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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一.名词解释 宪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答案

1.宪法:

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刚性宪法:

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柔性宪法:

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的形式通过,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

4.成文宪法:

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

5.不成文宪法:

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6.钦定宪法:

是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由君主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

是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

8.协定宪法:

是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

9.宪法惯例:

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性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10.宪法解释:

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体法律效力的说明。

11.宪法的修改:

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宪法条款,通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或部分地增减。

12.宪法规范:

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13.宪法关系:

是指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

14.司法审查制度:

是指实行宪政的国家,由法院按照诉讼的程序对某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做出裁决的制度。

15.国家性质:

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6.统一战线:

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7.爱国统一战线:

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

1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19.政党制度:

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20.政党:

就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或实现其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政治主张而斗争的政治组织。

21.一党制:

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惟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22.两党制:

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23.多党制:

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24.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25.君主立宪制:

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26.共和制:

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27.政治制度:

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以及选举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

28.议会制:

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议会不仅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最高权力机关;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代表国民意志。

政府由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组成,政府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的监督。

国家元首是总统,由选举产生的总统通常没有实权,只履行外交礼仪等名义上国家元首的职责。

2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30.选举制度:

它就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

31.选举:

是由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推举民意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活动。

32.选举法: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

33.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

34.差额选举:

它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35.选举权的平等性:

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相等。

36:

无记名投票:

即秘密投票是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需署名。

37.国家结构形式:

指的是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38.单一制:

是指由若干个不具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39.复合制:

它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40.联邦国家:

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

41.地方制度:

它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42.特别行政区:

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43.经济制度:

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

44.私营经济:

实际上指的是私营企业,它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45.公民:

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46.公民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

47.公民义务:

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48.人权:

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

49.国家机构:

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5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5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53.地方国家机关:

是指按照行政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54.三权分立制:

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者鼎立,处于平列地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平衡,互相制约,不相统属。

55.庇护权:

也叫政治避难权。

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56.总理负责制:

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57.条约:

是指国家之间达成的、在有关国家相互关系的各种问题上所商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8.批评建议权:

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并提出要求改善的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59.申诉权:

是指公民本人或者亲属遭到国家机关的不适当的处分或处罚时,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减轻处分或处罚;要求重新处理或予以平反;或要求纠正对他的不公正待遇。

60.控告权:

是只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因其工作中的疏忽和其他不当行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告发,要求制裁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自己或亲属的正当权益。

61.检举权:

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62.民族区域自治:

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驶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事物的政治制度。

63.选举权的平等性:

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相等。

64.无记名投票:

即秘密投票是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需署名。

65.事先审查:

有成预防性审查。

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66.事后审查:

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

67.附带性审查:

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

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68.宪法控诉:

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二.问答题

1.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

①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规定的内容不同;

②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不同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不同。

2.宪法规范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

答:

宪法规范:

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特点是:

①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②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

③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3.宪法的作用有哪些内容?

答:

①宪法对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

②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

③宪法对实行法治的作用

④宪法对经济的作用

⑤宪法维护国家的统一

4.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几方面的内容?

  

答:

①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与行为的合宪性

③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5.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答:

①事先审查

②事后审查

③附带性审查

④宪法控诉

6.简述我国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具有哪些特点?

答:

①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②我国宪法的实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突出的表明了保障宪法实施的全民性和民主性。

③我国宪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的组织保证,它可运用从中央到地方全部国家机构的力量防止违宪事件的发生。

④它采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既能积极预防违宪事件的出现,又能在违宪情况一旦发生时就能给以及时纠正。

7.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作用条件

答:

①宪法规范的科学性。

②宪法规范的完备性。

③适宜的外部环境

8.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答:

①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实现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②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③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④法律部门的增多,法律形式的分化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法律部门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法律条件。

9.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①规定了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

它确认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的国家性质,这比《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性质有所发展;它规定了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确认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②肯定了《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建国以来政权建设的经验,确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规定了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

③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比较完善和具体的规定,开展了人民民主,同时规定了逐步扩大物质保障的措施,体现出国家、社会利益同公民个人利益的一致性。

10.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是什么?

答:

1954年宪法的制定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它是民主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中国经验和外国经验、领导智慧与群众智慧相结合的产物。

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

同时它为普通立法提供了原则和依据,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1954年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也应该看到,这部宪法带有过渡性的特征,没有很好地解决宪法的稳定性问题。

宪法自身对于宪法的保障与监督也没有作出有效的规定。

当我国过渡时期的任务完成以后,这部被看做是实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宪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便成了一个尖锐的问题。

11.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有哪些内容?

答:

第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第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第三、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第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第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第七、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第八、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第九、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第十、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第十一、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第十二、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第十三、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12.我国的人民民主表现在几个方面?

答:

⑴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所有。

这里的广大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一切拥护统一的爱国者在内,他们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⑵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最重要的民主权利;

⑶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⑷通过在城市和农村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编织的形式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⑸我国人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还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些自由和权利非依法律不得剥夺。

13.为什么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

⑴从领导权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它们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的领导标志着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

⑵从阶级基础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他们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⑶从国家职能来说,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在实现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方面也是一致的。

⑷从担负的历史使命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就是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逐步的消灭私有制,同时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实现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的共产主义。

14.为什么我国的国家性质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答:

(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的国情

(2)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了我国当前的阶级状况、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

15.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答: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特殊的政党制度。

这个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它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同时也有别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一党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我们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和进一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重要的意义。

16.怎么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

⑴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

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

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政权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在政权中都有一定的地位。

⑶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国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17.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把民主制和集中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关系中:

⑴从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

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的

使者,能够充分地体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⑵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

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们,是国家机构的核心。

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国家的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手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集中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手里。

⑶从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则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都能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都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中央又不能集权过多,必须充分照顾地方特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使地方有可能充分发挥它们的首创精神。

18.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

⑴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

⑵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相等。

换言之,所有选民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等的差别,而享有特权或受到限制和歧视。

所有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⑶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

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

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即: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不同的选举方式。

⑷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即秘密投票,这是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

我国《选举法》规定: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这就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无记名投票原则。

⑸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因此,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⑹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为了贯彻选举制度的各项民主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从物质上和法律上给选民行事选举权利以切实的保障。

这表现在:

选举法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此外,国家提供选举所需的一切物质设施。

19.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

第一、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在历史上从秦汉时期开始中国就建立了君主专制政体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唐、宋、元、明、清一直延续并不断巩固,直到辛亥革命。

中华民国时期仍然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从民族关系发展因素来看,长期统一的中国,在历史上虽有汉族统治者压迫少数民族人民,少数民族统治者压迫汉族人民,但同样也有各族人民相互交流、友好、融合的一面。

第三、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

第四、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建立单一制统一的国家,有利于发挥各方优势,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五、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统一事业需要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我们提出了“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办法;针对少数民族多的特点,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体现出了我国单一制的灵活性和可包容性。

20.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体现在几个方面?

答:

第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

第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第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2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有哪些内容?

答: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指特别行政区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在法律上表现为如何划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职权。

首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表明,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其次,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同于普通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

再次,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是爱国者的政权,而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22.根据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哪几个方面的自治权?

答:

⑴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

⑵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的自治权;

⑶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自治权;

⑷管理地方财政自治权;

⑸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

⑹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的自治权。

23.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答:

⑴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⑵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在必要时,特别行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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