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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用药管理规定及抗菌素分类管理

 

关于印发合理用药管理规定

及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有效遏制“大处方”、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提高药物治疗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再次重申合理用药管理规定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请各科积极组织学习贯彻,并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桃源县人民医院

2009年10月

桃源县人民医院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贯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根据医院用药目录和用药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疗效和安全性、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

2、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

鉴于此类药物的抗菌特点、安全性和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需对药物临床适应证或适用人群加以限制,价格相对较非限制类略高。

特殊使用:

包括某些用以治疗高度耐药菌感染的药物,一旦细菌对其出现耐药,后果严重,需严格掌握其适应证者,以及新上市的抗菌药,后者的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尚不多,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相对较高。

3、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4、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该类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使用,并应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监督检查,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和签名。

5、患者病情需要须使用特殊抗菌药物时,应经感染专科医师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并应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

6、紧急情况下根据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7、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

2009年10月

桃源县人民医院

合理用药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有效遏制“大处方”、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提高药物治疗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确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再次修订我院合理用药管理规定:

一、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

、确定诊断,明确用药目的

根据病人疾病的性质和病情严重的程度,确定当前用药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选择有针对性的药物和合适的剂量,制订适当的用药方案。

在诊断明确以前可采取一定的对症治疗,但应注意不要因用药而妨碍对疾病的进一步检查和诊断。

、制订详细的用药方案

根据初步选定拟用药物的药效学和药动学知识,全面考虑可能影响该药作用的一切因素,制订用药方案,包括用药剂量、给药途径、投药时间、疗程长短,以及是否联合用药等。

、及时完善用药方案

在执行已定用药方案的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必要的指标和试验数据,分析判定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原定的用药方案。

、少而精和个体化

为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和药物间相互作用可能增加的药物不良反应,避免药物对机体功能的不必要的干预和影响,用药应“少而精”。

针对不同病人,因其病情不同对药物作用的敏感性不同,用药方案应个体化。

二、合理用药的具体要求

、临床用药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首选甲类药物,在甲类药物疗效欠佳的情况下选用乙类药物或目录外药物,并应征得患者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抗菌药物的使用根据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按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对特殊病例应邀请药师参与设计治疗方案,在用药过程中要进行追踪,积极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感染病人药敏试验送检率≥50%。

、药物剂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有充分理由,并详细记录。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围手术期预防性抗菌素的使用时限≤72小时。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三、合理用药的指导与督查

成立合理用药专家指导组,在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专家指导组定期开展合理用药知识的培训与教育,对临床合理用药进行指导评价,及时解决临床科室在合理用药方面遇到的技术问题。

每月对各科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督查。

督查工作由质控办牵头,药剂科全面配合。

院处方评价委员会每月对全院用药情况进行一次评价。

四、合理用药的管理与考核

、各科室主任为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人。

、合理用药督查结果纳入医疗质量考核内容,并与科主任考核、责任医师医德医风考核挂钩。

、每季度,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召开一次专题会,对督查结果进行分析讨论、汇总,确认存在的问题,最后结果通过《药讯》、或院局域网、院周会等形式进行通报公布。

、对确认存在不合理用药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扣医德医风分等处理,其所在科室主任负管理责任。

、因不合理用药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及事故的,按医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条款处理。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桃源县人民医院

2009年10月

桃源县人民医院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对我院使用的每种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分级原则

第二条、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第三条、限制使用:

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的药物。

第四条、特殊使用:

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等。

第三章、临床用药选择原则

第五条、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指导原则》中“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的有关要求合理选择。

第六条、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第七条、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八条、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须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第九条、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第十条、住院病人进行抗菌治疗前,必须先留取相应样本,送细菌培养,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有针对性地予以抗菌治疗。

第十一条、门诊病人及危重患者的抗菌治疗,按照《指导原则》中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与督查

第十二条、根据医院“关于合理用药的管理规定”,由药剂科负责组织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进行监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组织修订新增加的品种,并通过医院下发文件、《药讯》、局域网、院周会等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检验科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细菌耐药趋势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及时与各临床科室、药剂科进行沟通,定期在《药讯》和局域网上刊登分析结果、改进意见,在院周会上通报。

