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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终极指南10手册

美国投资移民终极指南1.0(手册)

 

一、为何要签证美国?

二、几种要紧的移民方式与什么缘故要选择投资移民

三、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四、美国投资移民个人条件:

五、美国投资移民项目

六、美国投资移民费用

七、美国投资移民项目优质项目要抓住机遇

八、海外投资移民陷阱多专家警示五大风险

九、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手续

十、美国投资移民备注

十一、美国投资移民常见问题回答

 

一、为何要签证美国?

 

富人和专业精英为何要签证美国。

最近几年愈来愈多的人趋向于移民,移民的骨干更多的是专业精英和富人,而他们要移民国外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的缘故:

一是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

很多中国移民以为,国内的自然环境在经济快速进展进程中受到必然程度破坏,空气和水的质量与美国相较差距大,食物和药品平安问题时有显现,社会保障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健全。

尽管国内大城市的硬件条件不错,乃至优于美国城市,但在城市治理、公共效劳、教育医疗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很多移民说,在国内生活,猛烈的竞争、强烈的危机感和焦虑情绪致使个人“幸福感”降低,而美国相对稳固、安静、有秩序的生活成为他们的选择。

二是寻求更好的进展。

很多此前在国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中国说,国内必然程度存在机遇不平等、办事靠关系、政策连贯性不够等问题。

金融危机暴发后,国内在某些领域显现投机现象,中小企业生存环境发生转变,加上投资渠道有限,所谓财富的“挤出效应”促使一部份新富阶级在面对通胀压力和通胀预期的情形下,开始向海外转移财富。

三是为子女同意更好的教育。

多数中国移民以为,到了美国子女能够同意更好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

在美国,若是不选择私立学校,移民子女能够享受免费的基础教育。

这也成为美国吸引中国移民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是取得美国护照,出行更为便利。

很多此前在国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中国移民说,作为手持美国护照的美国公民,出国做生意、旅行和探亲相对更为方便,很多国家对美国公民“网开一面”,乃至免签证。

 

 

 

二、几种要紧的移民方式

 

美国是一个能够接纳移民的国家。

美国也正是靠不断同意移民而进展的国家。

美国1990年修订移民法后一直依照以下几种类型来办理,只要您的条件属于以下的范围,您早晚都能够移民美国。

 

一、亲属移民直系亲属:

美国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公民之父母

第一优先:

美国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

第二优先:

永久居民(持绿卡者)之配偶与未婚子女;

第三优先:

美国公民之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

美国公民之兄弟姐妹。

二、聘雇就业移民

1.第一优先:

优先劳工-无需取得美国劳工局之认同,但需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特优、特殊或特异技能之外国人

·杰出著名教授或研究人员

·跨国企业的经理或管理级人员

2.第二优先:

具有学士以上高学位之专业人士,或在科技、艺术、商业等方面有出众的特殊能力者(并被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高学位(具学士学位并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具特殊专长且其专长能为美国带来实质利益

3.第三优先:

技术劳工、初级专业人员、非技术劳工(需取得美国劳工局认可),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技术劳工需要两年以上职业训练或两年的工作经验

4.第四优先:

特殊移民

·宗教人员、牧师

·美国政府海外单位所聘雇之特定雇员

·驻巴拿马运河之员工

·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的员工

·宗教人士、神职工作人员(有效期限1992-1994)

·在美国少年法庭有案系属之部分外籍人士

5.第五优先:

在美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并参加所投资公司之营运者,需具备之条件如下:

·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后投资,投资者正在或已经投入一百万美元,且投资事业至少能为美国制造十个以上新的就业机会给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或其他能合法受雇之移民(但投资人之配偶、子女不能算在此十个名额内))

·其他有关投资要点

(1)投资移民之名额:

每年有一万个,其中三千个名额保留给在特定就业区域内开业的投资人。

(2)投资地点不受任何地域限制-每年七千个名额特定就业区域内投资-每年三千个名额

(3)投资金额:

