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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参考答案压缩版

名词解释

行政法:

行政权:

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

行政法关系

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8.行政司法:

9.具体行政行为:

10.抽象行政行为:

11.行政处罚:

12.行政许可:

13.行政征收:

14.行政强制:

15代履行:

1执行罚:

17行政合同:

1行政指导:

19行政裁决:

20行政程序:

2行政赔偿:

2行政诉讼:

二.辨析题

1.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并无二致。

By付雅斌

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P12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P18

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区别P19:

地位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相对”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依法进入监督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也会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监督主体、被监督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客体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联系P19:

基础: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非对等性:

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非对等性P15P20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力义务不对等)

2.有学者说,软法亦法。

那么软法也可以是行政法律的渊源。

黄成依据行政法课件修正

1.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软法是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2.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行政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主流。

特殊渊源——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是辅助性的。

一般渊源按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单行条例、自治条例等。

行政法特殊渊源,我国有以下几种:

(1)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法律具体适用过程中作出的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2)国际条约和惯例——一经承认就成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但是我国在承认的时候声明保留的除外。

(3)软法规范

3.软法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有硬法和软法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其中“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软法则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是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

4.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可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大量的软法存在于国家立法之中,是不依赖于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柔性规则

(2)软法还存在于政治组织和社会共同体行政的规则之中,其实施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是依靠组织和共同体自身的力量或者社会舆论、成员自律、利益引导等柔性手段。

如政治组织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章程

3.行政行为的特征跟司法行为特征相比较很相似。

By高苏山

答:

这个观点是片面的。

两者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区别。

一、行政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司法行为的被动型、滞后性

1、行政行为具有积极性、主动性。

行政主体必须积极执行法律、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管理目的公益性,要求行政机关积极主动、讲求效率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主动制止行政违法行为,追究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2、与此相对,裁判的本质特性和司法程序的公正要求使得司法行为具有被动性,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在纠纷解决中应保持中立,采取被动、消极姿态,尽可能保持审判的公正。

二、行政行为的灵活性与司法行为的保守性

1、行政行为具有灵活性。

这主要体现在具体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对政策的贯彻落实上。

面对不断出现的社会要求,行政行为是最敏感的传感器,它凭借长期一贯对国家事务的管理经验,以第一时间作出具体的回应。

同时,行政行为的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引领社会发展的作用。

2、司法行为具有保守性(滞后性),司法权在社会变革中具有维护社会现状的特性,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

三、行政行为的可裁断性与司法行为的终局性

1、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

2、司法行为则具有终局法律效力。

若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裁判该行为的最终效力。

四、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和司法行为的中立性、独立性。

4.行政行为的效力跟民事行为的效力其实是一样的。

(FROM韩莉:

教材)

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民事行为有一定相似性,但存在根本区别。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而民事行为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做出的。

两者属于公权力行为与私权利行为,有一定相似性,但存在本质区别。

(1)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除非明显、重大违法,在经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使之失效前,都应对其作合法的推定。

民事行为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做出的,不具有公定力,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为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

但民法上也有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如善意取得制度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有一定相似性。

(2)确定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它是一种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而言的法律效力。

包括实质确定力(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和形式确定力(对行政相对方的确定力)。

民事行为的特征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行为的效力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变更。

(3)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包括对相对方和行政机关的约束力。

就行政立法行为而言,其拘束效力具有广泛性。

民事行为一般只作用于特定的私人主体,其拘束力不具有广泛性。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受到法律保护,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行政行为相似。

(4)执行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有关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内容。

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守约方可以提起诉讼,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5.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其实没有什么区别。

(FROM韩莉:

教材和老师PPT)

前者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那些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

后者是指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基本要求,才能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两者是不同的,有些行政行为虽然生效,但却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因此符合生效要件的行政行为不一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具体的区别如下:

答:

不对。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2、主观要件:

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3、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

4、功能要件:

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

1、主体合法。

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权限合法。

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

3、内容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程序合法。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

