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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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要点
名词解释
1.国际法: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规范的总体。
2.联合国:
是一个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非常广泛的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
3.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国家豁免管辖:
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
5.承认:
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的事实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6.民族自决原则:
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政治地位和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所有国家均承担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破坏或剥夺此项权利。
否则,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有关行为国应承担国际责任。
7.难民:
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于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8.罪行特定原则:
移交给请求国的罪犯,在该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被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非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审判其他犯罪行为的原则。
9.引渡:
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10.内水:
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
11.先占:
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2.时效:
一国原先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块领土,并且已经在相当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一种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13.添附:
由于自然的因素或人为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从而使领土增加。
14.毗连区:
毗连领海且在领海之外,并由沿海国家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海域。
15.专属经济区:
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16.大陆架:
包括其领海以外其陆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7.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8.发展权:
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19.国际组织:
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订国际协议而成立的机构。
20.缔约能力:
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且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21.缔约权:
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
22.条约的保留:
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3.战时中立:
在实际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情况下,非交战国所选择的不参加战争和不支持任何一方的法律地位。
24.国际法的作用:
约束、促进、调整、缓和、引领
25.我国国内法对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基本立场是,尊重国际法,忠实履行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所确立的国际义务。
26.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的效力问题:
(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除声明保留外具有法律效力
(2)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优先(3)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低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27.国际法基本原则四大特征:
国际社会公认、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
28.《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使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和不干涉内政
29.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联系与区别:
联系:
(1)前者一般都属于后者的范畴
(2)维护的对象相同,都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3)效力都具有普遍性
30.《国际法原则宣言》: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3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
32.国家四大要素:
居民、领土、政府、主权
33.国家的权利:
独立、平等、自卫、管辖
34.自卫的要素:
(1)国家主权固有权利
(2)前提是遭受攻击
(3)在安理会采取措施之前,采取后不得干扰安理会措施
(4)自卫方法向安理会报告
35.国家平等权表现为:
(1)一国一票制、
(2)排他管辖原则、
(3)轮换制原则、(4)国家行为主义、(5)无歧视原则
36.管辖权:
属地、属人、保护性、普遍性
37.法律承认的效果:
(1)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各种类型的条约(3)双方彼此承认对方法律的效力、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双方彼此承认对方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5)承认有溯不既往的法律效果
38.事实承认的效果:
(1)承认国内立法、司法、行政
(2)享有司法管辖权(3)双方建立经贸关系,缔结非政治性协定(4)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
39.条约继承:
(1)被继承失效、继承有效
(2)合并有效但有限
(3)分离分立有效但有限(4)新独立国家有权拒绝
40.我国态度:
(1)条约逐一审查、区别对待
(2)财产有权继承
(3)债务区别对待,恶意不继承,合法协商公平合理解决
居民
41.国籍取得的方式:
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因加入而取得。
42.中国国籍立法原则:
平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相结合、不承认双重
43.中国入籍条件:
近亲属、定居中国、其他正当理由
44.难民法律地位原则:
不推回、国民待遇、无歧视、最惠国
45.引渡原则:
(1)政治犯不引渡
(2)本国公民不引渡(3)双重审查制(4)相同原则(5)罪行特定原则
国家法律责任
46.国际不法行为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的情况:
(1)国家机关行为
(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人或实体(3)交由另一国机关(4)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5)国家指挥控制(6)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7)叛乱或其他运动(8)经确认并当做其本身
47.牵连入他国的不法行为:
援助他国、指挥他国、胁迫他国
48.免责: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
49.以同意为由的免责条件:
有效方式表示、不逾越范围、不违反强制性规范。
50.反措施条件:
(1)针对性
(2)要求、警告、谈判(3)根本性义务不受影响(4)相称性(5)不法行为已停止
51.国家责任形式:
(1)停止不法行为
(2)保证不重犯(3)赔偿
52.跨界损害赔偿原则草案:
(1)及时充分赔偿
(2)严格责任制(3)明确各主体分担损失
领土法
53.
54.领土主权:
管辖、所有、不可侵犯
55.专属经济区权利义务:
(1)自然资源
(2)科学研究(3)确保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4)鱼种养护管理(5)专属权利建设(6)保护环境(7)必要时司法程度措施,紧追权(8)外国主体捕鱼批准(9)外国主体开发资源批准(10)外国主体科研批准
56.大陆架权利:
(1)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2)专属权(3)权利不取决于占领或公告(4)授权和管理钻探活动(5)不妨碍其他国合理权利
57.公海的法律制度:
(1)航行制度
(2)制止海盗行为(3)禁止贩卖奴隶(4)禁止贩卖毒品(5)禁止公海非法广播(6)登临权(7)紧追权(8)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自由(9)海洋科研(10)捕鱼(11)生物多样性保护
58.南极法律地位:
(1)只能和平目的
(2)科研自由(3)主权冻结(4)缔约方任何时候可进入南极(5)建立缔结协商会议的制度
空间法
59.外层空间法基本原则:
(1)全人类共同利益
(2)自由探索和利用(3)不得据为己有(4)限制军事化(5)援助宇航员(6)国家责任与赔偿(7)空间物体管辖和所有权(8)外空物体登记(9)保护空间环境(10)国际合作(11)遵守国际法
国际人权法
60.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
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集体人权;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61.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
(1)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
(2)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4)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6)禁止酷刑(7)保护儿童权利(8)保护残疾人权利
62.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1)报告制度
(2)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3)个人申诉制度
外交领事关系法
63.领事特权与豁免:
(1)馆舍一定限度内不受侵犯
(2)档案文件不受侵犯(3)行动自由(4)通讯自由(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6)使用国旗和国徽(7)馆舍免税
64.领事官员特权:
(1)人身不受侵犯
(2)管辖豁免(3)一定范围内作证义务免除(4)免纳关税、捐税及免受查验(5)其他
外交代表多一项【私人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
65.领事职务:
保护、促进、调查和报告、发给护照和签证、帮助派遣国国民、办理公证及其他行政事务、监督、检查和协助
国际组织法
66.国际组织的特征:
(1)国家之间的组织
(2)成员主要是国家
(3)职能是促进国际合作或防止战争(4)一般都设立一些常设机构
(5)以国际条约为基础而建立的
67.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3)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68.联合国的原则:
(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6)确保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7)不干涉内政
69.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征:
(1)政府间国际组织
(2)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3)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4)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条约法
70.条约特征:
(1)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3)基本内容是确立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书面形式
71.条约保留的限制:
(1)保留为条约所禁止
(2)有关条约不在允许保留范围内(3)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
7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条约在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是不发生效力的。
73.条约解释的原则:
约文、综合、有效、合理、从轻、嗣后惯例
74.条约解释的方法:
文法、系统、历史、限制或扩张、目的
国际争端
75.国际争端特点:
(1)主体是国家
(2)解决难度大(3)解决方法特殊
76.争端种类:
政治、法律、事实、混合性
77.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调解
78.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司法解决
战争
79.中立特征:
临时性、多种方式选择中立、属于政治问题也属于法律行为
80.国际人道法特点:
(1)不仅约束国家还约束个人
(2)尽可能扩大适用范围(3)适用于所有的武装冲突(4)不受“普遍参加条款”限制(5)受人权规则与标准的影响(6)实施
81.影响实施的因素:
(1)公众舆论
(2)冲突各方的彼此利益(3)维持军纪的需要(4)担心报复(5)惩罚措施(6)害怕赔偿(7)国际事实调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