除以下情况外,投资金额基本上设定在一百万美元

·特定就业区域只需投资五十万美元,因为该区域有高失业率(比全国高失业率平均高出一倍半以上)

·远地区:

在非大都会区;在非卫星都市或都市外围,其总人口不超过两万

(4)投资移民的永久居留权之附属条件:

投资人与家属在申请批准后先取得有条件之永久居留身份,在美国的投资持续两年后,才能取得正式之永久居留证。

若非真投资或投资额不足时,投资人与家属将被取消居留权而遭驱逐出境。

  

 

美国投资移民EB-5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EmploymentBasedFifthPreference)。

此类签证从1991年起实行,美国政府并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中专门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CenterPilot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制造十个就业机遇”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制造十个就业机遇”。

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美国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刻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利通道。

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编号EB-5。

投资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资者美国的居留权和“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做生意机遇,互换投资者的“投资及实际经营投资”。

   美国投资移民EB-5(EmploymentBasedFifthPreference)的依据是1990年美国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在美国投资有权取得永久居留权。

此类签证每一年有10000个名额,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目标就业区投资的投资人。

依照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制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遇,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

二年届满前90天,假设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免去",而成为永久居民。

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

若是投资标的是位于部份特殊区域,那么投资额可降为53万美金。

   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实施。

投资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资者美国的居留权和“现有或新设的企业”做生意机遇,互换投资者的“投资及实际经营投资”,数额是100万美元或是乡村或失业率高的地域50万元,并至少制造10个全职工作的机遇。

EB-5项目每一年有一万个名额,3000名保留给到乡村或失业率高的区域的投资者。

   为有效增进美国地址经济进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投资移民项目法案",同意将投资金额聚集并集中投资于政府指定的地域,投资人在那个地域内投资。

同时,投资人不需本人来操作治理。

地域中心那么采取统一治理,将资金用于本地大体建设。

只若是地域中心间接制造出的就业机遇,就可视为投资人完成了10个制造就业机遇的指标。

当两年解除条件时刻到来时,即可取消附加条款,投资人可转为正式的美国永久居民。

   为了使投资移民能够更为吸引投资者,1996年开始,移民局放松了很多条件,投资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计算方式等,使投资者能够透过美国现有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能够用借款的方式减少真正投资的数额等。

   投资所提供的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按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和货款。

实施细那么规定,申请人应之外国做生意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及其他文件,证明所投资金的取得,均属合法,但没必要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

美国投资移民EB-5签证超级适合于大陆,台湾,香港,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和世界各地华人企实业家投资并移民美国。

关于本打算在美国开分公司,进行合营,上市的大陆,台湾等地的公司来讲,投资移民签证是一份不可多得的附加礼物。

 

依照美国移民法,中国公民有多种方式移民美国。

可是事实上,在这些移民方式中,目前适用于大多数人的确实是EB-5类投资移民。

EB-5是1990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的“投资移民项目法案”,目的是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美国投资和制造新的工作就业机遇。

为促进美国地方经济发展,1993年,EB-5投资移民法规中又特别增设了“地区中心试行方案”(RegionalCenterPilotProgram),同意将投资金额汇集并集中投资于政府指定的区域(也就是指定的低就业地区,英语原文为targetedemploymentarea),从而放宽了投资移民的申请条件。

2002年美国前总统布什又批准美国地区中心投资移民法案,此法案一再延期到2012年10月30日。

美国地区中心投资移民法案指的是在美国政府划定的一些“区域中心”投资,投资门槛降到了50万美元,而且原法案要求的开办实业的主动性投资也降到了将资金委托区域中心投资公司的被动型投资。

EB-5是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刻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利通道。

 

三、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1.投资数额是100万美元或郊区、高失业率区50万元,并至少制造10个全职工作的机遇。

EB-5项目每一年给予10,000个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名额,其中至少3000个投资名额保留给在郊区或高失业率区的投资者。

