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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所得税准则的比较及其对企业的影响(doc16页)

 

新旧所得税准则的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摘要:

为与国际惯例趋同,我国对会计准则体系进行了修仃,本文通过对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旧准则进行对比分析,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结合实例分析所得税计算方法的差异,同时分析新旧所得税差异对企业的影响,提出了新准则应用的意义,以帮助会计人员更好地来理解和运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

关键词:

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资产负债表法对企业的影响

 

Oldincometaxcodecomparativeandinfluenceontheenterprise

Abstract:

Convergencewiththeinternationalpractice,China'saccountingstandardswererevisedDing,paperissuedbytheMinistryofFinancein2006the"AccountingStandardsforEnterprisesNo.18-Incometaxes"werecomparedwiththeoldcriteria,theaccountingtreatmentofincomeanddisclosureofrelatedinformationandotheraspectsofthespecificationandanalysiswithexamplesofthedifferencesbetweenincometaxcalculation,andanalyzesthedifferencesbetweenoldandnewincometaxonenterprises,andputforwardameaningfulapplicationofnewguidelinestohelptheaccountingstafftobetterunderstandandusenewincometaxaccountingstandards

Keywords:

oldincometaxaccountingstandardscomparativebalancesheetmethodinfluenceontheenterprise

 

 

第一章绪论

1.1新准则制定的背景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我国财政部1994年制定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

企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对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执行。

相对旧准则,新准则中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为目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观为核心理念,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以暂时性差异为核算对象,在介绍资产、负债计税基础概念的前提下,对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1.2新所得税准则的主要内容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如下:

(一)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

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

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二章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内容的比较分析

2.1会计核算方法不同

表2-1

核算方法

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新)

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付税款法(旧)

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适用税率+税率变动调整数;然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所得税款的差额,倒挤出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旧)

当期的所的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根据表2.1可以看出:

新所得税准则要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根据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纳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然后根据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通过倒轧的方法来推算所得税费用。

旧所得税准则,其会计处理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纳税影响会计法具体核算时,首先计算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再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交所得税额。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必递延到以后各期。

2.2计税差异不同

新准则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引入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

从余额角度分析,其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负债的金额不一致。

旧准则是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前会计利润和根据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在应付税款下,当期所得税费用即为应交所得税,不受时间性差异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受到时间性差异的影响,并将影响金额计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者贷方,同时确认所得税费用。

从发生额的角度分析,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和时间上的不一致。

表2-2

新会计准则下

旧会计准则下

资产负债表出发

利润表出发

暂时性差异根据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又可以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产生的,即递延所得税负债。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产生的,即递延所得税资产。

时间性差异:

指发生于一时期,以后期间或若干期间内可以转回。

永久性差异:

指产生于当期,以后各期不作转回处理。

2.3账户设置不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设如下账户:

1)“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核算企业应交未交所得税;2)“所得税”账户,核算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3)“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核算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发生及转回;4)“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

核算企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及转回。

旧准则下,企业在处理所得税时应分两种情况:

在应付税款法下,应设置“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两个账户;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除了设置“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两个账户外,还要设置“递延税款”账户,核算“应交税金”与“所得税”之间的差额。

即为“递延所得税借项”和“递延所得税贷项”。

2.4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的内容不同

新准则要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披露。

旧准则要求递延所得税款和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中列报项目有明确规定,未要求所得税费用及相关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5对递延所得税款折现的规定不同

新准则中明确规定: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旧准则中没有对递延税款是否可以折现做出规定。

2.6税率变动影响不同

新准则下,税率变动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相应调整。

在权益表中确认的交易和事项,其相关纳税事项也应在权益表中确认,在收益表中确认的交易和事项,起相关纳税事项也应在收益表中确认,将其影响数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旧准则下,适当的税率发生变化,或有新的税率出现时,对递延税款的影响全部计入所得税费用,注意的是,在递延法下,不需对递延税款进行调整,在损益表债务法下应进行调整。

2.7减值确认与亏损处理不同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发现在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前期所获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发现很有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将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

企业应对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之后的5年内能否给予充分转回做出理性的判断,在企业判断不能将其充分转回时,就不能将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

在确定可抵扣亏损时,一般应以适当方式与税务部门沟通,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旧准则无减值计提的规定。

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收益。

大多做法是直接将亏损计入下期损益中,不设立“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第三章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实例分析

例1.某公司于2007年12月份购入一台设备,原值650万元,净残值50万元,税法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年限为5年,会计规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相同,会计税前利润各年1600万元,适用税率为25%,根据新旧准则进行分析处理。

3.1口径相同时计算方法的比较

方法一,采用利润表债务法分析

表3-1

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合计

会计折旧

200

160

120

80

40

600

税法折旧

120

120

120

120

120

600

利润总额

1600

1600

160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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