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案卷评查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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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文书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一、基本要素问题。

是指案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评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零。

(一)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被处罚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明显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

(四)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以尚未生效、已废止法律法规或者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六)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九)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一般要求问题。

是指案卷违反标准规定的一般要求,在案卷和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评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扣除该项所标注的分数。

一、立案阶段

(一)立案审批表(5分,每处扣0.5分)

1、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文书的,该项不得分;

2、案由、案件来源与所附材料不符的;

3、案件基本情况中提出定性意见或者行政处罚意见的;

4、未记载承办人意见或审核、审批意见的;

5、未记载申请立案或者批准立案时间的;

6、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二、调查取证阶段

(二)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7分,每处扣0.5分)

1、应使用而未使用询问通知书的,扣3分;

2、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

3、笔录中主要事实(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

4、被询问人未签署“以上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

5、未记载询问时间、地点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

6、文书空白处未注明“以下空白”等技术处理的;

7、使用诱导性或者推测性语言的;

8、被询问人未逐页签名的;

9、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

10、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三)勘验笔录(4分,每处扣0.5分)

1、当事人拒绝签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

2、勘验时间、场所和当事人基本情况记录不全的;

3、被邀请人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勘验情况记载不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四)抽样取证凭证(3分,每处扣0.5分)

1、基本情况记录不全的;

2、采集证据未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的;

3、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

4、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5分,每处扣1分)

1、未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或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机关负责人未签署意见的;

2、证据清单登记物品与证据通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不一致的;

3、未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或承办人、部门负责人、

机关负责人未签署意见的;

4、先行登记保存超过7日作出处理决定的;5、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六)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15分,每处扣1分)

1、未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的,扣3分;

2、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与整改复查意见书相互之间记录内容不一致的;

3、基本情况记录不全的;

4、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的;

5、应针对存在问题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而未下达的,扣3分;

6、复查不到期,企业未提出申请即复查或者逾期未复查的,扣3

分;

7、整改复查不到位,未采取进一步措施的;

8、文书中主要事实(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

9、被检查(复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

10、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七)强制措施决定书(3分,每处扣0.5分)

1、应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而未下达的,该项不得分;

2、涉及的违法事实记录不准确的;

3、作出的强制措施不符合或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

4、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八)鉴定委托书(3分,每处扣0.5分)

1、被委托鉴定单位不具备鉴定资格的,该项不得分;

2、基本情况记录不全的;

3、鉴定要求记录不清楚或者用语不准确的;

4、无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无结论性意见或者鉴定结论无鉴定机

构印章的;

5、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三、审查决定阶段

(九)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7分,每处扣1分)

1、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记载不完整;

2、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部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

编码记录不全的;

3、违法事实与处罚理由、依据相互不对应的;

4、未留足当事人3日的陈述申辩时间的;

5、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基本情况记录不全的;

6、当事人未在笔录终了处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属实”等意思表示的;

7、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未出具委托书的;

8、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十)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7分,每处扣1分)

1、应当组织听证而未听证的,该项不得分;

2、举行了听证但卷中无听证告知书的;

3、听证告知书没有注明违法事实和认定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

4、未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

5、举行了听证但卷中无听证会通知书的;

6、听证主持人未获得省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扣5分;

7、听证笔录表述不清楚、记录不完整、重点不突出的;

8、举行了听证但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

9、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未作出听证会报告书的;

10、听证会报告书中,主持人、负责人未签署意见的;11、其他

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十一)案件处理呈批表(3分,每处扣0.5分)

1、未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的,该项不得分;

2、发文字号、案件名称和当事人基本情况等记录不全的;

3、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与处罚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

4、承办人意见不明确的;

5、审核人、审批人未签署意见的;

6、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十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3分,每处扣0.5分)

1、重大处罚案件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该项不得分;2、

基本情况记录不全的;

3、集体讨论结论不明确的;

4、未依次记载参加合议人员意见或者缺签名的;

5、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十三)行政处罚决定书(5分,每处扣0.5分)

1、案件中缺失或者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该项不得分;

2、对个人(单位)作出处罚决定,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个人)文书的;

3、决定书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

4、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不一致的;

5、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或者期限告知不规范的;

6、未注明复议(诉讼)期限、复议(诉讼)机关或者告知错误的;

7、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四、送达执行阶段

(十四)湖北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和批准书(3分,每处扣0.5分)

1、未出具湖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该项不得分;

2、逾期未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的,扣3分;

3、罚没款收据显示金额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该项不得分;

4、作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未填写审批表的,扣3分;

5、基本情况记录不全的;

6、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十五)文书送达回执(3分,每处扣0.5分)

1、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未使用送达回执文书的,该项不得分;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过法定时限的,该项不得分;

3、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未注明受当事人委托情况的;

4、公告或邮寄送达,没有将公告文书或者挂号信回执归档入卷

的;

5、留置送达,未在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或者见证人未签

名、盖章的;

6、送达回执中受送达单位、收件人、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日期、送达方式等要素表述不清的;

7、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十六)强制执行申请书(3分,每处扣0.5分)

1、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事项)不明确的;

2、附件材料不全的;

3、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

4、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十七)结案审批表(3分,每处扣0.5分)

1、未填写结案审批表的,该项不得分;

2、当事人基本情况记录不全的;

3、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4、实施相关强制措施没有记载执行结果的;

5、对行政处罚没有执行部分未说明情况的;

6、审核人、审批人未签署意见的;

7、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十八)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3分,每处扣0.5分)

1、案件移送书未经审批的,该项不得分;

2、移送理由不明确的;

3、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未签署意见的;

4、移送材料或物品清单填写不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五、案卷中非特定文书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1、新旧执法文书混用的(扣2分,使用旧文书扣1分);

2、1人单独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扣2分);

3、文书附页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的(扣1分);

4、文号设定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5、对复印件等传来证据没有确认说明的(扣1分);

6、文书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表述不规范的(扣1分);

7、对作为证据的照片等没有说明的(扣1分);

8、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扣1分)。

六、立案归档的规范性问题

1、未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

2、卷内文字使用铅笔(页码除外)、圆珠笔、纯兰墨水或红墨水填制的;

3、案件首页及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

4、卷内材料装订混乱,与目录规定顺序不统一的;

5、卷内有金属物的;

—10—

6、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文书纸张大小规格不统一的;

7、卷内材料使用复写纸或热敏纸的;

8案卷保存期限不符合国家档案局8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安

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

9、其他不符合一般标准要求的。

案卷评审成绩共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90分(不含90分)为合格,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序号

一般要求问题

应得分值

实得分值

1

立案阶段

5

2

调查取证阶段

40

3

审查决定阶段

25

4

送达执行阶段

15

5

非特定文书存在问题

10

6

立案归档存在问题

5

总分值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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