所谓“郊区”,指多数会或人口总数达两万人的城市之外的城市;所谓高失业率区,指失业率高于全国比率1.5倍的地址。

新移民法实施细那么并规定,即便在多数会或人口总数在2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形,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

投资的新商务性企业必须雇用全职员工至少10名,员工指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承揽人不包括在内。

所谓全职,指一星期工作35小时以上。

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而达上列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

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

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新移民法中关于雇用10名全职员工有项很宽的实施细则,即投资签证申请人不必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企业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

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

当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

2.投资指提供资本。

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它实质财产,按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它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和货款,都可视为资本。

3.投资的资金不得以非法手腕取得。

实施细那么规定,申请人应之外国做生意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及其它文件,证明所投资金的取得,均属合法,但没必要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

投资者不必然必需有任何经营的体会,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条件确实是“有足够的资金”。

资金的来源要“合法“,能够从薪资、花红、继承、投资收益、出售资产或是“贷款”中提取。

贷款最好通过设计,不然不必然通得过移民局的审查。

4.申请人必需创建一个新的商业性企业。

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

新的商业性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也可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

所谓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以下三种:

A.“新企业“投资,包括创新企业或重组旧企业。

B.拉拢陷于窘境的“困难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所谓“困难企业”指企业在被注资之前的12到14个月,损失了资产价值的1/5。

C.投资或注资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

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以上。

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需符合伙金及招聘10名员工的大体要求。

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制造就业机遇。

新的商务性企业必需招聘全职员工至少10名,员工指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承揽人不包括在内。

所谓全数,指一礼拜工作35小时以上。

假设同一职位由两人一起负责,而达上列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

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

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招聘10名全职员工的实施细那么,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能够先提出打算,说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招聘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和子女的员工,但并非是必需在公司最初成立时即雇佣10人。

5.投资限制是两年。

即美国投资移民投资申请被批准后,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以后若是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

与加拿大投资移民不同的地方,在于不能一投资就完全不管,因此投资移民是投资及“实际的经营及投资”,投资者必需在两年内维持新商业性企业的经营和招聘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维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不然,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

 

四、美国投资移民个人条件:

 

一、申请人必需年满21岁

2、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申请人必须拥有一百万/五十万(特区移民方案)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申请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此投资可直接/间接(特区移民方案)创造十个工作机会

6、投资资金来源之说明,须证明投资款是取自正当来源,此可包括房产销售,债券股票,企业盈余,商业买卖,赠与和继承等。

7、主申请人前五年之所得税单(英文版本)

大多数情形下,EB5投资者资金多为营利性私人企业所利用,可是投资集团的资金是通过贷款方式借给政府半官方机构(大部份成员本身都是州政府的重要官员)用于开发已被关闭的军事基地;  

 投资集团资金以及基他多种渠道的资金用来建造或者改造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桥梁、航空设施、电厂、停车场、废水处理设施等)。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美国政府成立EB5地区中心的初衷和要求,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创造就业机会; 

投资集团资金仅占整体项目投资不到10%,其他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当地政府拔款、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及具有固定贷款期限的私人资本等; 

投资集团是通过贷款方式将投资者的款项贷给开发机构,并有六年期限的贷款合约书,到期还款。

五、美国投资移民项目

 

 1、申请人仅需要证明个人资金的合法来源,不受语言、学历、年龄、商业背景的限制; 

 2、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美国绿卡,可自由进出美国,不受移民监限制,不影响在中国的正常生意和生活无需坐移民监;

  3、不需自己创业,不必亲自参与经营及管理。

不需直接雇用10名员工,可以间接雇佣; 

 4、配偶与21岁以下子女均可同时获得美国绿卡,并享受与美国公民同等的福利; 

 5、对于申请者而言,无定居地点要求,可以自由出入美国和加拿大等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有助于申请人把生意拓展到美国以及全世界; 