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6.行政立法不同于议会立法,故无所谓程序要求。

By冯川

“行政立法不同于议会立法”正确,“无所谓程序要求”说法错误。

行政立法在立法主体、立法内容、立法形式、立法效力等级、立法权来源、立法程序等方面与议会都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立法无程序性要求。

行政立法与议会立法相比,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进行了更广泛和更深入的干预,为了保障行政立法的合宪性、统一性、科学性、民主性,行政立法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一般而言,行政立法应遵循以下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

详细版

【思路】:

肯定前半部分,两者不同,行政立法有本身特点,有程序要求,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不包括具体程序的详细阐述为760字)

答:

行政立法的确不同于议会立法,但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一、行政立法不同于议会立法。

1、立法主体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人代会及其常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

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权直接来源于人民授权,是宪法规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则一部分源于宪法规定,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授权。

3、立法的内容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涉及的内容通常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而行政立法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

4、立法效力不同: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法律、法规不能同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法律效力。

5、立法程序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程序要更为正式、严格;行政立法程序更为简单、灵活。

6、立法形式不同:

权力机关往往以“法典”、“法”的形式颁布;行政机关往往以“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颁布。

7、立法效果不同:

权利机关立法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时间效力长;行政立法比权力机关立法的灵敏度高、适应性强。

二、行政立法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1、概念: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2、根据:

我国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程序由《宪法》、《立法法》规定,并需要根据配套的法规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

3、具体程序: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行政立法的程序为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

(1)立项: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湛ppt里说的是“规划”)

(2)起草:

对列入计划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观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3)审查: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送交政府主观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4)决定:

行政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5)签署与公布:

行政法规、规章通过后,须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并通过宣传舆论工具向公众发布。

(6)备案:

将已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7.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范围极广,而且只要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就必须举行。

(FROM郭琳)

我国听证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种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相对人只有对上述三种案件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而并非只要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就必须举行。

此外,当事人申请听证有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详细版

【提示】: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要与许可中的听证区分,处罚中到底有没有依申请的听证?

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内容

本题答案约400字

答:

这个观点是片面的(不准确)

1、概念

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并非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到特殊环节),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罚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

2、适用范围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只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适用于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由此可见,其适用范围十分有限。

3、并不是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就必须举行听证。

(在满足事由+时间两项条件时行政机关必须听证)

首先,从内容上看,行政相对人只有被处以上述事项的罚款才可以申请听证;需有权申请听证,

其次,从时间上看,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超出这一期限,行政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

所以,并不是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就必须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应当”是强制性规定,可见,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因此,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就必须举行听证。

8.行政许可中听证制度较之行政处罚中的听证觃定似乎没有什么发展。

严格说来,还有倒退的痕迹。

By龚梅力

这个观点不正确。

应当认为,《行政许可法》在听证制度上比《行政处罚法》有进步。

行政许可听证与行政处罚听证相比的进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从实体上看:

1听证的事项范围扩大。

相较于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范围将其扩大到: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③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申请听证的事项。

(法定事项+公共利益+重大利益关系)

2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增强。

行政处罚听证中,听证笔录只是处罚的证据之一,听证后还要经过审查程序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实践中,听证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行政许可听证对听证笔录采用的是案卷排他原则,行政机关只能以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这一规定避免了随意听证、走过场听证,提高了相对人对听证的信任度,使行政许可听证在程序的公正性上较行政处罚听证而言是一大进步。

从程序上看:

1听证启动路径增加。

行政处罚听证只得依申请启动,行政许可听证首次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依职权启动听证。

2申请听证的公民范围扩大。

行政处罚程序中只有行政处罚当事人才有权申请听证,行政许可程序中又增加了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行政许可听证,对公民的保护涉及面更广。

(增加利害关系人)

3提出听证期限延长。

行政处罚法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仅为被告知后三日内,行政许可法中延长至五日。

4组织听证的期限确定。

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对行政机关何时组织听证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必须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避免了行政机关因故意拖延或效率低下,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虽然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在责任、救济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行政许可中的听证较之行政处罚而言在上述方面已经有所发展进步。

9.行政合同其实就是民事合同的翻版,根本没有什么特性。

所以对于行政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世界各国莫不如此。

By龚梅力

(这个观点不正确。

行政合同具有自身特性,并非民事合同的翻版,世界各国并非都适用民诉程序。

一、概念: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有如下特性:

