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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阿行署办办〔2013〕1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鼓励、支持国内外客商来阿投资兴业,加快推进“94122”工程建设,助推“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产业政策规定,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阿克苏地区投资建设地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新设立的区外投资企业应在阿克苏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且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30%,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区内外投资者可采取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方式,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经营阿克苏地区各类企业方式和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等投资方式来阿克苏地区投资;也可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品牌商标、物资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方式进行出资。

第四条根据《阿克苏地区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阿行署办〔2012〕129号)要求,按照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效益优先、环保优先、节能低耗低污染优先的原则,围绕地区九大产业,确定地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

(一)石油石化: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精细化工产业项目,以及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中明确的优先、允许类项目。

(二)煤电能源:

火电、水电、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国能规划〔2012〕179号)中规定的能源上游及下游加工产业项目。

(三)煤盐氟化工:

煤焦化、煤气化工、煤基多联产等煤—电—化一体化产业项目,以及盐化工、氟化工项目。

(四)金属冶炼和矿产开发: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非金属矿产资源深加工,以钢铁为主导的金属冶炼深加工及下游产业项目。

(五)纺织服装:

以发展棉纺、化纤纺、混纺为主的纺纱、织布、家纺、印染、服装等项目。

(六)农副产品深加工:

农副产品、林果产品精深加工、食品生产、畜产品加工等项目。

(七)新型建材:

非粘土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项目,树脂、工程塑料、塑钢制品和PVC管材等化学建材新产品项目,利用废旧建材建设新型建材项目。

(八)装备制造:

工程机械、机电设备、压力容器、石化装备、矿山机械、现代农业设备加工制造、机动车装配,以及轴承、齿轮、模具、液压件、气动元件、密封件、紧固件等在大型机械关键基础配套的产品生产项目。

(九)电子信息:

智能终端、新型显示、云计算,以及电子商务、电子物流、外包服务等产品开发项目。

(十)商贸物流:

仓储物流、第三方物流等项目。

(十一)旅游文化:

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旅游景区精品和环线开发,以及地域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十二)战略新兴产业: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节能环保、生物、新能源(核电、风电、热利用、生物质发电、沼气等)、新材料等七大产业项目。

(十三)金融服务: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十四)基础设施建设:

水利、供热、供气、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交通、城市配套工程、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五)社会公益事业:

医药卫生、经营性文化、体育、教育等。

(十六)地区确定的其他产业及项目。

第二章优惠办法

第五条地方财政税收优惠办法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区内外投资者在温宿、乌什、柯坪县投资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行署批准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新政发〔2010〕10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法税〔2011〕7号)、《关于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意见》(新政发〔2012〕5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地区境内新建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纺织、服装类投资企业,自2011年起,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2011年—2015年期间,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精神,地区境内新建的旅游投资企业,自2011年起,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在地区境内投资建设符合“九大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优先安排地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贴息及项目前期费。

(六)地区境内新建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自投产之日起,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七)地区境内新建的纺织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自投产之日起,3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八)区内外投资企业为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引进的高级人才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用于激励引进人才和高管人员在阿工作的积极性。

(九)地区境内新建纺织企业,每建成1万锭(最低规模不小于5万锭),由招商引资县(市)政府确定补贴额度。

(十)鼓励纺织企业在地区园区发展壮大、延伸产业链。

纺织企业生产纺纱在满足地区园区用纱的前提下,以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棉纱、棉/粘混纺纱线、粘胶纯纺纱线产品中32支以上(含32支)纱,享受国家规定的每吨给予500元出疆运输费用补贴,享受自治区规定的每吨给予200元出疆运输费用补贴;32支以下纱,享受国家规定的每吨给予500元出疆运输费用补贴,享受自治区规定的每吨给予100元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运费补贴调整按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予以调整执行。

(十一)根据《新疆纺织工业振兴规划方案》提出的“两城七园一中心”的新疆纺织行业发展思路,各县(市)新引进的纺织项目原则上必须落户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或沙雅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第六条资源配置优惠办法

(一)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二)地区境内新建的纺织、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比例扣除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开发资金、教育基金及其他政策规定的应计提资金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列支,补助投资企业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鼓励有资质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通过以商招商、联营、股份制合作、兼并、转让等方式发展棉纺产业。

鼓励现有纺织企业所属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在棉花产地建立稳定的纺棉生产基地,确保企业用棉需求。

(四)为实现资源的就地转化利用,入驻地区的天然气化工企业所需的天然气原料,由地区积极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争取两大油田公司的天然气配额指标,天然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1246号文件执行。

