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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口岸街道办事处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四)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口岸街道办是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按照上级政府地震应急需求,口岸街道应给专职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地震灾害街道应主动投入该防施救及灾后重建工作。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民兵役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口岸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街道应及时成立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二)地震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刘振东

副组长:

施光文

组员:

韩记国杨玉庆戚继林栾兴初

孙兴东蒋兆生高小超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人武、信民、政法、卫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通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部门要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及时、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①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②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2.信息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街道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及时报送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同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

3.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4.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口岸人武部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上级部门专业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的要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各村企业单位要做好指引说明工作。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6.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各村居企业单位要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7.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环保、村建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国土、安监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村企业单位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区域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灾害发生后,街道指挥部要及时联系地震专家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街道指挥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10.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4.调查和总结

由街道地震应急指挥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各级职能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分局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街道要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主要由人武部负责。

(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重点由人武部长号召民兵预备役部门配合机关干部及村企业负责人组成。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水利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电力保障

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村建、城管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各医疗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物资保障

农技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供销社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9)经费保障

财政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11)呼吁与接受外援

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各级社会提供援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

人武、消防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

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六)附则

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

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

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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