 6、对于申请者的子女而言,可以享受美国免费基础教育,能优先进入美国众多优秀学府。

入读哈佛、耶鲁等名校的概率从3%-5%上升到95%-97%,同时可选择在美国或世界其他国家工作; 

 7、美国的社会安全福利制度也较为全面完善,包括医疗服务、退休人子女教育补助金、社会安全福利金、失业救济金以及对低收入家庭子女的津贴、对失业者的工作训练补助及学童营养等。

 

 8、五年后可以选择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美国护照享有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免签。

六、美国投资移民费用

 

美国投资移民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分为两类:

1.投资款50万美金

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要求申请人将50万美金投入到一个移民局获准的移民项目之中,是不用申请人本人去经营和管理的。

2.第三方机构收费(如公证处、移民局等收取)

移民办理过程中,根据移民局的要求,可能会产生以下相关费用:

资料公证费;

移民申请费;

体检费;

房产评估费;

财务审计报告费等。

七、美国投资移民项目优质项目要抓住机遇

  目前,美国移民项目主要分为投资类和借贷类两种方式。

狄邦移民专家建议那些关心资金安全性的申请人应选择有政府直接投资、已经开始运营、银行愿意融资贷款、借款企业盈利能力稳健的借贷类移民项目进行投资,这样安全系数相对更高。

目前经美国移民局核准的区域中心已超过100个,推出的投资项目名目繁多,专家建议,由政府介入投资和管理的区域中心,其资金管理模式值得推广。

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一般州政府出资50%以上,余款由借款企业的母公司和

EB-5投资移民申请人各自分担,所有投资款均纳入政府指定银行监管账户统一管理,以银行法的约定来保护投资资金。

尤其是有政府直接参与(如宾州水厂项目),或者母公司财务稳健(如索尼影业项目),或者公营基建项目(如夏威夷州机场项目),在资金安全性方面远高于投资型移民项目和其他借贷型移民项目。

区域性中心项目的名额都是全球发售的,优质的方案销售速度非常快,申请人一定要提前备好材料才有机会抓住好项目。

八、海外投资移民陷阱多专家警示五大风险

随着海外投资移民热潮的兴起,中国大陆公民因为海外投资移民上当受骗的案例也在增加。

中国投资移民法律专家陈海阳律师表示,投资者需要睁大双眼,谨防移民不成,反而被骗钱财。

陈海阳律师举例说,最受投资者青睐的美国投资移民签证“EB-5”的移民方式,恰好是出现法律纠纷最集中的。

美国的投资移民制度对于投资100万美元者,或对偏僻地区投资50万美元者,在3-6个月内迅速地签发移民签证。

这种方式被称之为“EB-5”移民方式。

获得美国投资移民签证“EB-5”的移民者,在2008年会计年度里只有1443人,2009年增至4218人,成长了近3倍。

其中超过7成是韩国人或者中国人。

但是在中国,超过数倍的人付出了大量的金钱,却没有成功移民,他们的投资却再也收不回来了。

陈海阳律师和他的团队在调查了众多投资移民失败的案例后,总结出投资移民的5大问题:

中介公司的选择问题。

对于大多数投资移民来说,都会选择出出入境中介公司帮助他们实现移民。

这些作为选择办理投资移民的申请人大多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经商经验,都希望选择所谓合法正规的出入境中介公司作为代理。

但是中介机构的资质如何判定对于大多数申请人来说是难以判定的。

通常移民的目的国对于中介机构有自身的规定。

比如,按照加拿大移民法的规定,移民代理人必须是加拿大注册律师或注册移民顾问,而这些资格只能在加拿大境内获得。

移民国籍问题。

原属国籍的确认是投资移民所需要的必要条件。

但是,不同国家对于国籍的规定是不同的。

由此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对于一般申请人来说,国籍不会成为困扰其移民的因素,但是如果申请人与多个国家存在联系,就可能存在问题。

