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开工前监督培训教材DOCX 3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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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监督培训

概述

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工程质量的形成贯穿于工程的各个阶段,从项目建议书到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涵盖了决策、勘察、设计、管理、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方面面的质量。

就施工阶段而言,广义的工程质量包含:

(1)工作质量,指参与工程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如管理者工作质量(组织机构的建设、施工组织设计、各种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三检”制等的建立及运行)、技术工作质量(各种施工方案的编制及落实、相关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技术人员与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其质量意识)、后勤工作质量(人、材、机、设、资的保证质量,机械设备的先进性等)。

工作质量直接决定着工程实体质量。

(2)工序质量,指当前工序的输出符合质量要求的程度,包括本工序的质量特性的符合程度和本工序对下道工序的影响因素的符合程度。

工序质量是产品质量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关键。

要做到事前对施工人员的培训,使之熟悉工序操作要点、熟悉质量标准,施工中定人、定设备、定工艺,必须实行“三检”制(施工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

(3)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各种构配件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机电产品质量。

这部分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没有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就不可能形成合格的产品。

(3)外观质量,水利工程实行外观质量一票否决制,即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工程。

影响外观工程质量的大部分直接因素就是工序质量,如建筑物外部尺寸、轮廓线顺直度、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混凝土表面缺陷等都是有工序质量决定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外观质量的合格与否也反映除了工序质量的评定情况。

一、工程质量监督

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性质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他明确了以下三点:

(1)水利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⑵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委托,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⑶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室强制性的。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2、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1)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国务院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国务院第39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7】7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管【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2000】2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水建管【2006】56号等);

(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3、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及主要内容

(1)接受监督备案。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到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并提交一下资料:

工程项目概况;初步设计和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勘察单位资质、勘察合同;设计单位资质及设计合同;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资质;分包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合同;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合同等。

(2)工程项目划分方案的确定。

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划分,并将划分方案报质量监督部门审定确认。

(3)结合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表对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

对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检查;对设计单位的组织机构、设代人员、服务制度进行检查;对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监理检测、质量与安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管理施工人员、试验室、机械设备、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及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对质量检测单位的组织机构、试验人员、设备仪器、试验室设施与环境、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

(4)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和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含技术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与构配件制造质量、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及应急预案的运行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出具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5)主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测评定。

(6)核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质量的评定情况,并检查工程实物质量,对质量有凝问的工程实体,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核备(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出具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核查表。

(7)在工程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8)按验收规程的规定参加工程的验收。

3、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

(1)质量抽查情况通报。

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

(2)工程质量整改通知。

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监理单位。

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方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3)停工建议。

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留下质量隐患的,监督机构有权提出暂停该工序的施工建议,并通知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签发停工通知;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具备复工条件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复工通知。

(4)行政处罚的建议。

对施工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格、更换人员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二、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1、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监理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2、设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3、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验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4、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督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培训部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

5、检测单位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教科【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3)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4)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在报检测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项目法人和工程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罚责:

详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P26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P131)

三、参见各方的安全生产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项目法人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经济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项目法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详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7】77号文)。

2、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

4、设备供应

第十五条向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相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5、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详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7】77号文)。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四、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程序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重处罚。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工程处理、事故处罚详见P13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并按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备案。

即: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

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

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五、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组织检验评定。

切实实施施工质量“三检”制,及时检验、验收,杜绝事后补资料。

,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测评定等。

,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规定的开工条件)

,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验收。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做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送监理单位复核。

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质量等级。

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详细见《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外观质量检测评定:

在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质量监督机构主持,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外观质量检测评定组,对单位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工程,不能进行验收。

六、工程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在此只谈法人验收)

(一)单元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之土石方工程(SL631)、混凝土工程(SL632)、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633)、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进行评定验收。

1、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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