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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塔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白塔初级中学2009年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全面提高依法治校、以德治教的水平,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高效运行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学校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隶属于东海县教育局,是一所公办的全日制农村普通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四条:

学校以“厚德、博学、砺志、创新”校训;以“团结、文明、活泼、向上”为校风;以“严谨、艺精、奉献、育人”为教风;以“勤奋、乐学、会学、学会”为学风。

第二章办学宗旨与教育目标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的办学理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面向未来,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通过学校教育,要使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具有健康的生理、心理和伦理品质,具有审美修养和能力,具有劳动创造世界的思想和必要的劳动能力。

第六条:

学校的教育目标是:

不求人人升学,但求人人成才。

力争把学生培养成人格健全、基础扎实、学有所长、个性优良、主动和谐发展的现代中学生。

学校要建立以教学为中心、视质量为生命的、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的的办学模式。

积极构建以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位一体的育人格局。

坚持走科研兴教、科研兴校、科研强校的“普职联动”的内涵发展之路。

学校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历史与现状,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明德厚本、以美育人、强化素质、弘扬个性,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宗旨,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按国家“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东海县教育局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

下设教导处、总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

第九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

校长有权提出拟任副校长人选,供上级部门参考。

有权按照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

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缓聘或解聘。

根据学校实际,安排和调整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

校长有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有权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财经权。

校长有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学校实际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五)招生权。

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按东海县教育主局有关招生规定,在本辖区内实施招生。

第十条:

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努力创设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环境。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加强德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十)加强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关注学生成长,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个体差异性,尊重学生自身独立的生命价值,满足学生的各种兴趣,培养学生热爱科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进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

  第十一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时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根据县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六)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

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一)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视质量为生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法与学法,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在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十六条:

采用年级组和教研组并存的管理模式,以年级组坐班,设年级主任1名,主管年级教育、教学、教师和学生工作。

按学科设立教研组,设组长1名,组织本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探索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教学模式,科学运用和推广现代教育信息技术。

  第十七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县先进基地校的作用和优势,以改革为动力,以科研为先导,积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搞好教学改革和科研实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造新鲜经验,获取科学结论。

  第十八条:

要形成具有特色的主课题。

课题的研究要在课堂教学改革、评价改革等一系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

学校课题的研究,应充分考虑前瞻性、创造性和实效性等原则,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针对中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校为本,围绕中学教育的目标、管理、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以及考试评价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研究。

  第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网络,成立课题研究小组,有计划地培训科研骨干。

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教科研的各项制度,加强课题研究的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保障教科研的实效性。

   第二十条:

要培育校内学术氛围,定期开展学术研讨,举行教科研成果评奖活动,搞好成果的汇编,充分发挥教科研的资源优势,更好地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实践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对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实行全员管理和全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三条:

开展评价改革,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好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二)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据《江苏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育教学各类档案资料,按学籍管理要求办理转学、休学、借读、复读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德育大纲,遵循《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诚实守信教育、文明礼貌教育、尊敬师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感恩教育、理想前途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劳动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二十六条:

教导处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德育工作,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规范和工作计划,协调校内外各种德育途径之间的相互配合,考核教职工德育工作效绩。

  第二十七条:

共青团是学生自我教育的主阵地,要充分发挥学生群体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符合学生身心健康特点的活动,落实德育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工作是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指导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班主任是德育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德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强化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组织机构及工作网络。

努力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环境育人,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条:

各学科课程教学必须有机渗透德育,认真落实本学科的德育任务,寓德育于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育人的主渠道作用,实现全员育人和全程育人。

  第三十一条:

建立校外德育基地,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充分发挥校外教育作用,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经常性、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营造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文明爱校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校歌、校风、班风对学生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达到文化育人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民主评定的方法,认真做好学生的品德评定工作。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自筹经费为辅,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

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三十六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意识,积极推进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改革进程。

  第三十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经费开支实行联签制度,坚持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加强校舍、校产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严格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六章:

教师与学生管理

(一)教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自觉做到治学严谨,期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制。

教师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考核奖惩制,奖勤罚懒,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教师发展性评价的有关规定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并上报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

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述意见,并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二)学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东海县教育局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每年召开一次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扶困基金会”,通过勤工俭学、党员交特殊党费、师生捐款和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在籍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有权获得公正、公平、客观、合理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七章:

学校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学校从实际出发,按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八条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区的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继续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确保校园常态下的“洁、齐、美”。

第五十九条保持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食堂等窗明几净,物品设施排列有序。

第六十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平安。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东海县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白塔初级中学校委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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