政府担保问题。

一些移民可会认为如果选择投资一些有政府担保的项目即可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

但是,事实上,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比如美国,投资移民属于无政府担保项目,投资失败的风险很大,确保资金安全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因此关于“可确保还款”的说法存在着一定的误导,确保资金安全的关键还是对项目的选择。

资本流动的风险。

一个开放的国家如同一个开放的市场,正常的渠道不畅通,自然导致地下渠道的建立。

许多人为此费尽心机将国内资产变现,通过非法渠道转换为海外存款,这些地下涌动的资金暗流成为了外汇监管的空白。

如此背景下的资本的无序化流动必然会使风险增加,因为规避了法律的规定、规避了法律的管制,也即意味着规避了法律的保护。

国外移民法、移民政策的修改所带来的风险。

目前,金融危机仍然是各国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随着经济问题的不同,各国也会对外资引入的问题做出不同的政策和法律调整,由此也会对投资移民的风险产生影响。

比如,加拿大的一些省份提出了所谓的“省政府提名计划”,实际上是加拿大移民部为了使人口平衡分布和吸引更多的投资移民者而推行的。

这一类投资移民有着诸多要求,且各个省份的要求细则不一。

此外,这类移民投资的都是私人性质的机构,不在联邦政府计划之内,不受保障。

我国的保护制度尚待健全。

有人盲目认为西方国家法治一般都很健全,不会吃亏。

实际情形却不是这样。

不管哪个国家,几乎都存在种族歧视问题。

我国目前的领事保护一般是在双方订立了领事条约的国家之间才会进行。

此外,我国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总之,投资移民同时涉及国内国外两块法律的问题。

要降低法律风险,需要当事人对国内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深入的了解。

值得提醒的是,在很大程度上,投资项目的选择,是控制美国投资移民风险的关键。

在选择项目的时候,首先要避免项目的法律风险,审查项目的各项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分析商业计划书所提供的各项数据和分析是否真实可靠,并应有法律文件的支持。

只有做到对各项投资文件、法律文件全面掌握,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九、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填具I-526表格,连同申请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请书,个人的财务资料,做生意打算,投资地域说明,及其它的辅助证明,向投资企业的要紧工农业地所属的移民局提出申请。

申请案若被批准,则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将先取得附加条件的合法居留身份。

取得该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之内,应进一步填写I-826表格,检验各项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

如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符合条件,投资人及家属可正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

投资移民要求所投资的事业,至少必须存在两年,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十、美国投资移民的不利因素

第一,在美国投资和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后,该投资者活着界上其它地址的收入也必需在美国纳税,这是许多人所不肯同意的。

第二,投资人不能先申请移民签证而后投资,而是在确实进行了投资之后才能申请签证。

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只是一个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

两年之后,移民局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将临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倘若投资人在这两年中投资失败,投资人不仅丧失了大笔资金,而且还可能丧失永久居留权身份。

因此,关于大多数成心投资美国的人来讲,选择其他途径可能会更适合。

如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第一取得一种非移民签证(L—I签证),再以跨国公司高级人员的身份申请移民。

如此,或许更平安靠得住,而且投入的资本也要少得多。

 

十一、美国投资移民备注

目前美国政府每一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万个,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地域中心”内的投资人。

一样而言,符合伙格的申请人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的二至三个月,即可获知其申请是不是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并于六至八个月内获发有条件的移民签证(有条件限制绿卡)。

美国政府规定有条件绿卡的期限是两年。

在两年届满的前三个月,投资人可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有条件移民签证的申请。

只要现在投资人()的投资真实存在,就将获美国移民局的批准成为永久居民。

选择要明确选项目的标准相当重要。

在帮忙投资人选项目,“投资移民不同于一样的投资,这些投资者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移民。

而既要实现移民又要求取得最大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制定投资策略中,针对美国取得两年期绿卡签证后要进行招聘人数审核,审核通过才能取得永久居民权的特点。

第一要选择那些更可能在3年内依照商业打算运营的低风险商业项目,如此的项目必然伴随着低收益预期;

第二,关于任何区域中心和项目方的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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