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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论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摘要】法学素质教育是在大学素质教育兴起的背景下,为了克服过于狭隘的法学专业教育[1]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以适应新时期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而提出来的。

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

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不是对立的关系,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法学素质教育应当,也必须围绕法学专业教育而展开,而法学专业教育必须以素质教育作为指导。

【关键词】素质教育;专业教育;法学素质教育

 

Onthelegalprofessionaleducationandqualityeducation

[Abstract]lawqualityeducationinuniversityqualityeducationbackground,inordertoovercometoonarrowfortheprofessionaleducationoflaw[1]problems,toadapttothenewperiodsocietyforqualitylawpersonnelneeds,adapttotherequirementofconstructionofruleoflawinChinaandputforward.Theauthorthinks:

Collegeoflawundergraduateeducationinessencebelongstoqualityeducation.Professionallaweducationandqualityeducationarenotinopposition,thetwohavetheinherentunity.Qualityeducationoflawshould,mustalsofocusontheprofessionaleducationoflawandlegalprofessionaleducation,andmusttakequalityeducationastheguide.

[Keywords]qualityeducation;professionaleducation;qualityeducationoflaw

 

目录

[摘要]1

[Abstract].2

引言4

一法学素质教育的提出4

二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5

三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7

(一)转变教育观念,改革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7

(二)加大法学专业教育的课程改革力度7

1.重组法学专业教育7

2.优化法学课程体8

3.更新法学课程内容9

(三)改革法学专业教育的教学方法9

(四)改革法学专业教育的教学管理模式9

总结10

注释及参考文献:

11

感谢13

 

引言

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

如何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积极推行法学素质教育,提高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新课题。

因此,探讨和研究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也就有了现实意义。

一法学素质教育的提出

我国大学素质教育兴起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21世纪大发展、大变化、大综合的需要。

其直接原因是为了克服现行大学教育中的各种弊端。

正如学者所言:

“素质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兴起是基于自己的沉思,基于对21世纪可能面临的挑战的沉思,尤其是针对自身不足的沉思。

”[2]自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一直照搬前苏联模式,从实用主义出发,实行文理分家的院系调整,实行单一的、对口的专业教育。

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对口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已显示出种种弊端:

第一,专业口径过窄,使学生的知识面受到局限,不能适应发展变化较快的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二,“对口教育”不重视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

第三,“对口教育”的学生往往只能分到“对口”

单位工作,强调象螺丝钉那样钉在一个地方不动,使他们无法应对飞速变化的形势和参与人才竞争,更不能满足国家在新形势下人才配置的需要。

[3]有学者将这种弊端精辟地概括为“四过”,即“其一,过弱的文化陶冶,使学生的人文素养和思想底蕴不够;其二,过窄的专业教育,使学生的学术视野和学术氛围受到局限;其三,过重的功利导向,使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和扎实的基础训练受到影响;其四,过强的共性制约,使学生的个性发展受到压抑。

[4]

法学本科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存在着上述问题。

因此,在大学素质教育兴起的背景下,法学素质教育也应运而生,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一)法学专业教育的合理性及其不足

专业教育是“培养一个专门领域从事专门职业或专门岗位的专门人才的教育”,就是专才教育。

[5]它源于工业社会的专业化,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结果,并很快发展成为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的主流。

“进入现代以后,高等教育必须以专门化的形式来实施,高等教育必然具有专业性,真正意义的通才教育(甚至包括全面发展)只能是教育理想而难以付诸实践。

”[6]因为只要社会分工的基础不变,专业教育就不会消失。

同时,近代自然科学的诞生使得高度复杂、专门化的职业不断涌现,任何人单靠经验都无法胜任这些工作,大学实施专业教育在所必然。

因此,“与基础教育不同,高等学校的本科教育,从本质上讲是以学科为本的专业教育”,“专业教育是高等教育区别于基础教育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也可以说是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

[7]”

法学本科教育“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有特定的知识范畴,有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和规格,属于专业教育。

”[8]它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

它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而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

它担负着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全社会提供各类法律人才的历史重任。

因此,具有职业性的特点,即要为将来的职业做准备。

其合理性不容质疑。

但是,也应该看到它与其它专业教育一样存在着不足及带来的弊端:

“其一,从教育观念看,专业教育带有严重的科学主义和工具主义的色彩”;“其二,从培养目标看,专业教育培养的学生适应面狭窄”;“其三,从培养模式看,专业教育表现为强调专业知识、技能的养成的单一模式。

”[9]这种专业教育培养出来的人变成了“专业化了的人”或“单向度的人”,也就是片面发展的人。

[10]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目前存在着:

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不准确、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等问题,导致我们法学院系的毕业生的适应性差,不能很快地适应实际法律工作等问题,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法律职业部门的批评,正是由于过于强调专业教育的结果。

实施法学素质教育,主要就是为了克服过于狭隘的法学专业教育所带来的种种弊端。

(二)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统一性

对于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目前在法学界存在着争议。

有学者认为:

“大学有专业之后,就不是素质教育。

法学教育就应该以职业教育为主,主要的是培养职业技能,培养最基本的法律实务人才……所以我认为,大学的法学教育就是专业教育。

”[11]不过,多数学者则认为:

“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12]、“中国的高等法律院校现有的本科教育就是一种典型的学科教育,其内容是一种法律的学科教育与人文教育的结合,也就是通识教育。

”[13]由于大学法学教育是分层次的。

“如果把法学教育中的本科层次、硕士研究生层次和博士研究生层次作为一个整体来评判,可以说法学教育是一种专业教育。

但将法学教育三个层次分而论之,则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素质教育,但有一定的专业性。

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层次的教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教育。

[14]”

因此,我们认为:

二者并不存在必然的对立,相反是统一的。

一方面,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15]应贯穿于法律专业教育的始终。

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是使法科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身心素质,在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的基础上,培养和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品质和技能;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法学素质教育的主战场。

它强调通过包括法学专业课程在内的课堂教学,培养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法律人才。

离开了法学专业教育来实施法学素质教育,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不过,要注意当前存在的一种普遍的倾向或认识上的误区,“即高等学校在推进素质教育时习惯性地将大学教育一分为二:

其主体为专业教育,它继续以进行专门化训练为任务和内容;在专业教育之外推行素质教育,其内容为通识教育,图以此来校正专业教育的弊端,弥补专业教育的不足。

”[16]其结果是将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起来,把法学专业教育排斥在素质教育之外,最终使法学素质教育表面化,而无从落实。

事实上,专业素质是人的整体素质的一个部分,法科学生专业素质(即法律素质,包括: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17]的培养与提高也是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之一。

“素质教育并不是专业教育之外的另一部分,而是对专业教育的超越,表现为从促进学生的认知发展向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深化和从专业教育向综合素质教育的拓展。

”“知识的内化(即从认知向综合素质发展的深化)与文化素质课程的建设(即从专业素质向综合素质拓展)是素质教育面临的主要课题。

[18]”

因此,法学素质教育的提出和兴起,并不是要否定法学教育的专业性,而是要纠偏,要将两者结合起来。

法学专业教育应当是实施法学素质教育的主战场。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通过现有法学专业教育即可达到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而是要求在素质教育的思想指导下对法学专业教育进行改革,将专业教育与非专业教育、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融为一体,使素质教育思想贯穿于全部教育教学活动之中,才能使之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

正因为法学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不是对立的关系,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因此,法学素质教育应当,也必须围绕法学专业教育这个主战场而展开,而法学专业教育必须以素质教育作为指导。

为此,应当在素质教育的思想指导下来改革我们的法学专业教育:

(一)转变教育观念,改革法学专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1998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的有关规定,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且十分强调职业性。

这一定位不符合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

曾有学者批评道:

“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指大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局限在法律职业上,已是陈旧的教育观念”,认为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高级专门人才”而是“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

[19]曾宪义、张文显等人则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通用法律人才”。

可以说这些观点代表着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界的主流观点。

法学素质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

法学素质教育的着眼点是培养高人品、高素质的法学人才。

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应该是“复合性应用型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人才应该是,也必须是具有高尚品德和完善人品的、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的、系统掌握法学知识和综合知识、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身体健康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和治国人才[20]。

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也应当改革。

由于它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目前我国教育界尚未取得共识。

我们认为涉及的范围应当包括法学教育体制的设计、法学专业的设置、课程的安排、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更新等等。

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二)加大法学专业教育的课程改革力度

当前的法学课程改革应顺应世界课程改革的趋势,重组单一而狭窄的专业教育,拓宽专业口径,扩大专业方向,优化课程体系,革新课程内容,注重学科交叉,增加通识教育课程,以提高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增强学生的适应性。

1.重组法学专业教育

专业是指“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根据社会专业分工需要所分成的学业门类。

”它是“按照社会对不同领域和岗位的专门人才的需要来设置的。

不同领域专门人才所从事的实际工作需要什么样的知识结构作基础,专业就组织相关的学科来满足。

[21]并以此为基础来设置课程体系和构建课程内容。

鉴于目前法学专业教育存在过分狭隘、片面和功利性的弊病,因此,在大学本科阶段不宜将法学专业划分得过细,要拓宽专业口径,淡化专业界限,在素质教育的观念下重组专业教育。

过去的法学类专业达七个之多,即法学、国际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行政法和律师(成教所设专业)。

很显然,这些专业的划分是不科学的,很难培养出“厚基础、宽口径、重应用、高素质”的治国之才。

通过调整,目前已将原来法学类各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

应当说改革的力度是比较大的。

然而,仅有数量上的缩减是不够的,专业调整还应当注意各科类之间比例的协调与综合,应注重专业口径的拓展,扩大专业方向及学生的知识、能力基础,增强其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因此,专业设置应遵循宽口径、厚基础、重实用、有特色的基本原则。

此外,还应当把专业调整与专业内涵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专业内在质量。

2.优化法学课程体

系课程体系“不是指某一学科的理论体系,而是由构成一定学校课程的各组成部分按照一定层次结构组成的整体。

[22]目前的法学课程体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同时也是其缺陷:

第一,以法学核心专业学科为中心来设置课程;第二,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失调。

第三,重理论课程,轻实践课程。

从全国法学本科教育来看,课程设置有明显的不当。

选修课在课程中的总量过小。

1998年,配合法学专业的调整,教育部法学指导委员会设置了14门核心主干课程,即必修课。

但是,据调查统计显示,目前各个法学院一般都是20门左右的必修课,且在整个大学四年当中,让学生根据求职的兴趣和择业的取向来自由选择的专业课程不到20%。

这个数字说明了我们的学生目前还是按照计划经济统一的模式培养的,其知识结构都是一样的。

[23]缺乏个性,也就必然导致其缺乏创造性。

因此,必须要压缩必修课,增加选修课,让学生有更多自主选择的机会和空间。

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除了开设法律专业基本课程外,还要增开像经济学、法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

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从不同的学科背景下去认真思考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

[24]此外,还应当增加法律实践性课程的比例。

只有处理好法学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关系,协调好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调整好实践课与理论课的位置,同时注意法学专业的课程及各学科的内容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与渗透,才能实现法学课程结构的优化,从而达到从整体上优化法学课程体系的目的。

3.更新法学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是进入学校教育领域的知识、技能、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是学校教育的内容,是希望学习者在学校环境获得的全部经验。

它是整个教育活动的基础,关系到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的问题。

法学课程内容主要通过法学教材体现出来,而我国高校的法学教材还比较陈旧、老化,教学内容的更新成为了一个问题。

虽然我们也编写了一些高水平的法学教材,但是,情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

我们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发展需要来培育新兴的学科,编写新教材,更新法学课程内容。

比如说会计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银行法等。

(三)改革法学专业教育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为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师生在教学过程的共同活动中采用的途径和手段。

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能够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并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其非智力因素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高校的法学院一般实行班级教学制,课堂教学是基本的教学组织形式,主要采用的是以教师、课堂、书本为中心的传习性的教学方法,而学生的学法则是以模仿、训练和背诵为主要特征的维持性学习。

强调了法学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学生法律。

素质、法律意识的培养;强调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却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不但影响了法学课程的教学质量,也引起了学生们的极度不满。

因此,必须改革法学专业教育的教学方法包括课堂教学、案例教学、论文写作、考试方式、社会实践等方面。

特别要注重实践教学环节。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严重轻视实践教学,忽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的培养,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是当前法学教育的根本缺陷之一。

这一现状迫切要求加强法学本科教育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和建设。

要重视实践教学、毕业设计,加强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组织法科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尽可能为学生提供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比较强的实践环境,让学生在活动中主动发展自己的能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目前,一些法学院不仅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还专门开设了诸如“法律诊所式课程”、“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

这是值得推广的。

(四)改革法学专业教育的教学管理模式

实施法学素质教育,必须进行教学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为此,要全面实施学分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学生为主体的自主学习机制,才能真正使改革措施得以落实。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统一单位来测量课程的学习量,以取得最低必要学分为毕业标准的具有一定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

它“具有培养模式的多样性,学习内容的选择性,学习进程的弹性和选择教师的灵活性等特征”“具有主体认定、自主选择、质量监控和效能刺激等功能”,[25]只有在学分制的环境中,才能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形成以学生为主体的自主学习机制。

学分制对于实施素质教育,保障高教“大众化”阶段的教育质量,多快好省地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促进教学基本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可以断言,不实行学分制的教育管理模式,所谓法学素质教育只能是零散的、表层的,只有学分制才能从根本上和体制上确立起法学素质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

因此,全面实行学分制是我国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措施得以落实的保障。

总结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本文所论及的法学专业教育,除特殊注明之外,均指法学本科的专业教育.

[2]张楚廷%素质:

教育的沉思[J]高等教育研究2002.

(2).

[3][20]李龙、凌一琦[J]论法学素质教育

[4]文辅相.我国大学的专业教育模式及其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02

(2).

[5]祝家麟、陈德敏.大学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矛盾冲突与融合[J]中国高教研究2002.6

[6]贾永堂.大学素质教育与大学教育的专业性[J]高等教育研究2002.6

[7]张正国.本科专业建设的比较、思考与实践[J]中国高等教育2002.9

[8]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

[9]季诚钧.试论大学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关系[J]中国高教研究2002.3

[10]李曼丽.再论面向21世纪高等本科教育观———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6

[11][23]张娜.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畅谈法学课程设置

[12][15][17]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法学家2003.6

[13]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上卷)[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14]杨志坚,素质教育的针对性、价值取向和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调整[J]法学家2003.6

[16]贾永堂.大学素质教育与大学教育的专业性[J]高等教育研究2000.3

[18]潘懋元、高新发|高等学校的素质教育与通识教育人大复印资料[J]高等教育2002.6

[19]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

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未来[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4页

[21]冯向东.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J]高等教育研究2002.3

[22]廖哲勋.论高师院校本科课程体系的改革[J]课程·教材·教法2001.1

[24]郭明瑞、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J]

[25]丁东澜.试论学分制功能的现实意义[J]人大复印资料,高等教育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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