(五)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所需配套非煤矿产资源的探矿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炭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管理的暂行规定》(新政发〔2010〕91号),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

对区内外投资企业涉及需配备煤炭资源的项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新政发〔2011〕85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优先给予配置。

(六)区内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生态、小城镇、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期限投资开发利用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七条收费优惠办法

(一)凡在地区投资建设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二)对口支援受援地区产业集聚园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年内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免收政府性基金。

(三)国土资源、住建、工商等部门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融资的收费(重点是融资环节中权证转让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

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

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出具《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执行下限。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

(五)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运销常年开通“绿色通道”,交通、运管、交警等部门负责保证“绿色通道”制度的落实。

对纳入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家禽、活畜、蜜蜂、新鲜肉、蛋、奶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工商部门对从事农产品营销业主,国家没有限制的经营项目一律放开经营;区内外投资者在产地和产地市场收购鲜活农产品,免征一切税费。

(六)在地区境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企业,实行自治区和地区规定的分类目录电价。

支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地区“九大产业”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电厂。

鼓励企业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气等配套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和热电联产自备厂电。

凡入驻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内的纺织企业,执行0.45元/千瓦时(综合到户)电价。

(七)区内外投资者在地区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地区媒体给予的3次免费广告。

第八条工商注册优惠办法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企业开放。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二)在地区境内登记注册企业集团的区外投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的,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积极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或战略性新型产业快速发展,形成产业集群,设立上述企业,其名称可以申请冠“新疆”行政区划,上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的,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第九条人才培训引进优惠办法

(一)鼓励地区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招收阿克苏籍学生,在兑现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争取自治区新疆籍学生补助资金;鼓励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及培训机构为企业录用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组织培训的按照就业再就业培训政策给予培训补贴。

(二)凡入驻地区的纺织企业,大部分用工由招商引资的相关县(市)负责组织、招工、培训,培训所需经费由地、县(市)两级财政负担;对企业所需特殊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属于地区人力资源引进人才范围的,享受地区引进人才的政策。

入驻地区的纺织企业,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不少于1年期劳动合同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用工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

对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少于50%的企业,对新招用的新疆籍员工,地方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三)按照自治区出台的引进人才、劳务工各项优惠政策,对留在地区服务的优秀人才实行奖励政策,留在地区服务的劳务工与当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区外投资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阿克苏常住户口,公安部门准予落户,其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五)对引进的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原工资关系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等,由当地人事部门办理。

当地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协调办理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六)对区内外投资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由地、县(市)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条金融服务优惠办法

(一)对新设立的区内外投资企业在开立账户、支付结算、现金供应、结售汇、征信等方面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二)按照《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大力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阿行署办〔2011〕46号)和《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支持银行业改革创新发展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办〔2011〕56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对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财政资金账户和财政存款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在优秀项目推介上给予优先考虑。

(三)对区内外投资企业建设及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将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优先给予金融信贷扶持,地区各级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其提供融资担保。

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申请技术改造、产品创新、流动资金等优秀项目贷款,在审批效率、贷款额度、利率水平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浙江对口支援省(市)出资扩充县级国有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优先为区内外投资企业优秀信贷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由所在地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五)区内外投资者新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享受《阿克苏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阿行署办〔2011〕18号)各项优惠政策,地区按区内企业标准,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可申请上市的有关费用,地区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配套服务办法

(一)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分头办结,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

发改部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除特殊规定外,资料齐全,权限以内的项目核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上级部门核准的项目,条件具备的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并给予答复。

企业投资项目需土地、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

(二)投资者办结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并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项目所在县(市)招商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报地区招商局备案。

第十二条投资保障办法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无执法检查手续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无特殊情况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建立投资软环境监测评估体系。

设立企业投诉受理中心,健全投诉网络。

地区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地区监察局,电话:

0997—)负责受理区外投资者的投诉,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回复投诉者。

各县(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违规违纪行为。

因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企业,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除、收回本优惠政策,特殊情况除外。

区内外投资企业超出约定计划期限,半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再给半年宽限期,逾期仍未开工建设或者虽已开工建设但未达到项目投资建设要求的,收回已赋予的所有优惠政策并追缴各项费用。

区内外投资企业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后,超过一年没有投入建设的,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责任决定书》,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动工的,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区内外投资企业所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办法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不能两项或几项累加执行,享受优惠办法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优惠办法的兑现,由各相关部门超前做好服务,积极给予认定并出具证明,由各主要负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所在县(市)招商局负责享受各项优惠办法的认定,地区招商局负责备案,并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优惠办法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相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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