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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会议纪要

FJSEIFQPJ29-R03-2008

内部工作联系单

№:

内部工作-JS-0099-2010

受单部门/人

各特检分院、机电中心、监检部、福州二部

发单部门

技术部/省院

抄送部门/人

曾钦达副院长、林尧副院长、龚凌诸总工、质管部

主题

电梯新检规检验技术研讨会议纪要

内容:

2010年9月8日和9日,总工办组织院各检验业务部门机电类技术负责人召开电梯新检规检验技术专题研讨会,会议就电梯新检规执行5个月以来,各部门在检验流程、检验方法、原始记录与报告的填写、施工单位自检记录报告的收集填写、归档资料、检验确认方式等方面展开了分析与讨论,指出了检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措施,达成了如下共识,请各分院、部门一并宣贯执行:

一、电梯检验规程附件A的若干补充解释

1.项目(3)原文: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补充意见:

对于门锁只需要采集到型号即可,出厂编号不作强制要求。

若有生产批号的,也可以采集生产批号。

2.项目(5)原文: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补充意见:

井道布置图中必须注明“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对于“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和“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图纸上可不作强制要求标注说明。

3.项目使用单位资料

补充意见:

检验员要按照要求严格审查相关的文件资料,其中要注意查看是否有“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对该记录的格式和内容不作统一的要求。

4.项目通道与通道门

补充意见:

将原始记录的

(1)分成2款,以区分出用梯子作通道和不用梯子作通道的2种形式。

在监检时需要记录相关数据,定检时不需要记录相关数据。

5.项目2.8.3曳引轮磨损

补充意见:

该条款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安装监督检验时按“无此项”处理。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曳引轮绳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

(1)曳引轮绳槽磨损导致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能提升空载轿厢。

(2)曳引轮绳槽磨损导致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无法可靠制停。

(3)曳引轮绳槽磨损后,导致曳引钢丝绳与曳引轮槽底部相接触。

6.项目紧急操作

补充意见:

所有电梯均需要有手动的紧急操作装置或者电动的紧急操作装置,在停电或停梯故障造成人员被困时,专业人员能够按照制造厂家提供的应急救援程序来实现电梯空载、半载和满载三种工况下的紧急救援,及时解救被困人员。

紧急救援的程序应张贴在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屏上。

现场检验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制造厂家的说明,进行现场演示。

7.项目

(2)原文:

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对山西省质监局的请示的回复,原文如下:

(1)限速器和安全钳动作,应属于电梯的严重故障,因此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复位,专业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完整的复位过程。

在采取了下述措施后,此类限速器动作后复位过程中的剩余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可不采取其他措施。

(2)此类限速器的制造商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将限速器的复位步骤告知用户,如果说明书中还没有复位操作步骤的,应予以补充完善。

限速器制造厂商应免费提供。

因此,满足上述2个条件的,可以不设“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该款按无此项(“/”)处理。

8.项目(3)原文:

……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校验,并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补充意见:

电梯生产单位包括有许可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保单位以及限速器制造单位,由其对限速器进行校验并出具报告。

9.项目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的数据测量的测量方法

当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后:

(1)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测量点从轿厢上导靴上缘量到导轨顶端。

(2)轿顶可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相应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是从可站人的轿顶底面量到垂直上方井道顶。

(3)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其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可以是轿顶护栏、反绳轮及其防护罩、轿厢上梁、检修操纵盒等,从该部件的最高点量到垂直上方井道顶。

(4)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其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可以是轿顶护栏、反绳轮及其防护罩、轿厢上梁、检修操纵盒、导靴、油杯、钢丝绳连接装置(含绳结、绳套和锥套)、钢丝绳绳头板等,从该部件的最高点量到垂直上方井道顶。

(5)若井道顶部有局部向机房方向凸时,其对应测量点的井道顶可量到该凸出位置最高点,但距离不应大于其它部件到对应的井道顶的距离。

补充意见:

在监检原始记录附录B中,增加“××0.8”的测量记录。

10.项目井道内防护

补充意见:

项目

(1),当对重护栏采用玻璃钢等材料时,玻璃钢应当具有足够的刚度,即

(1)应要求电梯安装单位提供由电梯制造单位出具的设计证明资料。

(2)现场检验时,以300N的力作用在10cm2的面积上时,护栏变形量不应大于护栏与对重之间的间隙值。

11.项目编号底坑空间的检验

原文要求: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不大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m。

检验方法:

(1)如图6所示,(以下其它的图号顺改)先测量轿厢护脚板与井道壁之间的最小距离A,如果A≥0.15m,则护脚板下端与底坑地面的距离B应当≥0.5m,轿厢护脚板为轿厢最低部件;如果A<0.15m,则B≥0.1m,轿厢护脚板不作为轿厢最低部件考虑。

(2)如图7所示,再测量导靴或安全钳及其附件最外缘与导轨之间的距离L,如果L<0.15m,则导靴或安全钳及其附件的下端与底坑地面之间的距离H2应当≥0.1m,此时导靴或安全钳及其附件不作为轿厢最低部件考虑;如果0.15m0.5m,则H2≥0.5m,此时导靴或安全钳及其附件作为轿厢最低部件考虑。

(3)如图7所示,如果轿厢护脚板、导靴、安全钳及其附件不作为轿厢最低部件考虑,则最后测量轿厢下横梁或其它部件(如安全钳拉杆)与底坑地面之间的距离H1,H1应当≥0.5m,轿厢下横梁或其它部件作为轿厢最低部件考虑。

原文要求: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检验方法:

按照

(2)的检验方法判定出轿厢最低部件后,测量出轿厢最低部件与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之间的最小直线距离,该距离不小于0.30m。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是指轿厢地板垂直投影面内所包括的部件,但不包括缓冲器及其基座,一般是指补偿链的导向装置、补偿绳张紧装置及其附件。

如果底坑中没有固定的最高部件,则该距离是指轿厢最低部件与底坑地面之间的距离。

12.项目缓冲器

补充意见:

(1)根据省质监局特安处《关于对聚胺脂缓冲器被压碎情况处理意见的批复》的通知,处理如下:

a、在实施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时,应当要求电梯制造或改造单位提供聚胺脂缓冲器的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文件并存档,未能提供相关说明文件的该项判断为不合格。

b、在实施电梯定期检验时,应当审查缓冲器的相关文件资料,同时按《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限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的要求,对缓冲器进行严格检验。

(2)项目(2)原文:

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检验方法:

缓冲器上应当有铭牌或者标签,对于聚氨酯缓冲器或者弹簧缓冲器,铭牌或者标签应当采用不容易丢失或者损坏的措施来保护。

(3)项目(5)原文:

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检验方法:

对重越程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是指电梯轿厢在顶层平层时,在满足顶层空间各项数据要求的前提下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最大允许值”理解为满足GB10060《电梯验收安全技术规范》中要求的最大值400mm(耗能型缓冲器)或者350mm(蓄能型缓冲器)。

原则上“最大允许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如果设计有要求时,按照设计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执行。

13.项目原文: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廷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补充意见:

所有新安装的电梯,应严格执行该款要求,不得监护使用。

14.项目轿顶护栏

当顶层空间距离难以满足要求而采用伸缩式护栏时,测量护栏高度可以测量护栏处于升高状态,测量顶层空间数据可以测量护栏处于压缩的状态。

同时采用风险识别的方法来分析,伸缩式护栏必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护栏的伸缩状态;

(2)当护栏处于升高状态时,不允许电梯正常运行;当护栏处于压缩状态时,不允许电梯检修运行。

15.项目紧急报警装置

补充意见:

监督检验时要求严格执行,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保持联系。

定期检验时,对于2005年1月1日(含)以后出厂的电梯,必须采用对讲系统,对于2005年1月1日以前出厂的电梯,允许采用等效的警铃,并将警铃设置在有人值守的监控室或者易于引起电梯管理人员警觉的电梯门口等处所。

16.项目4.10超载保护装置

补充意见:

监督检验时按照B类项目检验,定期检验时要求电梯维保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加载试验,检验员按照C类项目的要求检验。

17.项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补充意见:

对于2005年1月1日以前出厂的电梯在定期检验时允许只装设一侧的安全触板。

检验时可以建议使用单位在另一侧门扇上加装防挤压保护装置。

18.项目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补充意见:

将监检原始记录附录D的相应内容修改成与检规表述一致。

19.项目7.中关于“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的条款。

补充意见:

对于在TSGT7001-2009颁布前出厂的电梯(即2010年4月1日前出厂的无机房电梯),对本条款可不强制要求,按“无此项”处理。

20.项目耗能缓冲器试验

补充意见:

采用资料确认的方法进行检验。

21.项目电梯速度

补充意见:

对于无机房电梯的速度测量,可以采用EVA-625在轿厢内测试。

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范的修改内容

1.修改:

封面“检验日期”栏,监督检验时填写检验开始的日期到检验结束的日期。

2.增加:

设备概况中有关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数据在现场检验时受客观条件影响确实无法采集齐全的,用文字填写“不明”,不得填写“/”。

3.增加: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号和编号”填写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执行元件的型号和编号。

例如当采用“双向限速器-双向安全钳”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时,填写双向安全钳的型号和编号。

4.增加:

项目2.8.3关于曳引轮槽磨损的检验,在安装监督检验时填写“/”。

定期检验或者改造、大修监督检验时判断。

5.增加:

项目2.11.3如果由检验机构出具校验报告,原始记录用“√”表示,如果由电梯生产单位出具校验报告,原始记录用“▽”,并存档校验报告。

6.增加:

项目在安装监督检验时,若原始记录用“√”表示,理解为钢丝绳或者补偿钢丝绳检验合格。

现场检验时也可以采用“资料确认”的方式。

7.修改:

项目,属于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时,须在“备注”栏注明监督检验性质(即改造监检或重大维修监检)和不适用的检验条款项目编号,其他检验项目按照定期检验。

8.增加:

属于资料确认的(在原始记录的检验记录中填写“▽”),在原始记录的附录中不再填任何数据、文字或符号;同时在原始记录的资料确认描述或存在问题描述中,应注明该资料的名称和至少相应条款所在的页码。

9.增加;对重限速器的编号不采集,原始记录设备概况中,下行限速器指轿厢侧的限速器。

三、检验原始记录与报告的修改内容

1.原始记录中“楼盘性质”增加“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字段。

2.定期检验报告的正文中“注1,注2”不能输出打印

3.定期检验的原始记录检验时间要求在做原始记录时自动生成。

4.“▽”只适用于检规中的C类项目。

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原始记录的检验项目编号为“;;;;;;8.7”的7个项目在默认值中删除“▽”,这7个检验项目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按照B类项目检验。

5.原始记录附录中默认值中删除“/,▽”,只保留“√,X”。

四、其他

1.对于钢结构井道和旧楼加装电梯的井道要求另行通知。

2.电梯定期检验的归档目录中增加一项:

《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如果有)

3.《电梯施工过程自检记录》进行改版和简化,有原来的单页型式改成整本的记录型式,删除2个附表,只保留4个附表。

4.《电梯定期检验自检记录表》进行改版和简化,简化了数据填写。

设备概况页增加和删除部分项目,保留一个附表。

5.电梯定期检验归档资料中增加一项:

《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如果有)。

6.附录A中项目编号为“3.13,,,,,,8.7”的7个C类检验项目在定期检验时要按照B类检验,但检验结论判定时仍是以C类项目处理。

“,,”的3个C类项目采用资料确认的方式检验。

7.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核对维保单位自检报告中的设备概况参数。

8.检验机构是在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查证性检验的,如果施工单位的各项自检结论和总体结论均合格,且自检报告中所检测的数据也合格,虽然有个别项目与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不符,检验机构可以不退回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检验机构的检验原始记录中,各项目的检验时间(包括总体结论时间)应在施工单位相应项目自检时间之后或一致。

2000次试验属于施工单位自检项目之一,在除2000次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完成且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开展2000次试验。

9.文件资料审查属A类项目,检验人员在审查资料时,如果资料不齐全,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为最大限度地服务施工单位,如果资料是复印件可以先盖安装单位公章,但在现场监检工作完成前,必须按照检规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发单人:

刘季能2010年09月22日

发单部门意见

同意

 

部门负责人:

谢靖2010年9月25日

领导审批意见

 

 同意。

 

审批人:

林尧2010年9月27日

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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