1、合同主体: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而民事合同当事人中不一定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合同目的:

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合同双方自身的经济利益。

3、行政合同同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但它因行政合同的特性在适用范围等方面受到限制,表现为:

a行政相对人不可以选择行政主体;b合同内容的妥协性表现为行政主体单方面的妥协。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而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而民事合同产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处理。

三、由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合同纠纷不能向民事合同纠纷那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而是应当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在我国具体而言有两种途径:

一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合同纠纷在世界各国并非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如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等由行政程序或行政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合同纠纷。

10.法律保留原则和宪法保留原则没有什么不同,从我国《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可以看书。

答:

不完全正确。

法律保留原则和宪法保留原则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很大区别。

我国《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中的绝对保留与相对保留原则。

1、定义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于某些专属立法事项,不能由处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位阶以下的行政法律、法规等规定。

宪法保留原则在学界并无统一定义,分为两种含义:

一种是宪法中规定的法律保留;另外一种是指由宪法自身的保留,对于某些专属事项,只能由宪法规定,除此之外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规定。

2、联系与区别

宪法保留与法律保留都是上位法对下位法在某些事项的规制权上的保留和限制。

从宪法的中的保留原则来看,它是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但从宪法自身的保留来看,两种原则存在较大的区别。

(1)保留程度

宪法保留比法律保留更为严格。

宪法保留实行绝对保留原则,明确规定了一些专属事项只能由宪法规制。

典型代表如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法律保留则有相对保留和绝对保留两种不同程度的保留。

如我国《立法法》在第8条规定法律保留的范围基础上,在第9条中规定:

“在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实行相对法律保留原则;“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实行绝对法律保留原则。

(2)保留目的

宪法保留是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政而对立法权进行的必要限制;法律保留则旨在界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范围,通过权力分立限制行政权对立法权的侵犯,尤其在紧急状态下对行政权的边界予以必要限制。

纵观世界各国,大多采取宪法保留与法律保留的混合模式,在宪法上规定主要原则和关键事项,再由法律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11.《行政许可法》第8条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立法上的重大创新。

By班轲

答:

这个观点是正确的。

一、《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信赖保护原则

1、概念:

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2、要件:

(1)信赖的基础是政府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政府行为是否合法

(2)个人或组织对该政府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如果是当事人通过恶意欺诈、胁迫、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导致政府做出行为的,或者当事人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者不完全陈述而导致政府行为的,或者当事人明知政府行为违法或者出于重大过失而忽视政府行为违法性的。

那么,个人或组织的信赖就是不正当信赖,法律不予以保护

3、保护方式:

(1)存续保护,即政府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做出的行为

(2)补偿保护,即政府在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或组织的信赖利益之后,认为公共利益明显大于个人或组织的信赖利益,必须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做出的政府行为,否则,公共利益会受到重大损失,那么,政府可以撤销、变更或废止,但同时应当对个人或组织由此而受到的合法权益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

三、评价:

1、定位: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次在我国的行政法立法中确认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2、缺陷:

(1)受保护的利益范围过于狭窄,只限于合法的行政许可而不包括违法的行政许可

(2)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撤销行为的时效

(3)行政许可变动的依据效力等级低(包括规章),行政许可的效力不稳定,有可能导致变相违法许可

(4)没有完全确立起信赖利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主要采用的财产保护保护程度不充分,缺乏明确、有效的存续保护救济。

3、完善:

(1)扩大信赖利益保护的范围

(2)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时效(3)提高行政许可变动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4)完善信赖利益的救济途径,建立全面的救济机制

12.行政立法是一种准立法,所以行政立法就根本不是什么行政行为,而是一种立法行为。

By高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具有立法性质,表现在:

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同时也具有行政性质,具体表现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其内容既包括授权立法,又包括职权立法。

13.应当建立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多元化地途径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

By范阅倩

民事争议:

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

行政争议: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定义

【行政调解】(以下两解均出自“XX百科_行政调解”,供亲们认领)

1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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