手术效果尚无固定标准

此次手术是在某医院的“医疗美容科”进行的郭某是因为对自己额头的美容术后形态不满意而第三次到某医院要求手术的

因此希望通过此次手术达到美的感受应该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

但实际上某医院此次给郭某所作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且经法医鉴定此次手术部位存在填充物欠平整、不对称的情况郭某自觉局部遗留较著不适感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故其要求退还手术医疗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由于郭某此次手术是因为对其前两次手术后额头形态不满意而再次要求手术的此次额头美容术后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不能认定目前的结果就是某医院造成的其要求该医院赔偿今后治疗费缺乏必然因果联系不应予以支持

某医院的医疗结构执业许可证上有“医疗美容科”的诊疗科目故其有资格实施此次手术;《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不交给郭某尚无禁止性规定;某医院补填“手术过程”提供的《术前须知》和档案袋上的郭某签名并非本人签名术后不拍效果照片等系术后不妥当行为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另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涂改术前照片行为

故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手术费之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使原告感到效果不良并多处求治且精神感到痛苦故由此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被告应予赔偿并应给付郭某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数额过高且证据不充分故其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关于伤残补助费之请求其此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

一、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某返还手术医疗费三千零五十元;二、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八百六十七元七角、交通费六百元、误工费二千元、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判决后郭某不服仍坚持原诉意见上诉某医院同意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司法鉴定意见郭某目前额颞等部位确实存在不平整等问题且局部提示可能有神经损伤

此次手术前虽郭某在他处做过额颞部美容手术但由于某医院没有提供在此次手术前郭某额颞部实际状况的详细记录不能排除其实施的手术与郭某目前状况应负有一定责任

除退还手术费用外还应对郭某合理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应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但郭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误工损失数额过高缺乏依据难以采信

至于郭某索要伤痛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目前没有与美容行业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就郭某现在状况无法做出评定对郭某索要的残疾者生活补助金难以支持

关于郭某今后治疗费用因尚未发生本案不予涉及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综上虽原审法院所做判决在陈述文中确认对郭某要求赔偿今后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欠妥但判决主文确定的退还手术费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并无不当故对判决主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医疗美容手术而引发的纠纷原被告之间达成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没有实现合同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就涉及到民法理论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本文主要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角度进行评析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不仅造成了对方的合同权利即债权(相对权)的损害违反了约定义务而且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绝对权)的损害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受害者既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三个基本特点:

一是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二是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三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即两者之间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时并存

由于两者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当事人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依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归责原则方面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第二、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第三、责任形式方面

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

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第四、责任范围方面

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第五、证明责任方面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证明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

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证明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

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也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诉讼管辖方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诉讼时效方面

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但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为1年

从以上分析可见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1、比较法的分析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禁止竞合制度

法国法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因此两类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

其采取禁止竞合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概括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权则许多违约行为均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但是禁止竞合的效果并不理想

在法国每个双重违法诉讼首先要确定是否与有效的合同有关才能决定法律适用这就使得此类诉讼的程序复杂

同时为避免竞合必须通过大量的特别法和判例来补充和解释合同法和侵权法这又使得合同法和侵权法的字面含义与其实际适用范围发生了矛盾

第二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

德国法认为合同法于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而且共同适用于双重违法行为

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如果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被驳回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但是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使两项请求权实现

第三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

根据英国法如果原告属于双重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则他既可以获得侵权之诉中的附属利益也可以获得合同之诉的附属利益

并且英国法认为解决责任竞合的制度只是某种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不仅如此英国法对于上述选择之诉原则还规定了严格的适用限制:

(1)选择之诉当事人必须存在于有偿合同关系无偿借用人不得向提供具有表面瑕疵的物品的出借人提起合同之诉;

(2)英国普通法中不存在利害关系第三人问题因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能基于双重诉因提起选择之诉;

(3)当事人的疏忽行为和非暴力行为在造成经济损失时不构成一般侵权行为;(4)在英国和美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另一项更实际的原则:

只有在被告既违反合同又违反侵权法并且后一行为即使在无合同关系的条件下也已构成侵权时原告才具有双重诉因的诉权但由于法律没有对这些原则进一步加以解释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责任竞合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见的其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

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即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是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

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

所谓“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是指在发生责任竞合以后应当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

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所谓“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

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本案中如何处理

本案是一起由医疗美容纠纷引发的诉讼被告某医院的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明显这就是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诉讼

原告郭某在起诉书中明确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审理

但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有:

“1、由于被告将手术做坏了且给我带来不良的后果故要求被告退还手术费3050元;2、某医院是一级甲等医院不具备设立整形外科的条件其执业许可证上也无”整形外科“的诊疗科目

不给《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并伪造协议内容涂改术前照片术后又不拍效果照片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返还手术费3050元;3、要求赔偿医疗费870元交通费600元

误工费30000元;4、要求按九级伤残给付伤残补助费50191.20元;5、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补偿费50000元;6、要求续医费20000元;7、关于今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药物治疗费也要求补偿但具体数额待定故不在此次诉讼中主张

以上七项诉讼请求是原告根据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同时提出的

其中根据违约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第1、2项其余的诉讼请求是根据侵权责任提出的

因此原告申明提起的侵权赔偿之诉中不应该包含第1、2项诉讼请求

法院应当在此情形下行使阐明权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于原告名为侵权赔偿诉讼实为基于被告一个违约行为而提起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同时进行了实体裁判是欠妥的

应当在法官行使阐明权以后驳回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再根据侵权行为法对其余诉讼请求进行裁判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确认了责任竞合制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受害人会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从而能够使损失得到充分的补救

然而这一制度只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择一提出请求而不能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一旦发生了并用的情况就否定了竞合的存在

因此责任竞合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即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只能提出一种而不能提出两种请求将不能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到完全补偿

以本案为例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就不能提出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因为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只能基于违约才能提出

很明显原告提出的侵权赔偿之诉中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的损失也不能得到完全的补救

为弥补责任竞合制度的缺陷补救受害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在受害人提起的基于某种责任(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做出赔偿时适当地增加赔偿的数额

例如受害人根据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因加害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这可以适当地提高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从而弥补受害人不能根据违约责任而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认错态度、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加害人的财产能力等情况后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确定数额以妥当处理责任竞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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