第十五条、检验科应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并及时报告细菌药敏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

 

 

桃源县人民医院

2009年10月

桃源县人民医院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品种目录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品种目录

类别

非限制使用药品

限制使用药品

特殊使用药品

青霉素类

青霉素

哌拉西林舒巴坦

 

苄星青霉素

氨苄西林舒巴坦

 

氨氯西林

 

 

哌拉西林

 

 

美洛西林

 

 

氨苄西林

 

 

阿莫西林

 

 

头孢菌素类一代

头孢唑林

 

 

 

头孢拉啶

 

 

 

头孢氨苄

 

 

二代

 

头孢呋辛

 

 

 

头孢克洛分散片

 

三代

 

头孢派酮

 

 

头孢哌酮舒巴坦

头孢曲松

 

 

头孢噻肟

头孢他啶

 

 

 

头孢泊肟脂

 

 

 

头孢克肟

 

四代

 

 

头孢吡肟

碳青霉烯类

 

 

亚胺培南西司他汀

 

 

 

美罗培南

单酰胺环类

 

 

氨曲南

氨基糖苷类

庆大霉素

奈替米星

 

 

链霉素

 

 

 

阿米卡星

 

 

 

大观霉素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

克拉霉素

 

 

罗红霉素

 

 

 

阿奇霉素

 

 

氯霉素类

氯霉素

 

 

其它抗生素

林可霉素

克林霉素磷酯

 

 

磷霉素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磺胺类

复方新诺明

 

 

 

柳氮磺吡啶

 

 

 

磺胺嘧啶银

 

 

喹诺酮类

诺氟沙星

左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

氟罗沙星

 

 

 

加替沙星

 

四环素类

 

多西环素胶囊

 

其它抗菌药物

呋喃妥因

硝呋太尔

 

 

呋喃唑酮

 

 

其它抗菌药物

黄连素

奥硝唑

 

 

双黄连

 

 

 

甲硝唑

 

 

 

佳尔纳

 

 

 

替硝唑

 

 

抗结核病药

异烟肼

利福霉素

 

 

利福平利福定

 

 

 

乙胺丁醇

 

 

 

吡嗪酰胺

 

 

抗真菌药

酮康唑

氟康唑

伊曲康唑胶囊

 

咪康唑

 

 

 

克霉唑

 

 

 

制霉素

 

 

抗病毒药

利巴韦林

更昔洛韦

 

 

阿昔洛韦

拉米夫啶

 

 

金刚烷胺

阿德福韦酯

 

 

炎琥宁

 

 

2009年10月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

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

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

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

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

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二、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

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

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三、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情况,以下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类别管理。

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增加“特殊使用”类别抗菌药物品种。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

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等;

(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等;

(三)、多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利奈唑胺等;

(四)、抗真菌药物:

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液、注射剂),伏立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等。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医师在临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师要严格审核处方。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四、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

三级医院要建立规范的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定期分析报告本机构细菌耐药情况;要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我部将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适时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进行调整。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的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管理体系,开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措施推进合理用药工作,保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落实。

我部于2008年3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手术名称

抗菌药物选择

颅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颈部外科(含甲状腺)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可加用甲硝唑

乳腺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周围血管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腹外疝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胃十二指肠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阑尾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

结、直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可加用甲硝唑

肝胆系统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或头孢哌酮或头孢哌酮/舒巴坦

胸外科手术(食管、肺)         

心脏大血管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泌尿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

一般骨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应用人工植入物的骨科手术(骨折内固定术、脊柱融合术、关节置换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妇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涉及阴道时可加用甲硝唑

剖宫产                

第一代头孢菌素(结扎脐带后给药)

 注:

1、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

2、Ⅰ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

头孢唑啉1-2g;头孢拉定1-2g;头孢呋辛1.5g;头孢曲松1-2g;甲硝唑0.5g。

3、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

必要时可联合使用。

4、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人工关节置换等),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

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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